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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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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遂平县第二届人大代表,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任中共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支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遂平县第二届人大代表,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任中共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支部书记,住遂平县。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8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中共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遂平县嵖岈山镇政府从事征地、拆迁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赵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支付给该村的征地补偿费用36600元,赃款伙分。案发后赃款已退出。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

王某某的辩护人对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王某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1、王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主动到遂平县纪检部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3、王某某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4、王某某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2日,由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督方,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委、窗户台村东村民组、窗户台村西村民组、窗户台村上鲍村民组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公司租用村组396亩荒坡地作为旅游观光开发使用,租期50年,租赁费每亩8500元,并补偿地上附属物、树木损失等。镇政府要求村委协助配合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环境及征地补偿款项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2010年12月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遂平县征收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租用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组396亩荒坡地等土地作为乡镇建设用地。12月31日,遂平县人民政府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2011年1月25日,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7月14日,该公司付给窗户台村原租地396亩范围内5633棵杂木的赔偿款170410元。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某、钟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采取在本村账簿中虚列支出的手段,将杂木赔偿款170410元中的36600元伙分。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45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以来,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承建温泉小镇项目征用该镇窗户台村土地及建设期间,镇政府要求窗户台村委协助配合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环境及征地补偿款项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2)嵖岈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中共嵖岈山镇委员会文件,证实王某某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任中共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支书。

(3)嵖岈山镇人大主席团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12年2月当选为嵖岈山镇第二届人大代表。

(4)2010年1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遂平县辖区十九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决定、国有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证实2011年1月25日,窗户台村的耕地及未利用地被同意征收,友利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5)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31日记账凭证、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委2011年7月14日记账凭证及所附的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条(王某某签名),证实2011年7月14日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委收到遂平县友利实业公司付原租地396亩范围内5633棵杂木款共计170410元。

(6)遂平县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委2012年1月30日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窗户台村原租地396亩内杂木款发放表,证实所领杂木款170410元由村委发放给农户118470元。

(7)中共遂平县纪委出具的关于王某某、钟某某、魏某某三人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6日,魏某某主动到纪委交待了其伙同王某甲等贪污5万元及其伙同钟某某、赵某某等人贪污4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16日,王某某和钟某某被通知到纪委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钟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窗户台村的土地系先租后征,前期征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由友利公司代付,后由政府拨付给友利公司。

(9)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王某某已退赃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65年10月15日。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友利公司征用嵖岈山镇窗户台村土地搞旅游开发。2011年3月份,镇领导派其和副镇长谢某某驻村,参与协调征地的村干部有王某某、钟某某、赵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六人。杂树等附属物赔偿款17万多元从友利公司领回村里后,村委给村民发放11万余元,下余7万多元。因协调征地比较辛苦,村干部要求发点补助。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召集村干部开会,协商用下余的杂木款发点补助,六个村干部每人发4500元,给其和谢某某每人4800元。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6月份至2011年3月份,根据镇里安排,担任窗户台村的征地项目协调工作组组长。杂木赔偿款什么时候到村里的,如何给村民发放的,其不太清楚。由于在征地协调期间,六个参加征地协调的村干部做了大量群众工作,很辛苦,几个村干部要求发点补偿。后王某某给其发了4800元的补助,但未说是什么钱。在其知道发的是杂木补偿款且未入账的情况后,便将所得款项上交纪委了。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2月至2013年3月任遂平县嵖岈山镇镇长。遂平县友利公司建设的是温泉小镇项目,是省、市、县旅游重点项目。主要征用的是嵖岈山镇窗户台村的土地。县委县政府要求镇党委政府及窗户台村委全力配合协调好项目推进,镇党委政府也要求窗户台村两委全力配合好这个项目的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镇政府派出了工作督导组进驻了窗户台村,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督导协调,监督窗户台村委做好征地、拆迁以及附属物的补偿和发放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