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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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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王甲、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7月16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甲,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7月16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位某某,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辛达办事处辛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7月16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甲、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甲、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位某某、王某、王甲和被害人董某某、董某甲系同村村民,被告人位某某新建房屋和被害人董某某家房屋前后相邻,两家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引发矛盾。2015年2月25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和其父董天亮行至被告人位某某家在建房屋处时,被告人位某某指使其儿子即被告人王某、王甲等人上前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王甲等人上前将董某某打倒在地,董某某倒地之后王某又用脚跺董某某腰部,这时被害人董某甲闻讯赶到,几个人又对董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董某某腰1、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董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民事已赔偿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甲、位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甲辩称,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

被告人位某某辩称,我认罪伏法,请求对我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位某某、王某、王甲和被害人董某某、董某甲系同村村民,被告人位某某新建房屋和被害人董某某家房屋前后相邻,两家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引发矛盾。2015年2月25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和其父董天亮行至被告人位某某家在建房屋处时,被告人位某某指使其儿子即被告人王某、王甲等人上前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王甲等人上前将董某某打倒在地,董某某倒地之后王某又用脚跺董某某腰部,这时被害人董某甲闻讯赶到,几个人又对董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董某某腰1、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董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民事已赔偿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在正月初七那天下午,我家工地准备开工,我和我兄弟王甲、我表弟位志才、我父亲王德军就一起到辛兴路唐集路口北边的工地上,这时董某某和他兄弟就过来不让俺开工,我表弟位志才就和董某某吵,董某某就朝位志才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兄弟王甲就朝董某某身上打了两拳,然后他俩就打到一块了,这时董某某的兄弟就去打王甲,我就上前拦住董某某的兄弟,他朝我身上打了几拳,我也朝他身上打了几拳,然后周围的人拉开了,当时参与打架有我和我兄弟王甲、我表弟位志才,对方有董某某和董某某的兄弟,其他没有,都是用拳相互厮打的,我把董某某的弟弟压在地上了,我没有跟董某某打,是我弟弟跟他打的。

2.被告人王甲的供述,2015年正月初七的下午,我和我哥、我表弟位志才、我父亲、母亲就一起到辛兴路唐集路口北边的工地上,我家工地准备开工,因为工地跟邻居董天亮有纠纷,董天亮一直跟我家搞乱给我家要钱,不让正常施工,这次董天亮我没看到,他两个儿子去了,先是董某某吵着、闹着不让开工,我表弟位志才就和他吵,他动手打我表弟,我看到后就上前跟董某某打,董天亮的二儿子董某甲也上来给我打,我哥王某看到后,就和我跟他们对打,后来民警来了,我们双方就不打了。

3.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25日下午,我和俺丈夫王德军、俺两个儿子王某、王甲、俺娘家侄位志才到唐集路口北边路东俺建房子的附近,准备接电开工,董某某和董某甲就从南边过来了,不让我们施工,这时俺侄位志才就到董某某跟前,董某某先用手往俺侄位志才头上打了一下,这时俺儿王甲就到董某某跟前,用拳头董某某身上乱打,我看俺大儿子王某正在用拳头打董某甲,他们有十来分钟也不知道是谁把他们捞开了,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手里都没拿东西,都是用拳头乱打,就俺儿子王某、王甲和俺侄子位志才三人下手打的。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事发当天我和我父亲董天亮一起去做伤情鉴定,我在俺父亲身后走着的时候,俺父亲给我说有人骂我们呢,之后他就去北边了,我跟过去时发现刘虎(王德军)和刘虎的大儿子都抓着俺爸,用手打俺爸的脸和胸部,我准备打电话报警,刘虎的二儿子到我跟前把我手机弄掉了,用巴掌打我的脸,魏刘明的儿子和几个人就过去打我,打我打倒后刘虎的二儿子一脚躲我腰上了,我站起来后他们又把我跺倒了,用脚朝我身上乱跺,这时有人把我拉起来我就往南走,刘虎的妻子到我跟前朝我脸上打了几巴掌,那几个人上来把我打倒了,魏刘明的儿子拿个皮带勒住我的脖子打我,把我打的啥都不知道了。

5.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2015年2月25日中午吃过饭,俺哥和俺父亲一起去做法医鉴定,他俩出去好长时间后,我听见外面有人吵架,我出去看见刘虎和魏刘明的儿子伙同几个人围着俺哥打,我刚到跟前,刘虎胖一点那个儿子一拳打我脸上了,在他打我的时候不知道谁在我后面将我砸晕了。

6.证人魏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25日那天中午我吃过饭,我听姑父王德军说工地开工哩,我就跟着姑父王德军、姑姑位某某、表哥王某、王甲一块去工地帮忙,在工人接电线的时候,董某某和他兄弟出来骂不让开工,我就给董某某骂,董某某就朝我脸上打了一拳,王甲就上去和我一块打董某某,当时王甲用拳头和胳膊肘朝董某某的头上和身上打,我也朝董某某的头上和身上打了几拳,董某某的兄弟也上来打,王某就上前和董某某的兄弟打在一块了,后来有好多人捞,捞开后我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