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刚、郑泽洋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1、2014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杨庄村周庄组黄士学家,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翻院墙进入室内,盗走抽屉内20000元现金和柜子里的16条香烟(3条硬中华烟、2条小苏烟、11条玉溪烟

21、2014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陈集乡杨庄村周庄组黄士学家,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翻院墙进入室内,盗走抽屉内20000元现金和柜子里的16条香烟(3条硬中华烟、2条小苏烟、11条玉溪烟)。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39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黄士学现金6000元,中华烟3条、玉溪烟8条,刘刚、郑泽洋家人主动与黄士学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2、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番城办事处学堂村三队王文学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王文学现金2400元。

23、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洪埠乡龙港村蔡岗组李枝群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500余元、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观音吊坠。经鉴定,被盗黄金观音吊坠价值1627.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李枝群黄金吊坠(观音样式系有红绳)1个。

24、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洪埠乡新房村二队张开辉家中。郑泽洋负责望风,刘刚踹门进入室内将柜子里的暗格锁撬开,盗走现金18400元、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个黄金戒指、1条银项链、1对银耳环。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6379.2元,黄金耳环价值1310.4元,黄金戒指价值282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张开辉现金5520元,刘刚、郑泽洋家人主动与张开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5、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南大桥董营村丁楼组高安福家,由郑泽洋望风,刘刚撬锁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元和5条香烟(包括1条玉溪、1条利群、1条红杉树、2条红色包装香烟)。其中,被盗玉溪烟和红杉树烟经鉴定总价值为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高安福现金400元。

26、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程楼组邓祥民家,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8800元和1个黄金鼠吊坠。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邓祥明现金2400元。

27、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郭陆滩镇椿树岗村侯堰组熊德发家,从室内盗走12瓶酒。其中2瓶海之蓝酒,经鉴定价值300元。案破时,扣押作案用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熊德发三瓶赖茅酒、洋酒XO1瓶、海之蓝洋河酒2瓶,发还2瓶古井贡酒厂生产的龙酒1号。

针对上述事实,原判采纳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3)物价决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文友、余保富、饶西全、张传堂、乔如水、张庆乐、叶照臣、杨志芳、万延芬、桂术山、陈志学、陈义芬、季建华、桂芳安、张元秀、盛义厚、程兆阳、蔡文侠、李阳芳、程仲兴、黄士学、王文学、李枝群、张开辉、高安福、邓祥民、熊德发的陈述。(5)证人饶萍龙、朱庆良、司传会、张成琴、张福琴、王明洋、季明友、黄福英、冯加旭的证言。(6)被告人刘刚、郑泽洋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刚、郑泽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1.62202万元及其他首饰、烟酒等物品若干,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经查,二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郑泽洋次次参与共同盗窃,并分赃,虽在共同犯罪中起放风作用,但只是分工不同,不能认定郑泽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郑泽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刚、郑泽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积极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刘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郑泽洋辩护人提出的对郑泽洋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以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郑泽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并未随卷移送的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抗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抗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支持抗诉机关理由,请求二审改判。

原审被告人刘刚的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郑泽洋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抗诉机关抗诉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及原审被告人郑泽洋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理由,经查,河南省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40万元。原审被告人刘刚、郑泽洋结伙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达216040.4元,系盗窃数额巨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案盗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的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仅认定盗窃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刘刚无论是在犯意的提起,实施具体盗窃行为,还是分赃方面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对刘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郑泽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原判对郑泽洋的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刘刚、郑泽洋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刘刚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及出庭检察意见成立;原判对郑泽洋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及出庭检察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对郑泽洋适用法律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对郑泽洋量刑适当的辩护理由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刘刚的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刘刚、郑泽洋一审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二十七起犯罪事实均予认可,且有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