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陈品祥(被告人同组村民)证言证实:1998年7月24日早上六点多,他在稻场西边瞧田里的水,看见陈品华和李德明二人为放水的事发生争执,后又用手对打。在一旁的陈学顺看见父亲陈品华要吃亏,就用手中的铁锨把照李德明肩膀后边拍了一下,李德明就捡起地上放的铁锨照陈学顺头部猛砍了一下,当时陈学顺摇摇晃晃的。他和随后赶到的陈学忠给陈学顺扶住,见陈学顺的头右边直流血,李德明砍了后将铁锨甩在地上。他们帮忙给陈学顺扶回家后,陈学山用自行车将陈学顺驮走了,他又跑转到稻场,把李德明和陈学顺的铁锹都捡回放到陈品华家门口,后来挪哪去了就不知道了。当时他和陈学忠离得近些,陈学山在他门口路上栓牛。
(3)证人陈学忠(被告人同组村民)证言证实:打架时他在北畈放水,等着他放完水转来,陈学顺的头已经砍开了。1998年7月24日早晨大约七点左右,他和陈学顺到北畈去放水,走到北稻场水沟李德明田边上,发现李德明用一个蛇皮袋子装一袋泥巴把水沟截死了,他说:“你拦这死搞啥子”,并用脚把蛇皮袋往下踩踩,李德明说别扯大了。陈学顺开玩笑说扯掉它,他就往北走了,也没有扯。他正往北走时,陈品华从北边瞧水转过来。过了四、五分钟,他转过来看见陈学顺用右手把头右边捂着,满脸都是血。李德明站在陈学顺对面说:“你乍这霸道,你还想扯我的袋子不。”陈学顺捂着头不说话,蹲在那。他过去扶着陈学顺往回走。没看见李德明咋打的,后来听陈品华说是用铁锨砍伤的。
(4)证人陈学山(被告人同组村民)证言证实:1998年7月24日早晨他在自家西边塘里牵牛,走到东边的大路边(大路的北边就是稻场),看见湾里的李德明和陈学顺、陈品华三人在稻场石磙那争吵,因离的较远,吵什么没有听见。还看见李德明举起铁锨照陈学顺打,陈学顺头一歪蹲在地下用手给头捂住。这时他弟陈学忠从稻场北边瞧水过来,给陈学顺扶着回来了。他用自行车给陈学顺驮着到陈堂诊所治疗,后转到楠杆人民医院,又转到罗山人民医院。当时现场就李德明、陈学顺、陈品华三人。
(5)证人汪秀霞(被告人同组村民)证言证实:打架的北稻场离她家很近。1998年7月24日早上,她在家做饭,听见稻场里有人吵嘴的声音,就出来看见她湾的李德明和陈学顺、陈品华三人在稻场石磙那撕把,她准备去脱架,还没走到,陈学顺已被打倒了。陈学顺头被李德明砍伤后,陈学顺拿得铁锨把上糊的也是血。当时现场就李德明、陈学顺、陈品华三人。
(6)证人齐学秀(被告人同组村民)证言证实:打架当时她不在现场,后回到村子里看见陈学顺家门口围很多人,看到陈学顺头上都是血。
6、被告人李德明供述和辩解
1998年7月24日早晨五点多,村民组组织村民起来清理提灌放水沟。他是早上六点左右到北畈,看到田里已经在积水,就把田埂缺口用装泥巴的白色编织袋闸死或者用土堵上。这时陈学顺过来说别把田埂缺口都闸死了。说完后他和陈学顺就往稻场走,他走的时候将自己铁锹带到北稻场的石磙那里。这时陈学顺的父亲陈品华从别的地方到了稻场见他俩在那争论,就赶去他的田边要将田埂的缺口扒开,于是他也向那走在湾里北边的稻场碰到陈品华,当时陈学顺也在稻场。他不让陈品华将田埂缺口扒开就与陈品华发生争执,相互之间用手推搡,推的过程中说话都不中听。这时陈学顺从稻场走到他们身边来了,陈品华见陈学顺过来了就说“建顺(陈学顺)打他,看他还敢往那去不”。陈学顺没有动手。他坚持要去田埂缺口那看看,陈品华又让陈学顺打他,陈学顺就用铁锹照他的臀部拍了两下。照他腰部打了一下。他当时试着好疼,觉得陈学顺来真的了,于是就往放铁锹的石磙方向跑去,顺手将他事先放在那里的铁锨拿起来回头一看陈学顺还在后面撵,手里拿着一根铁锨把,举起来要打他,他就转过身顺手用铁锹砍向陈学顺,没想到一下子将铁锹砍在陈学顺头上,当时就将陈学顺的头砍出血了,陈学顺就抱着头蹲在地上。这时陈品华过来了,看到这种情况就问他咋搞,他当时懵了,说不吵了,赶紧到医院去。他在楠杆医院听说陈学顺的伤情比较重后就从医院跑了,从那跑了之后他没有回家,直接到了驻马店汝南县大王庄乡他舅冯新让那,跟着冯新让在确山、明港等地打零工一直到2010年3月份。2014年5月10号的时候他到湖北省咸宁市打零工,在那呆的有五六天,5月16日正在一个工地干活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了。打完架后,他把铁锨放在北稻场。铁锨长有1米多(具体多长不清楚),木把,锨是尖头的,有30多公分长,宽有20多公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德明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亦有过错”的理由,经查,本案是由农田引水的民间纠纷引发,在争吵中被害人陈学顺先持铁锨把击打李德明,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此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德明的辩护人称“李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理由,经查,李德明与陈学顺因农田放水发生口角,继尔发生争执,最后发展到互殴,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缺少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条件而不构成防卫过当。故此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德明的辩护人称“李德明认罪态度好”的理由,经查,李德明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始终供认,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此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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