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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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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4、被害人董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万德隆超市附近阳光网吧的捷安特牌白色稍微带点橙色的自行车被盗,是车锁被剪断后盗走的,该车是2014年3月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1900元的价格

4、被害人董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万德隆超市附近阳光网吧的捷安特牌白色稍微带点橙色的自行车被盗,是车锁被剪断后盗走的,该车是2014年3月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的。监控显示是一名头带黑色鸭舌帽的男子偷走的。

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767元。

(四)、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商贸城东飞龙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焦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8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焦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焦一某于2014年5月1日以20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90D型号自行车的事实。

3、证人郑二某证言,证明表弟焦一某2014年8月13日下午停放在飞龙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后给自己打电话说了,自己过去后也没有找到,之后就报警了。

4、被害人焦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中段路北飞龙网吧门口的亮白色捷安特牌ATX-69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5月1日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

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805元。

(五)、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海南北路鑫达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辛安镇许庄村居民张二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3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张二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张二某以2400元的价格于2014年7月4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ATX-830型号自行车的事实。

3、证人张四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儿子张二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停放在富乐酒店对面鑫达网吧门口的山地被盗了,说是一名陌生男子趁儿子正上网时用工具剪断车锁后把车骑走的,之后自己就陪同儿子报案了。被盗山地车是白色捷安特牌ATX-830型号,是2014年7月4日以24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

4、被害人张二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海南路富乐酒店斜对面鑫达网吧门口的白色捷安特牌ATX-83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钢丝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7月4日以24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身穿白色T恤、头带黑色鸭舌帽身高1.7米左右的男子将车锁剪断后骑走的。

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2352元。

(六)、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弘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居民丁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49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丁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登记卡、保修卡,证明丁一某于2012年7月30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自行车的事实。

3、证人张五某证言,证明朋友丁一某2014年8月19日在舞泉镇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弘智网吧上网时,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了,其朋友丁一某随后就报警了。朋友的车是绿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大概买了两年左右。

4、证人宋五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其给儿子丁一某花2000多元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2014年8月19日其在网吧上网时该车被盗了。

5、被害人丁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西段路北弘智网吧一楼走廊内的绿色捷安特牌ATX-75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前轮了。该车是2012年大概以26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

6、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493元。

(七)、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路西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朱一某停放在此的UCC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朱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舞阳县大名单车生活馆销售记录清单、销售证明及保修卡,证明朱一某曾于2014年7月20号以1800元价格购买UCC牌山地车一辆。

3、证人苗五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儿子朱一某在舞阳县人民路贾湖洗浴中心南中录时空网吧上网时停放在门口的白色UCC牌山地车被盗,儿子发现被盗后给自己打电话说了,当时就报警了。该车是2014年7月大概以18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北京路北段UCC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将车锁剪断后偷走的,还有一名骑着摩托车望风的男青年。

4、被害人朱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人民路贾湖洗浴中心南中录时空网吧一门口的白色UCC牌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7月大概以18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北京路北段UCC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将车锁剪断后偷走的,还有一名骑着摩托车望风的男青年。

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UCC牌山地车价值1764元。

(八)、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西路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宗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宗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宗一某于2014年8月1日以16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70型号自行车的事实。

3、证人宗五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得知儿子的捷安特牌山地车在中录时空网吧门口被盗后陪同儿子一起去派出所做了笔录,该车是2014年7月以1600元价格购买的。

4、被害人宗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中录时空网吧门口的白色捷安特牌ATX-67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8月以16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

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600元。

本案还有如下综合证据:

1、证人邵香证言,证明被告人王一某是其二儿子,平时村上有人也喊他王五某,2012年曾因盗窃在广东判过刑,服刑回来后不常在家,听说是在漯河,对他的情况不了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