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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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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亚欣、段先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3、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申亚欣借用苏某某的身份证从李某乙处接手了天成公司,苏某某是名义股东,没有出资,实际上给申亚欣打工,负责接待客户、打扫卫生并负责过京都紫花洗脚城工作一年左右。公司由

3、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申亚欣借用苏某某的身份证从李某乙处接手了天成公司,苏某某是名义股东,没有出资,实际上给申亚欣打工,负责接待客户、打扫卫生并负责过京都紫花洗脚城工作一年左右。公司由申亚欣负责全面工作,申某某负责接待与客户签合同,申亚欣不在时,代替申亚欣负责公司工作,段先存负责拉客户有工资和提成,公司吸收的钱投资到龙欣机械制造厂、京都紫花洗脚城等地方,具体每个地方投资多少钱,自己不清楚。

4、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段先存介绍的客户自己比较清楚,她介绍的客户有些理财协议都是申某某给客户签订的,付利息、存款的情况段先存都会和申某某对账,段先存拿着她记帐的小本子读客户的存款付息情况电脑中都记着帐。段先存往天成公司介绍客户存钱,一般都是自己给客户付利息的同时,把提成给了段先存,都是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成的数额是事先段先存和申亚欣谈好。吸收的存款用于投资京都紫花洗脚城和东环一个龙欣挂车厂,还投资了别的项目自己不清楚。

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丙是公司会计。自己每月月初或者月底到公司根据申亚欣或者申某某提供的单据交税做账,苏某某、刘某甲、贾某某、申某某等人领有1600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

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申亚欣和王某甲共同出资经营濮阳市龙欣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申亚欣出资230余万元,后公司经营不景气,2013年,申亚欣18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甲,后王某甲根据申亚欣安排,给申亚欣121万元,给马某甲59万元。

7、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申亚欣让王某甲归还了申亚欣欠自己以及马某乙欠款共计59万元。

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申亚欣在鹤壁市浚县王庄镇租赁了自己的一块场地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申亚欣对场地进行了装修、购买了空调等办公用品。

9、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申亚欣在浚县王庄镇投资了一个君乐民便民服务中心,销售汽车,自己负责看场地。

10、证人桑某某证言:证实桑某某是河南七七七传媒公司股东之一,申亚欣在公司投资二十三、四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购买办公用品等,因投资失败,公司现暂停营业。

11、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桑某某、岳某某、申亚欣共同成立河南七七七传媒有限公司,申亚欣出资21万元左右,用于支付房租、工人工资、印刷费等。后公司一直亏损,桑某某三人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给了李某丁,李某丁实际支付11万元,其中的7万元用于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给申亚欣3.7万元,给了申亚欣的前妻3000元。

1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岳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河南七七七传媒公司转让给了李某丁,因为岳某某转让的物品不够数,李某丁实际支付给岳某某11万元。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乙经营京都紫花会所,2010年王某乙将经营权交给了李某乙,每年收取30万元租赁费,2011年,申亚欣开始经营,王某乙收取了申亚欣2年的租赁费,2013年谢某开始经营,每年租赁费70万元,现谢某找不到了,会所也停业了。

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乙因做生意向申亚欣借款520万元左右,出具了560万元的借条,该借款没有抵押和担保,李某乙借款后,一部分用于生意投资,一部分转借给别人,申亚欣只知道李某乙借款是做生意使用。后李某乙生意失败,李某乙将朋友借自己的借条500余万元转给了申亚欣抵债,该500万元部分有抵押。

1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份在天成公司任会计。申亚欣是天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苏某某是股东,申某某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和申亚欣的手章,申亚欣不在的时候,申某某负责和客户签订协议,带客户存钱和支付客户利息,段先存负责介绍客户。2011年7至9月份,申亚欣安排刘某甲陆续将公司的560万元借给李某乙,因公司缺钱,刘某甲实际转给李某乙524万元,李某乙给刘某甲打了560万元的借条,后来李某乙归还67万元,但没有抽走借条。

16、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张某丁用价值150万元的奥迪车抵押从李某乙处借款70万元,扣除利息5万元,实际收到65万元。李某乙将车弄报废了,张某丁就没有归还借款。

17、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邢某某从李某乙处借款7万元,和李某乙一起投资做生意,欠款没有归还。

18、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翟某某向李某乙借款2万元,扣除2000元利息,实际收到1.8万元,后2万元归还给了李某乙。

19、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姜海震从申亚欣处借款5万元,姜某某作担保。目前欠款未归还。

20、被害人刘某乙、贺某丙、刘某丙、张某戊、贾某乙、黄某某、常某某、徐某某、赵某、田某乙、马某某、马某乙、查某某、边某某等人陈述及委托理财协议、收据、还款付息计划书:均证实通过介绍人知道了在天成公司存款利息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亚欣称往公司放款非常安全,能按时发放利息,本金能随时取走。于是与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月利息为1.8%至2.5%不等,存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或9个月、12个月等。签订协议后,返还一个月利息。直至案发,绝大部分未能归还本金。被害人黄某某另当庭陈述申亚欣归还本金4万元。

21、被害人宋某甲、温某某、魏敬某、陈某某、王某丙、岳某某、李某甲、侯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赵某乙、滑某某、安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均证实通过段先存的介绍知道了天成公司。段先存称公司是她亲戚家的,有洗脚城、养殖城等很多产业,资金雄厚,本金随时可以取走,存款利息高,就通过段先存与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将现金给了段先存或直接转帐申亚欣帐户上。约定月利息为1.8%至2.5%不等,存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或9个月、12个月等不等。签订协议后,返还一个月利息。直至案发,绝大部分未能归还本金。温某某当庭陈述申亚欣曾归还利息0.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