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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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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平、李霞、司保成、刘洪波、郭计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被告人李霞供述:我于2011年11月份到大信投资公司工作,大信投资公司法人是司保成,出资情况不清楚。会计主管是苏信叶,王某某是会计也管审证、办证等手续,主要业务员有李某甲、司保成、刘洪波。大信投资公司主

2、被告人李霞供述:我于2011年11月份到大信投资公司工作,大信投资公司法人是司保成,出资情况不清楚。会计主管是苏信叶,王某某是会计也管审证、办证等手续,主要业务员有李某甲、司保成、刘洪波。大信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五岩山百货、上花轿婚纱摄影等项目。关于提成,公司给李某甲等人的存款利息是3分,李某甲他们给客户的利息有月息1.5分或1.8分不等,大多都是后付息,公司给业务员的存款利息都是扣除合同上应给客户的利息后,按月把这部分提成直接打到业务员的银行卡上。大信投资公司没有兑付的4千多万主要是给业务员提成、投资和借给他人使用。大信公司2012年11月、12月份的融资款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及到期融资款和业务提成。

被告人司保成供述:大信公司的员工有王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是现金会计,负责现金的收取及转账。李某甲是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活动。2011年2月份之后冯国平陆续让李霞担任公司的现金会计,还雇用了袁某某、尤采霞等人。大信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吸收群众存款。我从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吸收公众存款,冯国平按揽储金额给我提成。群众存款预付利息的,月息是1.5分,后付利息的,月息是1.8分。公司给我们揽储人员预付利息是月息2.5分,后付利息的是月息3分。具体揽储人员给客户多少公司不干涉,但是合同上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标注。除去给客户的利息剩下的就是业务人员的提成。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大信公司股东有司保成、冯学平、冯国平。大信公司实际是从事吸收群众的存款。我于2010年9月中旬到公司上班,11月份任业务经理,职责是负责吸收存款。淇县分公司于2011年3月份筹备,5月31日正式开业。淇县分公司张玉民吸收存款给了冯国平,冯国平把提成返给我,我留二三厘,剩下的给张玉民,我给过张玉民300万的提成款。我从公司领取了有一百多万元的提成,其中有50万分给了王某某、孙某某、王玉文。除去给他们的,我提二三十万的提成。之所以给他们,公司给他们月息2.5分,给我3分,他们存到我名下,我给他们2.8分,他们可以多得3厘,我也可以得2厘。

淇县分公司开业前是冯国平让我负责开办组建的,开业后我与张玉民2011年5月31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期限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由张玉民负责大信分公司的管理。冯国平只对我,不对张玉民,淇县分公司的提成冯国平给我,我再给张玉民,所以我与张玉民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2012年10月份冯国平不对我,他一直没有给我算账,说资金比较紧张。2011年5月31日大信分公司正式开业后,2011年7月份冯国平让我、张玉民、和平去6+3工程项目,我就不再管分公司的事情了。但是冯国平关于大信分公司提成方面还是对我不对张玉民,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2012年10月。

5、被告人刘洪波供述:大信投资公司于2010年9月份成立。2010年7、8月份,我领着司保成与冯国平一起吃饭时谈了成立担保公司的事。大信投资公司注册的股东是冯国平、司保成、冯学平,注册资金等情况我不清楚。我于2010年10月份去大信公司上的班,担任执行董事,负责揽储这方面的业务。当时公司员工有冯国平、司保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王玉文和我,另外有个内勤我记不住名字了。冯国平主要负责人事和钱,司保成负责水电,房租,日常用品等。我和李某甲负责揽储业务,孙某某和王某某负责会计方面事务,王玉文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大信公司实际主要从事吸收群众存款,吸收来的存款前期主要用于五岩山百货的经营,不知道后期冯国平把钱投哪儿了。大信投资公司给客户的预付利息是月息1.5分,后付利息的是月息1.8分。公司给业务员预付利息的是2.5分,后付利息的是3分,除了给客户的,剩下的就是业务员提成。我不知道我一共揽储多少,目前我揽储的客户还有400万没有兑付。我一共提成是120万左右,另外我在大信公司有借款,公司出事后这些钱都兑付给客户了,我把他们的合同收了回来,交给了侦查机关。我认为这些钱应当从我未兑付数额中减去。

6、被告人郭计林供述:2009年10月份,我到五岩山百货上班,当时五岩山百货、大信公司的老板都是冯国平。冯国平告诉我大信公司有淇县6+3项目,五岩山百货项目,这些项目都需要资金,让我帮忙介绍客户往大信公司存钱。为了得提成,我就介绍客户向大信公司存钱。2012年4月份以前,给我的是月息2分,我给客户是月息1.5分。2012年4月份以后,公司给我月息3分,我给客户是月息1.5分或者1.8分。公司会计开始是孙某某,后来是李霞,我记不清介绍多少客户存款了。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李霞于2011年到大信投资公司上的班,大信公司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款项均由李霞负责,李霞还负责登记、核对大信公司合同。大信公司是从2011年3、4月份开始给业务员提成的,到2012年11月、12月份不给业务员提成了。公司的业务员提成由孙某某、李霞、袁某某核对后计算出来,形成电子表格,然后由李霞往业务员账户上打款。

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我于2011年9月份到大信公司工作,帮孙某某登记大信合同制表格,计算业务员提成。业务员的提成程序是孙某某制作提成表格,由我打电话通知业务员签字,最后李霞转款。2011年9至10月以后李霞去的公司。2012年12月份后没再给业务员发提成。

9、证人王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大信公司每个月都支付提成,是李霞具体给发放的。

10、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吕某某等350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国平以大信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1、借款合同、收据。证实被告人冯国平等人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及数额。

12、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采矿业、教育业、农业、林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公司注册登记股东组成、变更情况。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办案机关扣押该案件涉案款物的情况。

14、鉴定意见。证明截止2012年12月21日,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累计269936524元,兑付金额224590940元,未兑付金额45345584元。

其中,李霞于2011年11月份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大信公司总揽储金额为:184250260元,兑付138904676元,未兑付45345584元;

司保成揽储金额为56525041元,兑付49385041元,未兑付7140000元。

刘洪波揽储金额为59057000元,兑付51489000元,未兑付7568000元。

郭计林揽储金额为3401680元,兑付2759680元,未兑付642000元。

抓获证明。证明2013年4月24日21时40分许,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将冯国平抓获,并于当日将其羁押于洛铁看守所。

2013年7月3日侦查员通过工作组电话联系刘洪波、司保成,让其到工作组说明情况,后工作组移交九州公安分局进行讯问并于同日将二人刑事拘留。

2013年7月31日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电话通知郭计林到公安局418办公室,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