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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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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郭某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8.证人马某(时任国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下同)证言,郭某与其说张某某可以协调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派出所向焦作新区管委会虚报西大寨村人口,以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的运作费用。2012年6月2日,经郭

8.证人马某(时任国金置业公司副总经理,下同)证言,郭某与其说张某某可以协调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派出所向焦作新区管委会虚报西大寨村人口,以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的运作费用。2012年6月2日,经郭某安排,其通过张丽苹给了张某某25万元,张丽苹让出具借据,其根据张某某叙述内容制作借据后,张某某作为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代表签了字。2012年8月,双方按1280人(实有900多人)签订了协议。

9.被告人郭某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上半年,其获知西大寨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时,找到张某某商谈了此事,并承诺若项目由其公司承建,给付张某某20万元,张某某同意。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某找到其称他可以虚报西大寨村的人口数,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的活动费用。其为多争取开发土地亩数,又考虑项目未经区里最终确定,同意先给他一半钱让去跑该事(2014年5月8日供述)。(2014年6月5日供述:2012年五六月份,张某某称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口数方面因生老病死、婚嫁等原因不断变化,为使以后分房顺利,他多报了人口数,以能多批地、多得房,但需要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及派出所活动,费用需要四五十万元,而他村里又没有钱,要求向其公司借款,并称出具借条,其以焦作新区尚未对项目进行研究确定,答应先给他25万元,并于2012年6月2日安排张某某去找马某取了钱。)2012年8月,其公司与西大寨村签订了协议。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2年3月,时任焦作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副局长张某甲(另案处理)因在天津市购房借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20万元,并以其妻范某名义出具了借据。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怡桂苑项目售楼部(永久性建筑,申报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审批一事受阻。被告人郭某为获得张某甲关照,在张某甲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安排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将张某甲所出具借据送到张某甲办公室,让将借款金额由20万元改为10万元。张某甲以其妻改写后再行联系将借据留下,后未再向被告人郭某提供借据,亦未归还借款。2013年10月,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怡桂苑项目售楼部未获批准开始违规建造,2013年12月,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金置业公司怡桂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金置业公司证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焦作新区文苑路以南、竹林路以东、李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北、焦作市第六建筑公司(仓库)以西计1086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4月12日,经焦作市规划管理局新区分局审批,取得在该宗土地建设怡桂苑项目(纯住宅项目,由A、B两栋23层高层住宅楼组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5月3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开工建售楼部(二层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013年12月底一、二层主体工程全部完工,2014年5月开始装修,截止2014年7月30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3年12月2日,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怡桂苑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责令其停止建设。

2.中共焦作新区工委焦新任(2011)11号文件、焦作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焦新建(2013)6号文件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证明,2011年8月28日,张某甲被中共焦作新区工委任命为焦作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副局长,自2013年1月11日起,分管国土规划科、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信访稳定工作,并负责联系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新区分局(对上联系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对下分管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新区分局)。

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2年3月,其为在天津买房,经郭某安排,通过马某在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以妻子范某的名义出具了借据。2013年,马某因国金置业公司怡桂苑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一事让其帮忙,其与董某联系进行了催办。2013年五六月份,其联系浙江省一家设计公司对怡桂苑项目的园林景观进行了设计,为国金置业公司减少费用10万元。2013年9月,怡桂苑项目申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但申报材料反映拟建为永久性建筑,违反规定,其与孔某某、彭某某均不同意上报焦作市规划管理局审批。后郭某以其帮忙为他公司怡桂苑项目园林景观方面联系了设计公司并减少10万元费用,提出让将买房时所借款的借据金额由20万元改为10万元。之后,又提出怡桂苑项目若再行申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其不要反对,其知道焦作市规划管理局已不再许可临时建筑规划,为搪塞郭某,表示同意。2013年9月或者10月,马某根据郭某安排找其更改借据,并还想让以其妻子名义出具,其想着可以少还10万元,便将借据收下,但之后与郭某说过还按原20万元进行归还。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马某称郭某被检察机关传唤了,向其催要更改后的借据,其称将直接进行归还,不用再更改了,另发现原借据已遗失找不到了。2014年5月,其向检察机关退款20万元,其间,未向郭某还款,也未重新出具借据。其知道怡桂苑项目临时建筑实际开工建设了,2014年二三月份主体工程已将要完工,但未予阻止。

4.证人马某证言,张某甲收到借款后,以他妻子的名义出具了20万元的借据。其根据郭某安排去更换借据时,张某甲将原借据收回,并称由他妻子改动后再行联系。2014年4月30日,张某甲又称他将直接归还郭某10万元,原借据不用改动了。

5.证人董某(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工程科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八九月份至2014年春节后,国金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等人先后三次到其单位审批怡桂苑项目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因停办及不符合规定原因,均未能办理,但听说国金置业公司实际动工建设了。审批期间,张某甲曾来电过问过此事,并查看过国金置业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6.被告人郭某侦查阶段供述,张某甲因在未来汽车公司购车与其相识。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其获知张某甲要在天津购房后,安排马某让从未来汽车公司取款20万元借与他使用,后听马某说好像是张某甲妻子将款取走了,并出具有借据。借款后,其但凡遇到工程方面不懂的问题,都会向张某甲进行咨询,张某甲还曾帮忙为其洽谈过生意,并节省不少开支,加之他同意其公司怡桂苑项目售楼部不经批准而先行进行建设,且未予追究,其为表示感谢,于2013年8月份的一天,提出将前述借据中的借款金额由20万元改为10万元,张某甲同意,后其又安排马某进行了办理。剩余10万元,张某甲未向其归还,其也未向他催要。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单位国金置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执行董事张丽苹,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由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出资与负责经营。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因其他行贿案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未被认定)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国金置业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名义股东张丽苹、闫某某所出具证明及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证实,并经举证、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

综合证据:

1.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14)1号文件,2014年2月17日,中共焦作新区工作委员会、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