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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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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9.证人孙某某证言,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12时许,其以2470元/吨的价格收购桂(国)红1车净重16.51吨的废铁,付款40780元。第二天上午,其以同样的价格又收购他们1车净重15.555吨的废铁,付款38420元。后分别以246

9.证人孙某某证言,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12时许,其以2470元/吨的价格收购“桂(国)红”1车净重16.51吨的废铁,付款40780元。第二天上午,其以同样的价格又收购他们1车净重15.555吨的废铁,付款38420元。后分别以2460元/吨、2510元/吨不等的价格还收购他们2车废铁,净重分别为10.02吨与14.345吨,各付款24650元与36000元。4次均是同一辆车,每次都有称重单。除“桂红”外,其能叫上名字的还有“老张”、“彭某某”及“小兰”,听说此期间他们还向其他人卖过废铁。

10.证人宋某某证言,可能是2009年7月31日的18时许,张某某、彭某某、“红旗”、“占强”等七八个人带一辆蓝色大货车到其处出售废钢材,双方商定价格为2500元/吨,废钢材净重15.76吨,没有称重单,有关重量其随手写在一片报纸上了,其分两次共付款39400元。卸货时,该货车的前大灯被弄坏了。

11.同案犯彭某某供述,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乙让其帮他到龙昌公司拉废铁卖,并称好处均分。当天下午,其赶到龙昌公司时,张某乙、张某丙、苗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已经到了,装废铁期间,张某乙联系磅房老板让做点手脚少报重量,称每少报1吨付磅房五六百元,之后,经过称重以及与龙昌公司结算将废铁转手。第二天,去龙昌公司拉废铁时碰见了李某某,李某某经与张某乙商量也加入了其中,至第三天,以相同方法又共同拉了4车。第四天,称重时被龙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就都跑了。在龙昌公司的收购价为2800元/吨,转手价为2400元左右/吨,是张某乙联系并协商的价格,以此方法共偷龙昌公司废铁20多吨,其中的4车卖给了市区一个姓孙的人的收废站,另有1车卖给了丰收路一个姓宋的人的收废站,其从中获款4700元,付磅房老板2000元,李某某获款4000元左右,其他人每人获款5000元左右,他们是否向磅房老板付款其不清楚。

12.同案犯张某乙供述,2009年七八月份,其与彭某某、张某丙、苗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在焦作市王褚一带暂住收废品期间,知道龙昌公司堆放很多废铁,想收购赚取差价,但龙昌公司要价比较高,便商量以减少称重显示方式进行骗取,后彭某某不知与其中的哪一个人找到了新钢材市场南门附近一磅房的焦姓女老板,商量后决定每减少1吨重量付焦老板600元。共同凑款后,租了一辆货车就去龙昌公司拉废铁,并到所找的磅房称重后转手。李某某知道后,自第二车起也平均凑款参与了进来,第六车时龙昌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重新称重,后就都跑了。前5车中,除第三车卖给一个宋姓老板外,其余均卖给了孙某某,除去租车及付焦老板费用等支出外,每人净赚两三千元。有关焦老板的费用,其因跑掉,未付,听说其他人每人付了1000多元。

13.同案犯焦某某供述,其在腾鑫钢材市场经营地磅期间,开封的彭某某与其打电话称他们所收购的废钢材价格太高,是2800元/吨,高于了市场价,想让其在称重时帮忙,每车给其400元,其同意,并在地磅上安装了一个能使显示重量变少的装置,后帮彭某某称了四五车废铁。称重时,其见有好几个人,听彭某某说他们是六七个人凑款买铁的。最后一车称重后,其将装置带走,另在博爱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没收。听市场一个看门的人说当时被发现少称后,彭某某他们就都跑了。之后一年多的一天,彭某某及他们中的另一个人分别给其了2000元。

14.同案犯张某丙供述,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其与彭某某、苗某某、张某乙、张某某、张某甲一起卖废品时,张某乙称他谈了一笔生意,提议让一起做,大家都同意。次日下午,由张某乙从中商谈,龙昌公司同意以高于市场价400元可能是2700元/吨的价格向其6人出售废钢材,因赔钱,张某乙称可以在称重时做手脚,后与彭某某进行了安排,其知道重量显示每少1吨需付腾鑫钢材市场门口磅房的女老板500元。几人商量后,便开始找车,当天拉了1车废钢材并称重转手。第二天,李某某知道以此方法赚钱后,便找张某乙称他也想参与,后给张某乙2000元入股加入其中。至第三天,共从龙昌公司拉走废钢材5车,少报重量21吨多,除第三车卖给老宋外,其余均卖给了老孙,其从中获款4700元,李某某获款4000元左右,其他人每人获款5000元。第四天,在磅房称重时,被龙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要求重新称重,后就都跑了。几天后,其付磅房老板2000元,听说除张某乙外其他每人都付了2000元。

15.同案犯苗某某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张某乙找到其称他与周庄的一个厂联系好了,该厂同意以2800元/吨的价格出售废铁,另他与钢材市场的一个磅房老板也联系好了,可以在磅上做手脚以使显示的重量少些,其同意入伙。次日,张某乙租了一辆货车到厂里拉废铁并到钢材市场称重后转手卖到市里的废品站,之后以同样方法又拉了4车,第六车时被发现,并要求重新称重,后就都跑了。除李某某因未参与第一车分款相对少些外,其余每人约分款4000元。张某乙与磅房老板约定是每少报1吨付款五六百元,其付了2000元,其他人是否付款其不清楚。

16.同案犯李某某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张某乙让其一起去装车,能分钱给其。次日,其根据张某乙所提供地址去了周庄的一个机械厂,张某乙、彭某某、张某丙、苗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当时都在场,并一起去了厂里装铁,之后称重时其未去。卖过该车废铁后,听张某乙说他所收购的价格高,称重时通过做手脚让少报了重量。其共参与4车,每次所赚款都平分了,其共分得三千七八百元,听说第五车过磅时被发现,其就回开封了。

1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与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苗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原均在焦作市收购废铁。2009年七八月份,获知龙昌公司有废铁后,便欲进行收购,因该公司要价较高,几人便商议以减少称重显示方式进行骗取。记不清何人与一焦姓过磅女子以每减少一吨支付600元报酬达成意见后,张某乙让其与张某丙去租了货车,之后共同凑钱开始去龙昌公司拉废铁,并到焦姓女子处过磅,再到孙姓老板与宋姓老板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其几人共从龙昌公司拉废铁六车,第六车时被龙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逃跑,前五车每人获利5000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