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14年12月16日在西合角东头被撞坏的机动车豫G×××××的驾驶人王某、豫G×××××的驾驶人刘某不要求对方赔偿的事实及豫G×××××乘坐人李某、豫G×××××乘坐人孙某乙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的事实。
17、证明
证明2014年12月24日李川从交警队领取20000元丧葬费的事实,2014年12月25日何金海从交警队领取10000元现金的事实。
18、收条二份
证明2015年1月10日何金海收到孙某甲的父亲孙胜何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13日何某、胡士战收到孙某甲人民币3000元。
(二)证人证言
1、李某
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下班后其坐何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原阳县城回家,坐在副驾驶,何某开的车,其在车上睡着了,醒来时就在医院了,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都不知道。
2、娄某甲
证明2014年12月16日娄某乙、娄某乙超、孙某甲、靳某,还有孙某甲领过去的一个人,在其家喝酒,孙某甲领过去的那个人没喝酒,其余几个都喝了,打开两瓶白酒喝掉一瓶,另外一瓶还有三四两,两点多开始五点多结束,开始其给孙某甲倒了一杯(大约二两),他具体喝没喝完不清楚,但是结束时他杯子里已经没有酒了。他们是开着一辆白色轿车过来的,不清楚孙某甲和娄某乙怎么走的。
3、孙某乙
证明2014年12月16日在蒋庄乡的一个村里吃的饭,孙某甲喝的有啤酒,也喝了点白酒。结束后孙某甲驾驶豫G×××××白色中华轿车从蒋庄出来往原阳县城去,车主是其姐孙某丙,孙某甲没有驾驶证,其在副驾驶,娄某乙在后排坐,总共三个人,自西向东行驶至郑滑线西合角路口处与一辆五菱面包车相撞,然后其被甩出去晕了,醒来时看见面包车左前部受损了。
4、刘某
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5点多下班后,其驾驶豫G×××××轿车,张云委在主驾驶后边坐着,沿311省道南半幅快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西合角路口时突然感觉车后边被撞了一下,车失去控制,头又被撞了一下,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清醒过来,车就被撞到路边卖烧饼的地方,车门也打不开了,其从后面下车后看到路中间停了一辆中华轿车和一辆面包车,在其车东边停了一辆现代轿车,其就赶紧报警,拨通时,电话里的人说已经有人报过警了,就在现场等交警。
5、王某
证明2014年12月16日晚上5时30分左右,其驾驶豫G×××××现代轿车在一条东西路上靠南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回原阳县城,不知怎么了车正后部被撞了,与其车发生碰撞的应该是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车牌号没记,就是现场停在路边撞到烧饼摊的那辆车,它具体怎么行驶的其不清楚,因为该车在其后边,当时车流量比较大。在现场看到其车后部被撞坏了,公路中间有两辆车,一辆面包车也被碰坏了、车头朝西,还有一辆白色小轿车,被碰的比较厉害,白色小轿车南边地上躺了一个男的受伤了,路南边还停了一辆深色小轿车,就是该车与其车发生碰撞。
6、靳某
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孙某甲打电话让其去娄某甲家喝酒,当时有娄某甲、娄某乙、孙某甲、娄某乙超、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一共6个人,那个不认识的没有喝酒,剩下五个都喝酒了,喝到下午17点左右才结束。五个人喝了一瓶白酒,孙某甲具体喝了多少酒其也不清楚。
7、娄某乙
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其去娄某甲家吃饭了,当时有娄某乙、娄某甲、孙某甲、靳某,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一共六个人,那个不认识的没喝酒,五个人喝了一瓶白酒,不清楚孙某甲喝了多少。
8、孙某丙
证明孙某甲驾驶其白色中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是2014年五一前后买的,车有交强险,因为其要去徐州打工,八月十五的时侯其将车放到了娘家(蒋庄乡周屋村),不清楚平时谁开的车,也不知道谁把车借给孙某甲了,不知道孙某甲是否有驾照。
(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
证明2014年12月16日下午17时许其驾驶豫G×××××五菱宏光面包车,李某在副驾驶,从原阳县县城出来沿31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西合角路口处准备超车,刚转到超车道上就与一辆对方来车发生碰撞,对方来车是自西向东行驶,也准备超车,对方来车向北越过了双黄线,其受伤了,记不清具体怎么碰撞的。
(四)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12月16日中午在其同学娄某甲家喝了点酒,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白酒,在娄某甲家休息一会,驾驶其堂姐孙某丙的中华白色小轿车从蒋庄夹堤娄某甲家出发去县城,其弟孙某乙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娄某乙在后排坐着,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合角路口处,与一辆对面过来的车发生了碰撞,当时看对面没车,就越过双黄线超车,这时对面过来一辆车,当时那辆车是自东向西在北半幅快车道上行驶,其减速往原车道回,对面车快,没躲开,发生了交通事故。先与一辆车追尾,然后驾驶的车又被其他车撞着,最后什么也不知道了。其车上有三个人,都受伤了,车辆受损。车有交强险,其没有驾驶证,当时车速不超过50码。
(四)鉴定意见
1、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的骊威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2、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7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的北京现代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3、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的五菱小型客车制动系统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无法检测。
4、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PY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的中华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未见异常,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
5、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2702号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何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6、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2703号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刘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7、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2704号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王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8、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2701号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55.49mg/100ml。
9、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病检字第396号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推断被鉴定人娄某乙系胸部损伤并头部损伤死亡。
10、豫至诚机技术(2014)鉴字第100号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平原新区12.1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介于74km/h-77km/h之间,豫G×××××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无法鉴定。
11、皖中联司鉴(2015)痕迹鉴字第37号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证明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车速为73-78km/h.
12、新公交认字(2015)第4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乙、刘某、李某、王某、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13、新乡原卫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31号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鉴定人何某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腹部所受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左髋部所受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情况。
(六)视听光盘一张
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排他性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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