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在朋友王静(毛毛)家接到丈夫赵某的电话,他说让其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吃饭,其与王静一起过去了,当时其老公和一个男子在一起喝酒,王静吃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饭店老板也过来他们这儿一起喝酒聊。大约5时许,旁边一桌年轻人结账走了,其对老公和另外一个人说也准备结账,后其就在路边等其老公,过了一会儿其看见和其老公一起吃饭的男子在和先前结过账的几名年轻人在说话,说着说着双方就开始相互推攘,其看见老公被人推倒在地,其上前去扶他,后来不知是谁把其推到花池边,其左眼部也被磕伤了,然后他们怎么打的其也不清楚,后来和其老公打车回家了。 11、证人仝建军证言证实其是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店的老板,2013年12月2日凌晨5时许,其店里剩下两桌客人了,一桌是三男一女,其认识一个叫“小胖”的人,另外一桌是蒋华和赵某,还有一名女子。当时“小胖”那桌先结账走了,几分钟后又回来说手机丢了,来找手机,其让他们再好好找找,他们听见说没见手机比较急,说了几句不好听的话,另外一桌的客人说了句“吃个饭还赔个手机”。后来其就去劝“小胖”他们,一会儿来了个女孩儿把手机送了过来,其就劝他们回家。后来另外一桌也结账出来了,“小胖”和赵某在马路边说话,说着说着双方就打了起来,其赶紧过去劝架,看见蒋华手里不知拿着什么工具在和对方打架,打了一会儿其赶紧劝赵某他们先走,不知道“小胖”他们去哪里了,也不知道“小胖”他们是否受伤了。 12、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许某、荆某、葛某一起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吃饭,期间都喝了点啤酒。大概5时许,其和同伴吃过饭准备回家,其先让葛某打车走了,随后荆某发现手机不见了,就开始回饭店找手机,饭店的老板说没有见手机,当时旁边一桌吃饭的人以为其怀疑他们拿手机,就说了句不好听的话。这时荆某的手机打通了,是葛某拿走手机了,马上送了回来,其和同伴就都出去了。一会儿另外一桌的人也出来了,并和荆某吵起来了,吵着就打了起来,其和许某赶紧上去拉他们,其当时拉着对方一个女的,之后其就感觉头上被打了一下,随后就晕倒了。过了一会儿其清醒后,和葛某一起往中心医院了,到医院后看见许某和荆某也在,之后医生就开始给他们进行治疗。 1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秦某、荆某、葛某一起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吃饭,期间都喝了点啤酒。大概5时许,其和同伴吃过饭准备回家,他们先让葛某打车走了,随后荆某发现手机不见了,就开始回饭店找手机,饭店的老板说没有见手机,当时旁边一桌吃饭的人以为其怀疑他们拿手机,就说了句不好听的话。这时其给荆某的手机打通了,是葛某拿走手机了,马上送回来,其和同伴就都出去了。一会儿另外一桌的人也出来了,并和他们吵起来了,吵着就打了起来,当时其和秦某、荆某都参与了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对方年龄较大的男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斧头,先朝着荆某砍了几下,砍到了他的头部、肩膀和手臂等位置。之后那名男子又拿着斧头朝其头上砍,其用左手挡了一下,其左手腕被砍了两下。当时其感觉手腕较疼,就挣脱准备跑,拿斧头的男子又朝其后背左侧肩胛骨上砍了一下,其赶紧跑,并在饭店南边见到了荆某,其和荆某一起打车往医院接受治疗,后来秦某和葛某也过来了,其就让葛某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14、被害人荆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许某、荆某、葛某一起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吃饭,期间都喝了点啤酒。大概5时许,其和同伴吃过饭准备回家,他们先让葛某打车走了,随后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开始回饭店找手机,饭店的老板说没有见手机,当时旁边一桌吃饭的人以为其怀疑他们拿手机,就说了句不好听的话。这时许某给其手机打通电话,是葛某拿走手机了,马上送回来,其和同伴就都出去了。一会儿另外一桌的人也出来了,并和他们吵起来了,吵着就打了起来,当时其和秦某、许某都参与了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对方年龄较大的男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斧头,朝着其头部、肩膀和手臂等位置砍。之后其赶紧跑,并在饭店南边见到了许某,其和许某一起打车往医院接受治疗,后来秦某和葛某也过来的事实,葛某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15、被告人蒋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赵某及其爱人一起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吃饭,当时旁边还有一桌客人。大概5时许,旁边的那一桌客人离开了,过了一会儿那桌客人又回来了,其中一名男子说他手机丢了,让他们不能动,后来那名男子拿朋友的电话打他的手机,发现手机在他的另一个朋友身上,之后他们就都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其和赵某也吃完饭了,出门看见刚才那几名男子还在饭店门口,当时其去开车了,回来后其和赵某一起等赵某的爱人。当时对方的几名男子一直在骂骂咧咧,后来双方就吵起来了,当时饭店的仝老板把他们劝开了,但是对方仍旧不停地骂,其中一个穿黑色风衣的大个子猛地过来将其扑倒在地,之后两个人又拉扯在一起,赵某和其他人也厮打在一起,后来听赵某的妻子喊是被打了,其生气就从车的工具箱内拿出之前其买的一把短斧头朝对方砍去,当时主要砍的是将其扑倒在地的那名男子,后来又去朝打赵某妻子的男子身上砍了二斧,对方受伤后都跑了。其开车带着赵某及他妻子、饭店仝老板一起走了,到了健康路红旗法院旁,他们几个都下车了,说了会儿话都走了。其回家的路上把砍人的斧头扔到了车外的事实。 16、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其和爱人、蒋华一起到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吃饭,当时旁边还有一桌客人。大概5时许,旁边的那一桌客人离开了,过了一会儿那桌客人又回来了,其中一名男子说他手机丢了,让他们不能动,后来那名男子拿朋友的电话打他的手机,发现手机在他的另一个朋友身上,之后他们就都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其和蒋华也吃完饭了,出门看见刚才那几名男子还在饭店门口,当时蒋华去开车了,回来后其和蒋华一起等其爱人。当时对方的几名男子一直在骂骂咧咧,后来双方就吵起来了,对方的一名男子先将其摔翻了,其妻子过来拉其,他们又将其妻子摔翻了,后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了,打完架后其看见蒋华的手里拿着一把短斧头,之后其和妻子、饭店的仝老板一起坐蒋华的车走了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