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被告人王军辉、崔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褚某某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魏某某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张某甲人民币三万元、张某乙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军辉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李某某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李某甲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王某甲人民币七千元、梁某某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元、高某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周某某人民币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