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栗春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春洪(曾用名栗抗洪),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春洪(曾用名栗抗洪),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霞,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春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肖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春洪及其辩护人王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栗春洪在农业东路天泽街交叉口华都酒店饮酒后,先由代驾人员武某某驾驶栗春洪的车牌号为豫AM28XX号现代牌灰色越野车行驶至东风路丰庆路附近后,栗春洪在武某某劝阻下仍将武某某赶下车并自己驾车行驶,其驾车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明路口时,从后方撞上此处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豫A040XX号(临)保时捷越野车,在吴某某与其车上乘车人员张某某、韩某下车到栗春洪车前处理事故时,栗春洪拒不下车并驾车快速逃逸,同时将吴某某、张某某、韩某带倒在地,致使吴某某受伤。在栗春洪驾车沿农业路向西逃逸过程中,其在撞到农业路天明路口西侧中心护栏后,不顾张某某、韩某的阻拦又驾车沿农业路南侧向西逆向逃逸(对面车辆纷纷躲避),期间被交警巡逻车发现并在民警使用高音喇叭叫停时仍继续向西逃逸,在经过丰乐路(在该路口闯信号灯)后变道回农业路继续向西逃逸,期间在民警驾驶车牌号为豫A6005警的警车试图逼停栗春洪所驾车辆时被栗春洪驾车撞开,直到其行驶至农业路南阳路西铁路涵洞时才被逆向对其进行堵截的警车(豫A6005警)逼停,在停车后栗春洪拒不下车,并继续驾车撞向警车,顶着警车向西行驶约10米后,由于警车被挤到路边卡死后被动停车。经检测,栗春洪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233.14mg/100ml。经鉴定,被撞警车车损为3360元,被撞护栏损失为8020元,被撞保时捷越野车车损为30380元。现警车车损及护栏损失已赔偿。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视频录像光盘,血醇检验意见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收条,谅解书,受案、到案经过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栗春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且在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逆向行驶,闯红灯,撞击警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栗春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和辩护人均辩称其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栗春洪在郑州市农业东路天泽街交叉口华都酒店饮酒后,先由代驾人员武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豫AM28XX号现代牌灰色越野车带着其行驶至郑州市东风路丰庆路附近,后栗春洪在武某某劝阻其酒后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仍将武某某赶下车并自己驾车行驶。栗春洪驾车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明路口时,撞到在此处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豫A040XX号(临)保时捷越野车,在吴某某与其车上乘车人员张某某、韩某下车到栗春洪车前处理事故时,栗春洪拒不下车并驾车快速逃逸,同时将吴某某、张某某、韩某带倒在地,致使吴某某受伤。在栗春洪驾车沿农业路向西逃逸过程中,又撞到农业路天明路口西侧中心护栏,并沿农业路南侧向西逆向逃逸,期间被交警巡逻车发现并在民警使用高音喇叭叫停时仍继续向西逃逸,在闯信号灯经过丰乐路后变道回农业路继续向西逃逸。在民警驾驶车牌号为豫A6005警的警车试图逼停栗春洪所驾车辆时被栗春洪驾车撞开,直到其行驶至农业路南阳路西铁路涵洞时才被逆向对其进行堵截的警车(豫A6005警)逼停。停车后栗春洪拒不下车,并继续驾车撞向警车,顶着警车向西行驶约10米后,由于警车被挤到路边卡死后被动停车。经检测,栗春洪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233.14mg/100ml。经鉴定,被撞警车车损为3360元,被撞护栏损失为8020元,被撞保时捷越野车车损为30380元。案发后,栗春洪已赔偿警车和护栏的维修费用,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000元,取得吴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6日23时50分许,其驾驶豫A040XX(临)号卡宴牌小型越野车从郑东新区出来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行至农业路天明路口等红路灯时,其车动了一下,其下车后发现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车撞到其车左后角,当时其车上还坐了两个男同学,其中一个敲对方玻璃,准备和对方司机说说,后那个司机加油门向西跑,因为其和张某某是拉着对方车玻璃的,所以被带倒在地上,等其起来看到对方车又撞到路口西侧的中心护栏,停在农业路的南半幅。其两个同学就打车去追,而其被120送到了医院。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23时50分许,其乘坐吴某某驾驶的豫A040XX(临)号卡宴牌小型越野车和同学韩某一起从郑东新区出来准备回家。其三人沿农业路由东向西走到农业路天明路口等信号灯时,一辆现代牌IX35直接撞到吴某某车左侧车尾部。其、吴某某、韩某下车拦住对方的车,其拉对方车门让他下车,他没有下车还加油门向西跑,其三人被带倒在地,而对方车直接又撞到路口西侧中心护栏上停车。其和韩某追过去让对方下车,期间其打了110。后那辆车停了5分钟,司机又开车向西跑,其就打车向西追,同时沿农业路由西向东过来一辆警车,也掉头去追对方。其追到对方车时,警车已将对方拦下,但对方司机还不下车,并顶着警车向西走,后警车卡在路边两车都走不动,但现代车司机还不断加油门。民警让他下车,他也不下,后过路群众用电动车锁将车右前门玻璃砸开才打开车门,并将司机控制起来。现代车第一次逃跑有30-40米,第二次逃逸距离第一现场有2公里左右,中间经过了两个路口。证人韩某的证言也证实了栗春洪撞车后逃跑,并在撞到中心护栏后继续逃逸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晚,其和栗春洪、王会平、李某一起在农业东路与天泽街华都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其让一个代驾开着其的车送其回家,另一个代驾开着栗春洪的车送栗春洪和王会平。证人王会平也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