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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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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琦、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15.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韩某甲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丁,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戊、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己、林某某,被告人韩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殷某某的事

15.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韩某甲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丁,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戊、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己、林某某,被告人韩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殷某某的事实予以供认,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琦、阮丛会、于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琦、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梁琦、刘某某、韩某甲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梁琦、刘某某、韩某甲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梁琦伙同阮丛会、于珊诈骗他人钱财的过程中,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工作场所、电脑以及提供银行卡以便被害人交出钱财,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甲在其各自参与诈骗被害人的行为中,主动与被害人联系,虚构事实,行为积极,不宜分主从。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琦、阮丛会、于珊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内量刑。

被告人梁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的犯罪情节,念及其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梁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琦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阮丛会、于珊、刘某某、张某甲、韩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梁琦、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丛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于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韩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赃款(在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脑(在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卢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