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梁琦自2013年8月份以来在其租住处(自2013年8月份以来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大铺村,自2014年3月份以来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建业枫林上院)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张某庚12000元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78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辛10000元钱。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梁琦到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主动投案。 综上,被告人梁琦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阮丛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0200元,被告人于珊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02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3800元,被告人谢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600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韩某甲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及涉案电脑八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陈述:2014年10月10日,其手机收到短信让其加入一个QQ群,称群内推荐牛股及大盘分析,其以QQ昵称“书虾”加入后,与群主“阿澜”(被告人于珊)联系,群主称他们与证券公司合作,提供内幕股票,让其交9800元的半年会员费,其就汇款了,后群主又以提供的股票和信息不一样为由让其补缴了6000元的会员费,其先后两次向户名为梁琦的账户汇款15800元,但对方提供的股票总是亏损,且群主还将其踢出群。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4年9月中旬,其收到信息让其加入一个股票交易QQ群,就以QQ昵称“寂寞沙洲冷”加入,一个网名叫“阿澜”的人告诉其交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推荐内部消息的股票,其就向户名为梁琦的账户汇款5800元,但对方提供的股票并没有让其赚钱,还略亏了点钱,大概2014年11月17日之后对方就没有跟其联系过了。 3.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叶某某、张某己、林某某、陈某、殷某某、张某庚、王某某、张某辛陈述:其通过QQ加入一个股票交易QQ群,群内称有炒股内幕消息,可以弄来“消息票”,有股票分析师为会员提供炒股服务,交一定的费用可以成为会员,保证能够盈利,其观察发现群里推荐的股票大都是涨的,决定购买服务,就向户名为梁琦的账户汇款,后对方推荐的股票不涨反跌,其还被踢出QQ群,意识到被骗,其中张某丁被骗13800元、张某戊被骗8800元、叶某某被骗8800元、张某己被骗9800元、林某某被骗17800元、陈某被骗9800元、殷某某被骗9800元、张某庚被骗12000元、王某某被骗17800元、张某辛被骗10000元。 4.QQ聊天记录、销售话术证实被告人通过QQ诈骗被害人的事实。 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将各自款项汇至被告人梁琦账户的事实。 6.证人单超伟的证言证实:梁琦于2013年9月8日开始租用其爱人李玉梅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东岸尚景小区B区7号楼2单元1002室的房屋。 7.证人于贝的证言证实:其姐姐于珊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渠东路交叉口的东岸尚景小区7号楼2单元1002室一家公司工作,并得知梁琦是这个公司的收款人,款项都是打到梁琦的卡上。且其辨认出被告人梁琦,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8.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阮丛会处扣押了电脑主机八台;被告人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分别辨认出其实施诈骗的地点;被告人梁琦、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扣押清单、退赃条、收条、情况说明在卷证实。 10.户籍证明证实了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阮丛会、于珊、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甲均系被动到案的事实。 12.被告人梁琦供述:2013年10月其开始租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渠东路交叉口的东岸尚景小区7号楼2单元1002室,陆续购买十多台二手电脑。2014年6月,于珊和阮丛会找到其称打算开一家股票咨询公司,让其帮忙租房子以及用其身份信息在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照客户汇款额的5%给其报酬,其就答应了,并将在东岸尚景小区租用的房屋以及购买的电脑交予于珊和阮丛会使用。于珊和阮丛会于2014年6月底开始在其租住的房子办公。其三人很清楚这种工作就是冒充股票专家骗客户的钱。 2013年8月份其曾在金水区大铺村租住处干此工作,首先建立一个股票投资交流群,利用销售话术向股民介绍有内部消息,可以弄来“消息股”,其次每天都会往群里发布推荐的股票和股票交割单,这些信息都是从别的QQ群里复制的,目的就是骗取客户的信任,吸引股民购买股票分析服务。股民购买服务后成为客户,其就用另外一个QQ号码冒充分析师和客户继续聊,曾骗取张某庚12000元、王某某13800元、网名为“日月养生馆”的客户(即被害人张某辛)10000元。 13.被告人阮丛会供述:其和于珊是公司的老板,其负责给客户提供股票分析服务,其和于珊曾在群里冒充过“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与“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聊天套取该公司的股票信息。公司成立半个月后开始招聘员工,截止案发前公司办公人员为八人,其和于珊是队长,分别带一队,其队里有刘某某、谢某某、韩某甲和张某甲,于珊队里有张某乙。业务员骗取客户向梁琦的银行账户汇款后,月底由于珊核对,扣除梁琦的5%使用费,剩余的钱转账到其朋友张龙的银行账户中,再按照底薪1200加15%的业务提成发给业务员工资。 被告人于珊的供述与被告人阮丛会的供述相一致,另供述了其诈骗网名为“书虾”的人(即被害人周某)15800元,诈骗网名为“寂寞沙洲冷”的人(即被害人何某某)5800元。 1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4年10月,其在58同城网站看到一个招聘网络销售的广告,就给对方联系,得知对方公司是做股票咨询的,后其就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渠东路交叉口的东岸尚景小区7号楼2单元1002室面试上班。其到公司后被分到于珊的队里,其队里有三个人,公司一共两个队,另外一个队长叫阮丛会,队里有五个人。于珊让其先看电脑里的“话术”,“话术”就是教会其如何与客户交往,如何向客户介绍公司实力雄厚能够买到“消息股”,如何让客户购买公司的股票分析服务。过了几天,于珊给了其一个销售群号,其就利用“话术”在群内寻找客户,每天开盘前其就会在群里发布几只推荐的股票、股票交割单,并称可以弄来“消息票”以此来获取客户的信任,其在群内推荐的股票都是从于珊处复制过来的,客户将钱汇到户名为梁琦的账户之后由阮丛会进行后期服务,其曾听于珊说其所在的公司名称是“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其的工资是底薪1200元加15%的销售提成。其曾诈骗一名网名为“忽悠”的客户(即被害人陈某)9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