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只能证实王某甲、王某某地址为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的身份证系伪造的,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王某甲、王某某的假身份证是他人所造。故此项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使她人能通过招教考试获取教师资格,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被告人王XX伪造国家二孩生育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此二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X辩称王某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不是他伪造的意见,与查明的其本人在2009年侦查机关的一贯供述及相关书证王某在平舆县中医院的体格检查表所留其本人的联系电话、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X购买他人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证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虽本案不能证实被告人王XX有伪造的行为,但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学历档案及被告人王XX的一贯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王XX为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内容提供了相关信息后才制造的假学历,为伪造者提供了帮助,其行为促进了伪造和贩卖假学历的完成,且以此假学历而骗取了教师身份,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X辩称没有给王某X的儿子王X甲办过2007年的二孩生育证的意见,与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X的证言、伪造的二孩生育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针对指控王XX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即使有伪造、买卖的行为,因治安处罚法和刑法都有规定,本起指控应按违法而不是犯罪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及后果,应按犯罪对待,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王XX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曾因本案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被羁押的日期应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 松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