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徐某X(平舆县人事局干部科科长)证明,2008年招教,我代表人事局配合教育局参与了报名和最后审核工作,报名时我只是具体统计一下报名者的编号和专业,审核工作我只是查看各个考生的证件是否齐全,各项工作都以教育局为主,当时没上网查各考生毕业证书的真伪,只是教育局、纪检会、人事局派的人见证件齐全就张榜公示,公示后无人举报就视为合格,然后再经领导小组审核。 证人王甲X证明,我与王XX是夫妻,我不知道王XX办理过“王某”的假档案。 证人刘某证明,我是代课老师工资本上的名字是王某,徐XX说王某分配到幼儿园没来,让我领王某的工资。 证人王某X证明,我与王XX是姊妹兄弟关系。2008年招教我和徐某X,郭XX负责报名工作。王XX给别人办理假档案我不知道。 证人宋某某证明,2008年10月27日王XX拿着王某(其妻子)的入户材料,村委证明上有书记王某乙的签字,王XX当时又是村委干部,为其妻入户材料真实,我就为王某入户签字办理了入户,但后来调查发现王某一人多户,所里又把王某的户口给注销了。 证人王某乙证明,2008年10月27日村委证明手续不是我写的,我的名字也不是我写的。 3、书证 举报材料和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9月,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王某伙同他人伪造公文骗取老师身份。 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逮捕释放转取保候审报告书证明,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王XX于2009年10月22日被抓获,2010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抓获经过,2015年1月13日,我队民警通知王XX到刑警大队了解情况,王XX到刑警大队后被我队控制。 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王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30日,身份证为412827198205301324(没有免冠照片); 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户籍证明,王XX,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4月1日,身份证为412827196904011052(有免冠照片)。 平舆县公安局杨埠镇派出所证明,2008年10月26日王XX领一个妇女称其妻子叫王某,1982年5月30日出生,王XX拿村委证明等材料称王某没有入户口,申请入户口。在此之前该人在杨埠没有户口,也无办理过身份证。附有陈凡村委同意王某入户口的证明;王乙某、王丙某证明王某和王XX是一家及王某本人书写的入户申请。 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幼儿园证明,我园职工拿工资本取款时均不需要身份证及户口本。附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本,户名王某。 平舆县教育局平教(2009)100号、(2009)97号文件证明,关于处理东和店中心学校老师管理渎职问题的处理通报和关于2009年10月30日辞退王某同志的决定。 平舆县东和店镇2009年9月份教师花名册证明,王某每月工资为720.5元。 平舆县东和店镇中心学校关于王某同志脱岗情况说明。平舆县中心医院体格检查表证明,从平舆县教育局人事 股调取王某的档案原件显示,王某的联系电话为王XX的手机号13939693299。 平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008)88文件证明,平舆县2008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录取人员名单中有王某的名字。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操行考核登记表、河南省驻马店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003年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王某”用以上档案被招聘为教师的依据。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和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驻马店市人事局《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经过考试、考核,王某同志被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介绍到教育事业单位工作,限2008年12月30日前报到,王某的身份证信息显示是公安机关2001年12月30日签发办理,住址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 4、鉴定意见 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公(平)鉴(文)字(2009)第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送检王某“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与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所出证明文件上的“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模不是统一印章所捺印。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08年前后,被告人王XX在任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计生专干期间,本村村民王某X找王XX给其儿子王X甲办理二孩生育证,事后王XX将生育证号为08417626359的二胎证交给王某X。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085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王X甲的二孩生育证上的“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丽”印章印文与平舆县计生委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平舆县杨镇陈凡村民委员会证明,王XX2008年至2009年在陈凡村委任村委副主任。 杨镇陈凡村民委员会第六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证明,2008年11月5日经村民选举,王XX当选为村委委员。 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某X模证明,以上印模供刑警大队鉴定使用。 2008年二孩生育证复印件证明,此证系王XX交给王X甲父亲王某X的二胎生育证,交给村委书记王某乙,后由王某乙提交给办案机关。 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杨埠陈凡村王X甲、王丁某夫妇在我单位没有办理2008年度二孩生育证,而在2009年3月办理了2010年度二孩生育证。 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驻人口办(2007)30号文件证明,关于为符合成人残疾鉴定标准的夫妇办理生育第二孩2008年度杨埠镇成人残申报人员名单中无王X甲、王丁某夫妇的名字。 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驻人口办(2009)45号文件证明,关于为符合成人残疾鉴定标准的夫妇办理生育第二孩手续2010年度杨埠镇成人残人员名单有王丁某、王X甲夫妇的名字。 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有王X甲、王丁某夫妇的2007年二孩生育证原件,证号为08417626359。 举报材料主要证明,王XX制造假公文、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造成社会危害及民愤,要求政法机关依法追究王XX的责任。 2、鉴定意见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085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是王X甲的二孩生育证上的“平舆县生育证审批发放领导小组”、“刘丽”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