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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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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朋等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关于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赃物鉴定价值过高,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4100040号《司法鉴定许可证》证明,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具有艺术文物司法鉴定和书画司法鉴

关于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赃物鉴定价值过高,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4100040号《司法鉴定许可证》证明,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具有艺术文物司法鉴定和书画司法鉴定的资质;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证明,赵新来、郭桦均具有艺术文物司法鉴定资质。故鉴定意见是由法定鉴定机构依照法定鉴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应予采信。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李栋才上诉称,归案后主动打电话协助公安机关诱捕了杨某某,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也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印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闪朋、李栋才、杨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李栋才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闪朋和李栋才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赃物均已被追回等情节,对闪朋、李栋才、蒋某某均从轻处罚,对杨某某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闪朋、李栋才、杨某某和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磊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董正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