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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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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保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张宏伟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其辩护人认为:1、收受李文真给付的提成20万元并平分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利用了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便利,向沁北电厂相关领导要来石灰石业务并交由炻坊公司经营,是以经营权投资入股获利,不具有刑事违法性;2、二

其辩护人认为:1、收受李文真给付的提成20万元并平分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利用了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便利,向沁北电厂相关领导要来石灰石业务并交由炻坊公司经营,是以经营权投资入股获利,不具有刑事违法性;2、二人收受赵建清给付的19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该起事实系二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应依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审适用第385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郭天保多收赵建清给付的5万元,是张宏伟调离五龙口镇政府之后单独收受,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数额;4、本案二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有自首、全部退赃、悔罪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出庭的检察人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天保、张宏伟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天保称“其收受炻坊公司的20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和张宏伟称“收受炻坊公司的款项不属于受贿款,与炻坊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郭天保、张宏伟收受炻坊公司20万元系受贿犯罪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共产党济源市委员会济文(2008)85号、济文(2012)82号、济文(2012)135号、济文(2013)78号通知证明张宏伟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在五龙口镇任镇长、书记。中共五龙口镇委员会文件五发(2005)34号证明郭天保2005年6月至案发任五龙口镇政府镇长助理。该组证据证明郭天保、张宏伟系国家工作人员。

2、中共济源市委和五龙口镇政府相关文件证明五龙口镇负有为沁北电厂提供服务、协调工作等职责,张宏伟作为镇长、书记,郭天保作为镇长助理、大项目办主任具体分管该项工作。

3、被告人郭天保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2月份,牛X来找到其,说想往沁北电厂供应石灰石,但没有门路,电厂不让供,让其跟电厂领导说说,事成之后按供货量给其提成。其去找赵贺说了以后,牛X来和电厂签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牛X来又找到其说2009年供应石灰石的事,当时往沁北电厂供应石灰石的人多了,竞争更加激烈,感觉只以其的面子恐怕说不成了,就找到刚上任的镇长张宏伟,让他一起做这个事,并承诺事成之后,牛运来给的提成与张平分。起初,张没有答应,与沁北电厂打了一段时间交道,熟悉工作情况后,张就同意了。2008年底和张宏伟去赵X的办公室,趁着汇报工作之际,张宏伟向赵X提出其(指郭天保)亲戚想往电厂供应石灰石,赵X同意每年给2万吨供货指标,并让他们找曲X忠落实。后牛X来所在的炻坊公司与沁北电厂签订了供应石灰石的合同。后来在供应石灰石的事上,其和张宏伟还与以后的两任总经理李X元、张X辉打过招呼。其和张宏伟均没有参与炻坊公司的投资、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共收炻坊公司20万元提成款,和张宏伟平分了。

4、被告人张宏伟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8月份到五龙口镇担任镇长后,镇长助理郭天保说想让其去沁北电厂找领导要一些石灰石的生意,两人共同挣点钱。因刚到任,和电厂领导不熟,怕刚到就和人家做生意,影响不好,就没去说。五龙口镇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服务电厂,其经常参与协调处理服务沁北电厂的有关事项,就和电厂总经理赵X熟悉了,加之当时其带领五龙口镇机关干部,把白龙庙架线任务完成的比较好,赵X很满意,2008年底的一天,其和郭天保去电厂赵X办公室,汇报项目协调工作的进展情况后,其给赵X说:“天保伙计想往电厂供应石灰石”。赵X答应并做了安排。后来还找过李X元、张X辉说过供应石灰石的事。当时郭天保没有说谁托他要的,在第一次分钱前后,郭天保说石灰石供货指标是为牛X来要的,牛X来死后,其媳妇李X真继续干,他们将钱给郭天保,郭天保分给其10万元。

因为其当镇长、书记期间,为电厂协调解决了很多工程项目建设的困难,推进了工程进度,电厂领导比较满意,另外交往时间长了,互相也熟悉了,所以才会给一些生意。找电厂领导要生意都是在项目协调有进展时提出的。

5、证人李X真证言证明其丈夫牛X来成立了济源市炻坊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3年,郭天保每年帮她从沁北电厂要2万吨供应石灰石的指标,其每年给郭天保4万元,共给郭20万元。郭天保没有参与公司的投资、经营,不论公司赔赚,每吨付郭天保2元提成,因为郭天保是五龙口镇干部,具体管沁北电厂这一块,炻坊公司在五龙口地界上,与沁北电厂做生意不容易,竞争比较激烈,如果没有郭天保的帮忙,可能中标比较困难,即使中标,供应数量也比较少。

6、证人赵X证言证明其在沁北电厂任厂长期间,张宏伟和郭天保作为五龙口镇的镇长和镇长助理,给厂协调处理过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少事项,通过工作才和他们熟悉的。他们俩人找其说过供应石灰石的事,是在其办公室,说其他工作的时候一块说的,具体负责落实的人是曲X忠。

7、证人曲X忠证言证明2008年1月份,由于环保脱硫的需要,电厂需要采购石灰石,在石灰石招标前,赵X说有一家石灰石供应商想参与石灰石招标,并让该公司参与,其就将炻坊公司纳入了邀标范围。该公司的中标数额是2万吨,给赵X汇报后,赵让同等价格下又加了2万吨。

8、证人李X元证言证明大概2009年底、2010年初时,张宏伟领着郭天保到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张说镇上有家公司想继续供应石灰石,其答应以前供应有的,还按原来的合同签。后了解到镇上只有一家公司供应石灰石,就让夏X云办理了。其证言与夏X云证言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证明张宏伟、郭天保作为五龙口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利用服务沁北电厂工作的便利条件,为炻坊公司与沁北电厂签订石灰石供应合同提供帮助,在没有参与任何投资和经营的情况下,收取炻坊公司给付的“提成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