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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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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某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人杨某某共有子女三人,其扶养义务应由其子女三人承担,因此,杨某某提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

人杨某某共有子女三人,其扶养义务应由其子女三人承担,因此,杨某某提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对被害人张某某配偶扶养费不属于赔偿范围,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诉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应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赔偿金811070元(47710元/年×17年);丧葬费19402元(在岗职工工资38804元÷12个月×6个月);车辆损失费酌定2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以上合计款项为833472元。上述款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诉求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12000元,下余赔偿款72147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从第三责任(商业险)中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各项损失费833472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国

审 判 员  涂道彬

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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