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李保家、李保良一同逃至其家东边的山林中藏匿。2014年5月3日晚,李保家、李保良赶到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由李保良到被告人郑清峰(系李保家、李保良的姑父)家索要衣服、食物,郑清峰明知李保家犯罪并被公安机关搜捕,仍为李保良、李保家提供了棉衣及饮料,后李保家、李保良二人又到西王楼村的山林中藏匿。5月4日晚、5月5日晚、5月7日晚,郑清峰、被告人李冬梅(李保良、李保家的姑姑)、郑道赟(郑清峰、李冬梅之子)继续为李保家提供衣服、食物等,帮助其逃匿。 2014年5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清峰、李冬梅、郑道赟抓获。2014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保家的父亲李道卿带领下,在李保家的舅舅高松多家将李保家抓获。同日12时许,被告人李保良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祥、闪新兰系被害人李帅的父、母,胡燕系李帅的妻子,李思齐、李知育系李帅、胡燕的两个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证实,2014年5月2日23时4分,接到驻马店中欣农艺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李鹏报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委,中心现场位于鲍棚村委东侧李保良家厨房北侧。现场提取血迹五份、两节棍一把、铁锹一把等物品和痕迹。 3、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003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尸检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204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李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4、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驻)公(刑)鉴(物)字(2014)690号物质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五处血迹,一处为李保家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其余四处为被害人李帅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李帅前胸血迹、左手血迹、右手血迹为李帅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5、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确)公(刑)检(法医)字(2014)2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李保家的损伤为轻微伤。 6、证人李荣祥(系被害人李帅之父)证实,案发当晚,在家里和几个朋友吃饭、喝酒后,九点多钟,给李保良打了个电话解释工资一事时,李保良在电话中与其发生争吵,其开车到李保良家后,遇到李保家,李保家对其进行殴打,其给儿子李帅打电话,李帅到李保良家后,李帅、李保家二人发生厮打,后李帅被李保家刺死。 证人李鹏、王振、施杰证实,案发当晚,三人与李帅一起到李保良家,李帅质问李保家为何打其父亲,后李帅、李保家二人发生厮打,李帅被李保家刺死。 8、证人李道卿、高玉兰(被告人李保家、李保良的父母)、邓先春(李保良的妻子)、李洋(李保家的女儿)、李卓明(李保家、李保良的侄子)、李长哿(李保良的儿子)证实,案发当晚,李荣祥酒后在李保良家与李保家、李保良争吵,说李保家打他了。李帅赶到李保良家后,质问李保家为何打其父亲,并与李保家发生厮打,李帅被李保家刺死。 9、证人胡燕(被害人李帅的妻子)、刘华军证实,案发当晚,与李帅一起吃饭、喝酒,李帅接到几个电话后离开等情况。 10、证人李根多证实,案发当晚与被告人李保家一起喝酒的情况。 11、证人时小瑞(确山县人民医院医生)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李帅被送到医院后,已没有生命迹象,没有抢救的意义,所以没有再实施抢救。 12、证人高松多、李道卿(被告人李保家的舅舅、父亲)、证实,2014年5月12日,李保家到高松多家告诉高松多准备投案,让高松多通知其父亲李道卿,让李道卿带其去投案。5月13日,高松多找到李道卿,将李保家准备投案一事告知李道卿,后李道卿到竹沟派出所将此事告知公安人员,并带领公安人员到高松多家找到李保家,将李保家带回公安机关。 13、确山县公安局民警邱鹏、梁毅辉证实,2014年5月13日,在李道卿的带领下在高松多家将李保家抓获的事实。 14、证人李建国(被告人李保家、李保良的弟弟)、丁新国(李保家、李保良的同村村民)、确山县公安局民警李铮、赵海涛证实,2014年5月13日,李建国、丁新国陪同李保良到确山县竹沟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15、确山县公安局民警邱鹏、李盼、张东方证实,2014年5月8日凌晨,将被告人郑清峰、李冬梅、郑道赟抓获归案的事实。 16、被告人李保家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李保良、郑清峰、李冬梅、郑道赟对其犯窝藏罪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17、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燕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4年5月8日凌晨,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清峰家抓捕被告人李保家时,从郑清峰家西屋北头楼梯道下发现一支单管自制火药枪,经查,该枪支为郑清峰所有。经鉴定,该火药枪在装填适量的火药和适当的弹丸的情况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5月8日,侦查人员在郑清峰家搜捕在逃人员李保家时,发现单管自制火药枪一支、黑火药0.36千克、火炮五个。 2、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驻)公(刑)鉴(痕)字(2014)6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郑清峰家搜查出的单管自制火药枪在装填适量的火药和适当的弹丸的情况下具有致伤力。 3、证人郑道赟证明:我记得我七八岁时,我们那很多人家都有猎枪,我爸也有一杆猎枪,经常用猎枪打猎,后来我爸把那杆猎枪放在我家西屋平房北边楼道下边了,放那有十来年了,都没有用过。 4、证人李冬梅证明:十来年前,我丈夫郑清峰喜欢打猎,当时我们那很多家都有猎枪,我丈夫也买了一杆猎枪和黑火药,用来打猎玩,后来因为猎枪管的严了,郑清峰就把猎枪和剩下的黑火药放到我家西屋平房北边楼梯道下边了,一直就没有玩过。 5、被告人郑清峰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保良、郑清峰、李冬梅、郑道赟明知李保家犯罪而为其提供食物、衣服等,帮助其逃匿,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郑清峰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郑清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