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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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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11225043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18号。因涉嫌敲诈勒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11225043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18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学会,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书记员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学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河南省康亦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准备在南召县城郊乡投资建厂,为了提供建厂土地,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与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九上组、九下组签订了征地土地补偿协议,征收了两个组的部分土地。2013年8月份,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九上组群众,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反对签订征地协议并阻拦施工,向施工方负责人巩喜科索要现金三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对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向巩喜科要钱,巩喜科给自己的三万元现金是巩喜科让自己做群众工作的经费。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南召县城郊乡政府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此次征地的行为严重违法。余某某作为九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与其他群众一起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即使余某某参与阻拦施工,也是九上组全体农民的集体行为。余某某并没有主动向巩喜科索要钱财,而是巩喜科为了顺利签订协议,主动找到余某某给其三万元现金,让余某某做其他群众的工作。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余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河南省“康亦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准备在南召县城郊乡投资建厂,为了提供建厂土地,南召县人民政府需征收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九上组、九下组的部分土地。

2013年2月15日,南召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与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土地补偿协议。此后,南召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和南阳市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喜科签订施工协议,由南阳市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康亦德”项目一期场平工程,施工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日。工程开工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人以原签订的征地土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标准低、未补偿群众损失就开工平场为由,鼓动本组群众阻止场平工程施工,并阻挠签订新的征地补充协议,使政府工作陷入困境。

为使场平工程顺利施工,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巩喜科到被告人余某某家中找其做工作,让其不要阻扰工程施工及签订新的征地补充协议,余某某向巩喜科索要现金三万元。为能顺利签订征地补充协议,加快施工进度,巩喜科经南召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付余某某现金三万元。而后,余某某等人不再阻挡施工、阻挠签订征地补充协议。2013年9月9日,南召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和该乡宋楼村九上组、九下组代表廖聚来、崔中州、史廷玉等人签订了征地补充协议,征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在征地过程中,我和九下组的史老九、史老八、史小娃、崔中州等人一直以征地价格和附属物补偿过低为由阻挠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不签订,康亦德项目工程就一直不能施工。他(巩喜科)也看出来了,我们几个就是想要点钱,不给我们点钱征地协议签订不住。我们在征地两个组的人也是偶尔在一块交流一下想法和意见,都是嫌征地的补偿标准低,至于我们几个人想弄点钱的想法,我们互相都能看出来都有这个意思,但没有商量过。巩喜科有一天晚上到我家,具体时间我也记不住,他对我说,我给你弄二万块钱你帮忙做做组里群众的征地工作,我说俩中X用,你给我拿三万算了,他说中啊,钱的事就这样说了,关于征地的事我也不再反对了,我还给群众们说让群众们同意征地协议。巩喜科给我钱就是因为我阻扰签订征地协议。

2、被害人巩喜科陈述:在2013年大约是八月份场平施工时,九上、九下组群众阻挡施工,工程无法推进,当时主要就是史老九、史老八、史小娃、余某某等人出面反对阻止施工,他们几个串联起来组织群众阻止施工并不同意签协议,政府催着我做这些人工作推进工期,我和乡里张宪副书记、村副支书王兴献多次分别去找史老九、余某某等人做工作,后来我去九下组史老九家做他工作时,史老九提出说让乡政府拿出来点钱给他哥史老八、史小娃及余某某这几个挑头的,让他们不再出面反对征地,我看他们目的就是想个人多得点钱,不然征地的事协调不好,我给史老九说行啊,给他们弄几万块钱,余某某是九上组的你不用管。后来我去找余某某家找他做工作时,我本来想给他拿二万块钱让他不要再出面反对征地,就对他说征地的事你也帮忙了给你弄二万元经费,余某某说那我不要,我说怎么了?他说你给别人都是三万为啥只有给我二万,我一听就知道他和史老九等人是商量好沟通过的,我没办法就也同意给他三万了,如果我不同意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不同意征地、不签订征地协议,施工就一直无法进行。

3、证人崔中州证言:我不参与他们谋划,平时就群众都能看出余某某、史老小、史老八、老九几个人在签订征地协议前经常凑到一起撺掇商量,商量后指挥住我和廖聚来组织人去实施他们的计划。具体商量啥我并不清楚。

4、证人廖聚来证言:余某某、史老九、史老八、史小娃、崔中州等人多次去康亦德工地阻挡施工,九上、九下组去的群众很多。如果群众们去阻拦施工,承包工程的巩喜科肯定是不会给余某某、史老九等人钱的,他们几个人得到这钱就是在群众们阻挡施工而政府又急着签订征地协议施工的情况下巩喜科才不得不给他们几个人钱的。这钱余某某、史老九他们几个人不应该得,群众们现在知道了都很生气,他们喊着群众去阻挡施工结果他们几个人得到钱而不是交给组里。

5、证人王兴献证言:除了九上组长廖聚来、九下组长崔中州外,主要挑头的有九上组的余某某、九下组的史老九、史老八、史小娃、崔中俊这几个人,征地补充协议一直签订不住,就是这几个人从中作梗,不同意征地。当时巩喜科给我说他给九下组的史老九、史老八、史小娃及组长崔中州钱了,史老九还想在场平工程里参股占股,他说也给九上组的余某某钱了,给余某某说时余某某还嫌少,说九上组的都给了多少多少钱给他的少这样的话,时间长了,巩喜科给这几个人多少钱现在我记不清楚了。巩喜科给他们钱都是私下给的,别的人都不知道。他们挑头反对表面上是为群众为组里,实际上从中作梗就是想个人得到好处,用土话说就是“扎蛤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