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早上,我们在南阳市区闲逛后“宋国根”就带着我们到了财神庙,当时大约就12点多了,我们就商量着由我下手偷,“宋国根”和胡某某、叶某、鲜加芬负责望风,用身体遮挡等方法掩护我。我们从财神庙东面开始转,我们一共偷了五个殿,然后我们就出了财神庙,我把偷的钱给了“宋国根”,“宋国根”在路上边走边点,对我说有五百多元。我们在家待了一段时间,我觉得南阳财神庙这个地方比较好偷,我就和我老婆胡某某还有和叶某、鲜加芬也说了再到南阳财神庙里偷点钱,她们同意了,当时叶某的老公陈某某正好从外边打工回到家里,我就对陈某某说让他帮忙开一下车,他也就同意了,虽然我没有给陈某某明说是到南阳来偷钱的,但是他心里应该知道是到南阳来偷钱的。2015年4月27日早上从老家过来的,带着我车上的工具,还是开着我的那辆赣MQ7498白色长城汽车,我和陈某某俩个换着开的,我们本来打算直接到南阳的,可是陈某某开车走错了,从方城县下了高速,当时是4月28日的晚上,我们就在方城县城一家小旅馆住下了,第二天早上我们准备到南阳财神庙去,我看到路边有一个庙宇的指示牌,然后我就想去这个庙里偷点钱,我就说去那个庙看看,我的意思是去偷点钱他们都明白的。我们将车停在那个寺的外边,这时大约是8时左右,我们五个人一块通过这个寺的后门进去的,寺名我也记不起来了,我们先进入这个寺中间的那个殿,殿名我记不起来了,我还是用天线粘上口香糖伸进门口门功德箱里粘取里边的现金,他们几个在掩护我,这个功德箱里我们偷了有六、七十块钱,接着我们又到了正大门那个殿,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偷了有一百五十元左右,后来我们就离开了,这二百多块钱我们后来在去南阳的路上加油了。接着我们就赶到了南阳市财神庙,当时大约12时左右,我和胡某某、叶某、鲜加芬先下的车先进去的财神庙,陈某某去停车后也进入了财神庙,我们就准备下手偷,我们先到的西边的一个殿,因为殿里有人,没有办法下手,我们就又转到东边的一个殿,也是因为有人没有偷成,我们还准备再去别的殿的时候被财神庙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将大门关住了并报了警,后来警察就过去了。 (3)被告人叶某供述; 在4月初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下午,我们从老家出发往河南方向来,在路上我听见“舅舅”不知道和谁打电话说南阳市有一个财神庙,好像还问了财神庙怎么走。我们夜里在告诉服务区里停下,在车上休息,早上又上路,快中午时到的南阳市。到南阳市财神庙时已经中午了。我们到后,就直接进大门了,进大门后,李某某领着我们往右拐到右边殿内,见殿内有一个神像,旁边还有功德箱(几个记不清了),我们进去后,见殿内无人,李某某把用嘴嚼过还很粘的口香糖粘在老式电视的一截天线一端,把天线从功德箱放钱的缝隙里伸进去,粘住功德箱里的纸币,再把天线和纸币拿出来。粘的差不多后,再去偷另一个功德箱,这个殿内的功德箱偷完后,顺着去了北边的三个殿内,又去了西边的一个殿内,最后去了中间的大殿内,李某某用同样的方法把每一个殿内的功德箱都偷了。好像有一两个功德箱里边没有钱,就没有偷。我们负责望风和遮挡摄像头。我们每次进一个殿内,都先看摄像头在哪个位置,走在后边的人就不进殿了,负责在外边望风,进店的人负责在李某某偷钱时用身体或衣服遮挡着李某某,不让摄像头照着他偷钱的动作。但我们几个没有具体的分工,都是走在最后的人负责望风,跟着李某某进殿的人负责遮挡摄像头。这次偷了好像是四、五百元。4月29日前几天我们就约好那天还到南阳来偷钱,4月28日上午李某某在老家镇上开着他的车接上我、我老公陈某某以及胡某某、家芬几人下午6点左右到的方城县,晚上住在县城一家宾馆,29日上午,我们一起驾驶李某某的车到了我们要盗窃的那个寺庙。我们五个人都进去了,我们几个望风,李某某用粘着口香糖的天线偷了二百元钱,这钱我们在路上加油用了。接着我们中午到了南阳市民主街的财神庙,我们还准备去偷钱的,除了陈某某外我们四个人先下来进入到财神庙,见每个殿内都有人,偷不成,我们正准备往外边走时,听见有工作人员喊关门,我们出来刚到财神庙的大门口,就被财神庙的工作人员拦下了,然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了。 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民主街财神庙被盗位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