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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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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叶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19被告人叶强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张长有认识高远,给高远当司机,对外介绍是司机兼警卫,军装系高远提供的,月薪2500元。刘某某为仲景桥南头酒店开发项目曾主动找到高远,2014年7、8月份,刘派司机仝小飞带50万元现

19被告人叶强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张长有认识高远,给高远当司机,对外介绍是司机兼警卫,军装系高远提供的,月薪2500元。刘某某为仲景桥南头酒店开发项目曾主动找到高远,2014年7、8月份,刘派司机仝小飞带50万元现金到书画院给高远,当时用书包装着。8、9月份一天,其和高远穿着在娄子庄总参南阳站借的军装到刘的公司一回。同样是在8、9月份,刘建立向其卡分10次汇入50万,后来又汇20万、12万。高远说他是军人,用他的卡不方便,所以用我的卡。2013年,李建新也汇入15万元。为安排爱人张珍工作,先后交给高远7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远、叶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叶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叶强认罪,系从犯,同时又是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高远退还部分赃款,且庭审后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起至2026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秦 珂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