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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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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书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书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多名被害人人民币8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马书凤所提给被害人都写的有收条,钱是自己做生意赔了,没有诈骗故意的辩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书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多名被害人人民币8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马书凤所提给被害人都写的有收条,钱是自己做生意赔了,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经查:马书凤以为他人安排工作等理由骗取多人钱财,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和收条及伪造的进入通知单等书证证明,归案后马书凤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马书凤诈骗华某平16万元,马书凤辩称骗取被害人华某平12.8万元,经查:马书凤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均对骗取华某平零用费3万不认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马书凤骗取华某平12.8万元,故对马书凤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马书凤所提田某凤的钱是高息借款的辩解,经查田某凤从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分4次给马书凤3.9万元,收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另有小额的8000元、1000元,这些付款方式与高息借款明显不符,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故对马书凤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书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书凤退赔被害人邵某香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10.5万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民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枝人民币16万元、退赔被害人华某平人民币12.8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英人民币13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花人民币4.5万元、退赔被害人田某凤人民币3.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海华

代理审判员  左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向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鹿一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