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和辩解:给华某平儿子安排去漯河一高工作是其找的教委的人办的,其从华某平那先收了8万元,后来又拿了3万元。后来一高校长的母亲病了,其又从桂平那拿了5000元说是送礼,还有3000元是拿过来请他们学校的人吃饭了。后来华某平的儿子没有去上班,对方把办事用的11万元退回来,钱其做粮食生意都给赔了。教委人的情况其不愿意说。其没有拿过华某平零用费3万元,被害人提供的2013年9月15日“给陈华去漯河一高上班零用费用三万元条丢失,今重新补条”的条不是其书写。 2、被害人华某平陈述:2011年元月份的时候,马书凤说漯河实验高中的李某华校长手里有一个指标可以用安排工作,要给教委交8万元钱,3000元办教师资格证。2011年元月2日其交给马书凤83000元,马书凤打了欠条。过了两天,马书凤又说办教师资格证还需要2000元,其又交给马书凤2000元,这次没有给打条。马书凤后来说是其儿子可以去漯河一高上班,后来有自称是赵校长和赵校长老婆的人打电话说活动关系还需要花钱,其又陆续交给了马书凤将近8万元钱。赵校长的电话号码是1346159xxxx,赵校长老婆的电话是1338395xxxx,后来马书凤说工作办好了,给了工资本和医保卡,其查后发现工资本上是马书凤的名字,医保卡上是马书凤丈夫万喜成的名字。 3、证人章某普证言证明:章某普任漯河市教育局局长,其不认识马书凤,漯河市教育局没有姓王的书记。学校招老师需要公开招聘,需要经笔试、面试,录取后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向各学校。 4、证人赵某堂证言证明:赵某堂任漯河一高副校长,其不认识马书凤,也没有给人安排过工作,其妻子平时说话是漯河口音,13461591567不是其电话号码,1338395xxxx也不是其妻子电话号码。 5、证人赵某钊证言证明:赵某钊任漯河一高校长,其不认识马书凤,进学校工作必须通过招录考试,其妻子说话是漯河口音,13461591567不是其电话号码,1338395xxxx也不是其妻子电话号码。 6、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桂平现金83000元整,如孩子上班,此条归还于我,若事办不成,月息一分。连本带息并还,马书凤,2011年1月2日。 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平给赵校长现金1万元,马书凤,2012年12月17日。 收条1张内容为:今代老赵收华某平现金3万元,马书凤,2013年4月3日。 收条1张内容为:收华某平现金5000元,马书凤,7月25日。 以上书证印证上述事实。 六、2013年4月份,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陈某英女儿、女婿安排到省高速公路工作为由,诈骗陈某英13万元钱。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其给弟媳陈某英的闺女、女婿跑到高速上班,一共收了13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给中间人的好处费,剩下的12万是每个工作指标6万,后来工作也没有跑成,其去郑州找高管局的那个人要钱,一直没有要回来。去高管局找的是谁,其不愿意说。 2、被害人陈某英陈述:2013年4月11日,其本家嫂子马书凤说有个亲戚是市长的秘书,6万元可以安排其女儿去省高速工作,办理大学毕业证3000元,安排一个人6.3万,女儿女婿两个人12.6万元,其就到弟弟家借了9万元给马书凤。2013年4月12日,其又给马书凤4万元,多的4000元是请客吃饭的,马书凤写了个13万元的条,到2013年9月份一直没上班,去马书凤的家,发现很多人被马书凤以找工作骗了,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3、书证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英现金13万元整,马书凤,2013年4月12日。 七、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陈某花儿子安排到省高速公路工作为由,诈骗陈某花4.5万元。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其认识个叫“三妮”的说6万元可以安排到省高速公路上班,陈某华说钱不够,其先收陈某华45000元,剩下的钱说上班了再给,后来工作没跑成。 2、被害人陈某华陈述:2012年快年底时,马书凤说有一批去高速公路上班的指标,需要6万元,过了年直接跟着一批学校毕业生分过去。其只有45000元,马书凤说也可以,就去银行取45000元给马书凤,马书凤还写了一张欠条。后来马书凤找理由往后推,一直没有上班,最后知道马书凤骗了好几家人,就报案了。 3、书证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陈某花现金45000元整,月息一分整,事办成条还于我,办不成本息并还(半年之内),马书凤,2012年11月29号。 八、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马书凤以为被害人田某凤儿媳妇调动工作为由,诈骗田某凤3.9万元。 1、被告人马书凤供述及辩解:田某凤的钱是给她说做粮食生意有高息,每年2分的利息,写的有条,前后拿了35000左右。 2、被害人田某凤陈述:马书凤是其儿子小学老师,马书凤说能给儿媳妇从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漯河市召陵区政府文化局,别人都要五六万,咱们关系好3万元就够了。其在2011年5月份在召陵区金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那,给了马书凤1万元现金,2012年9月11日在黄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那给了马书凤2万元,2012年9月13日在嵩山路人民银行那给了马书凤9000元,共给了马书凤39000元。一直到2013年10月份的时候,马书凤电话打不通了,去马书凤家发现她骗了很多人,才知道被骗了。 3、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秋凤现金1万元整,马书凤,2011年5月。 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田某凤现金2万元整,马书凤,2012年9月11日。 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收到田某凤现金8000元整(9月14号下午另加1000元整),马书凤,2012年9月14日。 关于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高某莎证言证明:其和马书凤婆媳关系,母亲杨某萍原来在漯河市玻璃厂上班,厂里破产后办理退休在家,2013年1月去世,其母亲杨某萍没有给别人安排工作的社会关系。 2、从马书凤处扣押的“进人通知单”和召陵区运输管理局证明证实:召陵区交通运输局自成立以来无此格式的进人通知单,进入通知单印章编号虚假,该局无李某此人(包括局属工作机构及临时人员)。 3、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被害人陈述的手机号码机主信息1338395xxxx登记机主姓名为史某琴,1346159xxxx登记机主姓名为王某杰,1503954xxxx登记机主姓名为赵某翔。 4、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中涉及的“白玉林”“老陈”、“老戴”因身份不详,多次查找未果。 5、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马书凤被被害人邵某香、王某涛等人扭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 6、户籍登记证明:马书凤1952年8月8日出生。 本案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