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9月22日早上7点左右,因为我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塔北路交叉口东侧桥下的水井院子正在盖房,我就骑电动车去干活,我先到院子,过了一会我妻子姬某某也骑电动车来到院子里面,她的电动车和我的电动车并排车头朝北放着,我俩到正在盖的屋子里面干活,大概到7点半的时候,一个老头来到我们院子里面转悠,大概到8点40分左右,我去我妻子姬某某的电动车后备箱拿纸上厕所,当时后备箱没有锁,钥匙在后备箱锁上插着,后备箱里面有我妻子平时装钱用的红色银行的袋子,我拿过纸后也没有锁后备箱,当时这个老头还在院子里面转悠,我到院子房后面上了厕所,过了大概20分钟,我出来时就没有再见这个老头,到中午我回家之后,我妻子姬某某说她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面装钱的袋子被偷了,袋子里面放了百元面值的钱是3200元,另外还有二、三百元的零钱和她的身份证。我怀疑当天进我家院子的老头偷了我妻子姬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面的钱,因为当天除了我和妻子在,就这个老头进过这个院子。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系给被告人秦开月干活的工人,被告人秦开月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6日及2014年9月27日分三次给了王某乙400元、200元、200元,共计800元。 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秦开月给证人白某某家盖过房子,秦开月欠白某某钱,7、8天前,白某某打电话问秦开月要钱,秦开月说没有钱,没有给。 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证人王某甲提供了一个同被盗的装钱红色袋子特征一样的样本袋子,经被告人秦开月辨认后,认为该袋子的特征同其盗窃的电动车内的袋子的特征一致。 7、被告人秦开月于2014年9月28日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秦开月供述其实施该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情况。 8、被告人秦开月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视频,证实秦开月辨认盗窃现场和丢弃装钱袋子现场的情况。 9、被害人姬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姬某某怀疑一个外号叫老牛的人偷走了其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面的钱,经姬某某辨认,老牛就是被告人秦开月。 10、证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怀疑是一个外号叫老牛的人偷走了其妻子姬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面的钱,经王某甲辨认,老牛就是被告人秦开月。 11、证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乙称老牛分三次共给其800元,经王某乙辨认,老牛就是被告人秦开月。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9月22日,被害人姬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装钱的红布袋子不见了,装在里面的3500元现金被盗。经侦查,被告人秦开月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9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秦开月抓获,经讯问,秦开月供述了其盗窃被害人姬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35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秦开月涉嫌盗窃被害人姬某某一案中,对秦开月的第一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秦开月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马涧村口的市粮食局办公室,趁被害人焦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上黑色背包里的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盗走。焦某某发现被盗后乘坐出租车,追上被告人并将其抓获。2700元现金已经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焦某某。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开月的供述:2014年9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骑电动车到焦作市解放西路马涧路口,看到路北有门面房,上面挂有焦作市粮食局的牌子,我就进去了,我进到办公室发现里边没有人,我看见电脑桌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小背包,我把背包的拉链拉开,看到里边有一个钱包,我把钱包打开看见里边有一沓红色的百元钞票,也没有细看有多少,我赶紧把钱包放到我的裤子口袋,从办公室出来,碰见一个男子,该男子问我干啥哩,我说找人哩,他说找谁,我说找一个姓李的,是个会计,叫李某某,那个人说没有,我就走了,出来粮食局我骑上电动车往东走,走200米左右我又往南拐到一个村子里,后边过来一辆出租车,在粮食局问我话的男子从出租车上下来把我抓住报警了。 2、被害人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2014年9月6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我到我们粮食局的仓库里去装货,我把我的背包放在仓库里的值班室的桌上,然后我就到仓库里去装货,我装货出来,就看到有一个人从值班室里出来,我问他干啥哩,他说找一个姓李的粮局退休的人。我说没有这个人,然后那个人就走了,我就回到值班室拿我的包,发现我包里放的钱包不见了,我就赶紧出来找那个人,那个人已经骑电动车跑了,我就赶紧到解放路打了辆出租车去追他,我在出租车上看到那个人骑电动车拐弯往马涧南村走了,我就叫出租车拐弯去追他,结果那个人走的是死胡同,我就追上他了,并从那个人身上(裤子口袋里)把我的钱包搜出来了,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开月(牛保国)处依法扣押人民币2700元、焦某某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二张,光大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公安机关已经将在被告人秦开月(牛保国)处扣押的人民币2700元、焦某某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二张,光大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发还给被害人焦某某。 4、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秦开月的人身检查情况。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秦开月辨认盗窃作案现场及其逃跑时所走路线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开月系被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以上2起犯罪事实,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焦)公(刑)鉴(DNA)字(2015)340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牛保国与秦开月系同一人。 2、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被告人秦开月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秦开月前科情况。 3、被告人秦开月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开月犯罪时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