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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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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八、证人美巢置业公司卫某甲证言证实,其在美巢置业公司工程部上班。2014年5月15日工地2号楼打桩机进行安装时遭到汪家店村十几个妇女阻挡,她们站在打桩机和铲车上阻止施工,辱骂工人,施工现场的挖掘机、铲车等机

八、证人美巢置业公司卫某甲证言证实,其在美巢置业公司工程部上班。2014年5月15日工地2号楼打桩机进行安装时遭到汪家店村十几个妇女阻挡,她们站在打桩机和铲车上阻止施工,辱骂工人,施工现场的挖掘机、铲车等机器设备也均未能撤离现场。2014年5月18或19日,汪家店村的这十几个村民又在施工现场搭建帐篷,昼夜看管阻挡施工。

九、证人汪家店村支书马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汪家店城中村改造时按政策征用村民土地后发放了补偿款,后因邻近苏家村补偿标准较高,经向上级反映后市政府同意将汪家店补偿标准提高同苏家村,同时市政府给政策支持变现部分资金,村里自筹部分资金给村民补齐地价。后经村里研究和村民代表商量统一意见,先按差价的80%补给村民,余下的20%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等村中筹齐款项后连本带息给群众付清,村民本着自愿原则随时到村中领取,不存在领不到地价差额款情形。

十、记载“2014年5月16号夜开始到6月25号,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24人均39天”等内容的稿纸一张。

十一、公安机关出具的,2014年5月15日11时15分,接苏某报警后文泰分局1号车按110指令于当日11时20分到达灯塔路“美巢蓝钻”工地出警,现场情况为:该工地施工被汪家店村民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等十余名妇女以村里拖欠20%钱为由阻碍工地施工,造成工地无法施工。

十二、刘某甲、苏某甲和邵某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租赁打桩机、铲车的租赁合同(显示打桩机每天600元,铲车每天500元);刘某甲、苏某甲和苏某乙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租赁钩机(显示钩机每天1000元)的租赁合同。

十三、汪家店村委会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经两委会开会了解,“美巢蓝钻”公司与本村村民之间没有经济纠纷和所欠款项的证明。

十四、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大道区域建设开发改造指挥部、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村区域改造指挥部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河南美巢置业公司已将位于灯塔路与兴泰路交叉口东北角“美巢蓝钻商住A区”所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到位,用于抵顶土地出让价款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已足额缴纳,同意为该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五、河南宝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李保刚从“美巢蓝钻”工地领走误工费,其中2014年5月15日至6月5日共计20天,8个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每天300元,共计贰万贰仟元(已经领走壹万元)的情况说明及领款收据。

十六、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于2014年5月15日阻挡工地施工以及在坡道上搭建帐篷的照片。

十七、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根据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评估得出,CFG28型打桩机一台,租赁费2000元/天,闲置43天,共计86000元;8个人20天工资及生活费共22000元;大宇牌300挖掘机一台,租赁费800元/天,闲置43天,共计34400元;50型铲车一台,租赁费400元/天,闲置43天,共计17200元;即以上共计损失为159600元。

十八、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用地单位为河南美巢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安阳市“美巢蓝钻”商住小区A区,用地位置为灯塔路与兴泰路交叉口东北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九、安阳市文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的,关于河南美巢置业公司申请备案的“美巢蓝钻”商住小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予备案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为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

二十、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土(2013)290号关于开发建设汪家店城中村项目出让土地的批复中显示,汪家店村12.7091公顷土地征为国有。

二十一、河南美巢置业公司与汪家店村委会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工程基坑挖土方分项施工承包协议”及汪家店村委会于2011年3月16日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刘平、苏某甲施工协议。

二十二、被告人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于2014年8月22日将陈某某及刘某某抓获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其所在的村委会欠其相关拆迁补偿费用为由,采取身体阻挡、搭设帐篷设置障碍等方式阻挡他人工地施工,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与土地开发商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阻挡施工系受村委会安排,主观上无破坏生产经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村区域改造指挥部及安阳市人民大道区域建设开发改造指挥部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证明文件显示,河南美巢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土地出让价款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足额缴纳。汪家店村委会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证明显示,经两委开会了解,“美巢蓝钻”公司与本村村民之间无经济纠纷,故无证据证实开发商与汪家店村民之间有拖欠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即使被告人在拆迁安置中有相关款项未从村委会领取,也是与村委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以此为由阻挡他人工地施工,更不能以受村委会安排为由破坏他人生产经营。二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及评价,对于其所实施的阻挡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应明知,故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工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损失系自己违法所致,与被告人的阻挡行为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民法等规范所要求的合法性,但只要不是严重的犯罪活动,未严重违背法秩序,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而是处于平稳的营业状态,则应该受到刑法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换言之,即使该行为在某些方面不应受到民法等规范的保护,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肆意破坏该行为。本案中,工地开发商已将所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到位,用于抵顶土地出让价款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已将该地块征为国有,对该投资项目确认备案,且已颁布关于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汪家店村委会也证实开发公司与村民之间无经济纠纷,故施工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所纠正、规范的事项,而不应是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抗辩理由,故对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