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我在担任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信贷员A岗期间,支行行长耿庆丰说有客户要办理六户联保贷款,让我给他拿一套空白手续,后他将填写好的手续交给我,让我根据手续上的情况填写一份调查报告。我在没有进行入户调查、未见到贷款人、未核实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以客户养殖、玩大车等理由,自己填写虚假的调查报告后给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六户和崔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张某丙等五户办理了每人20万元的贷款。2013年11月29日,耿庆丰给我打电话让将党某某等六人联保的手续在电脑上做成四人联保,将赵某甲、赵某某名字取掉。我就在网上做好了四户联保贷款手续。这六户和五户实际贷款数额是1595300元,至今未还。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10月份,我在孟州农商行谷旦支行担任B岗信贷员期间,和A岗信贷员郭某某在未入户调查贷款户情况、未履行监督A岗的工作、未对贷款进行监督的情况下,违规给党某某等六人和崔某某等五人办理了每人20万元的贷款。扣除银行保证金、利息后余款1595300元至今未还。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丁证明:2011年11月初的一天,耿庆丰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有几个同学和亲戚想几户联保贷款,我问他去调查了没有,他说去看过了,经营的还不错。过了几天张某戊拿一套手续说行长说的五人联保手续办好了,我没认真审核就在我应该签名的地方签了名。还有一次也是耿庆丰给我说朋友联保贷款,情况都调查过了,后来办理各项手续和我前面说的一样,我都签了名。 (2)证人张某戊证明:2011年10月份和2011年11月17日,信贷员郭某某给我送一套六户联保和一套五户联保贷款手续,每人20万元,两笔总共220万元,耿庆丰打招呼说是他朋友,没啥问题,贷款他负责回收,还说他朋友急着用钱,已经给审核小组都说过了,后来我就签了字,还找其他审核小组的人员直接签了字。郭某某把手续办完后就发了贷款。我知道像这样的保证贷款只允许做一年。 (3)证人关某某证明:耿庆丰办理的崔某某等人五户联保贷款的档案手续是我做的,我只是审核了贷款手续齐全,就签了字。 (4)证人党某甲证明:2011年崔某某、党某某、张某乙、杨某乙贷款的部分业务是我办理的。这些钱怎么到耿庆丰手上我记不清了,正规应该把钱交给贷款户手里。 (5)证人王某乙证明:我没有审核在耿庆丰的六户联保贷款上签了名。 (6)证人赵某乙证明:在耿庆丰任行长期间,给我打招呼办理了几次贷款手续,没有审贷会审核,而是耿庆丰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其中一笔是六户联保,另一笔是五户联保。 (7)证人卢某证明:2012年11月26日下午,耿庆丰拿几份贷款借据到营业大厅柜台让我们办理发放贷款手续,给我两份,一份是张某丙借20万元,一份是杨某某借20万元,还有两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我就给张某丙和杨某某银行卡上分别转了20万元。银行规定必须借款人本人拿身份证、放款通知书、借据及银行卡到前台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并在借据上签名,因为是领导交办就没有按规定办。 (8)证人党某某证明:我村的崔某甲拿我和杨某丙妻子赵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找他同学耿庆丰办贷款,款没有贷出来,我就去杨某丙家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拿走了。2011年10月份信用社贷款手续身份证、户口本是我的,但不是我去贷的款。名字不是我签的,印章也不是我的,借款合同也不是我签的名,款也不是我领走的。 (9)证人张某某证明:2011年10月份,我想在谷旦镇开个店,但银行不认识人。我村张某甲去办理,他找谁办的我不知道,我也没去银行签任何字。最后,张某甲给我5万元,说是银行的钱。2012年10月到期后,我把5万元给张某甲,他把钱还银行了。2012年11月份,不记谁通知我们去银行,我与兄弟张某乙去银行,签了名,按个私章,当时耿庆丰也在场,停十几天张某甲又把5万元给我的。2013年11月份又到期后我把钱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好像说是五户联保,每人20万元,但只让我用5万元,我还与他吵了一架。2012年联保小组申请书的签名是我的,内容不是我写的,用款金额不是我写的。我家没有12间房和30万元家电,也没有建过规模460头的猪厂。 (10)证人赵某某证明:2011年我丈夫杨某丙用过我的身份证。听我丈夫杨某丙说去贷款没贷出来。2011年银行的贷款手续身份证是我的,签名、印章都不是我的。我自己就没有印章,联保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的,我从没在银行贷过款。 (11)证人杨某丙证明:2011年10月份,我村崔某甲说认识信用社的耿庆丰,想贷点款,让我们把身份证、户口本都提供给他,我把我妻子的身份证、我家户口本都给他了。过十几天,崔某甲又把身份证、户口本给了我,款至今也没贷出来。我妻子没去信用社贷过款。 (12)证人张某乙证明:与我哥张某某还有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办过联保贷款,我和我哥每户使用5万元。办手续时见到耿庆丰,他就拿几张手续让我签名,其他不让我写,我提出怎么没有钱数,他说不用管,你用多少钱到时给你就行了。2011年10月份的手续中“设立联保小组申请表”上签名不是我写的,第一年贷款我就没去银行。手续上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 (13)证人赵某甲证明:从来没在谷旦信用社贷过款,也不认识耿庆丰。我女婿张某乙说他用过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我也没在家养过猪。 (14)证人张某甲证明:通过崔某某找到耿庆丰商量办理四户联保,张某己、张某乙加上我和的弟弟一起办理四户联保贷款,耿庆丰给我10万元。我弟弟是聋哑人,我只是用他的身份资料办的贷款。贷款手续上我在户口薄和几张表格上签了几个名,其他都不是我签的。我弟弟的手续咋办的我不知道。 (15)证人杨某乙证明:我村的崔某某用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在谷旦信用社办的贷款,贷有3万元。我只给崔某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自己的印章,还有我父亲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后来崔某某让我去耿庆丰的办公室让我签了字,内容我没填、金额也没有。2012年10月份银行借款申请书名字是我签的,贷款20万元不是我写的。2012年12月30日贷款意见书的名字是我签的,当时耿庆丰、崔某某在场。我只知道是五户联保,其余不知道。我家没养过猪。 (16)证人杨某某证明:我表哥耿庆丰用我的身份证、户口本贷过款,他说能贷20万元,过一段时间,他把身份证、户口本给我了。我没有跑过运输,一直跟人打工。我家只有四间街房、四间厢房,没有上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