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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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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1年8、9月份左右,田某某开发了沁阳市护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为了感谢我同意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一边动工一边办理手续,不过到现在任何手续还是没有,我也没去查处过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1年8、9月份左右,田某某开发了沁阳市护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为了感谢我同意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一边动工一边办理手续,不过到现在任何手续还是没有,我也没去查处过,他在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分三次给我送3万元。

2、证人田某某证明:为了和王东煜搞好关系,感谢他让我在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开工以及在工程检查中没有刻意挑我毛病,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分三次给他送了3万元。

3、书证:沁阳市护城安置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办通知单。

十二、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翡翠名居小区开发商陈某某现金1.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开发商陈某某的沁阳市翡翠名居小区的建设工程被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查处让他停工,为了继续干,陈某某多次来找我,我就同意他继续施工了。为了感谢我,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分三次给我送1.5万元。

2、证人陈某某证明:我开发翡翠名居工程开工建设之后,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去工地查看相关规划手续,我开发的工程还没办手续,王东煜就让我们停止施工,抓紧补办手续。后我多次去找王东煜协调这事,王东煜拒绝几次后就同意我先施工抓紧补办手续。为了和王东煜搞好关系,方便以后业务上的开展,我给他送1.5万元。

3、书证:翡翠名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及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办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被告人王东煜受贿12起,受贿数额99万元(其中索贿52万元)。

综合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证明、任职通知、职务任免通知、沁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规划许可证及办理流程图、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收款票据、相关单位证明及职工证明。

证人李某某(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证明:王东煜在任沁阳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公务开支报销清楚了。我不清楚王东煜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东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煜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煜辩护人的第一、四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东煜收受戴某某36万元中的35万元和牛某某的17万元均为其主动索取,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故被告人王东煜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东煜受贿后部分赃款用于购买车辆,系赃款的去向,其辩护人辩称其购买车辆及部分赃款多用于办公,没有证据支持,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被告人王东煜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东煜受贿部分钱款属礼尚往来,没有证据支持,且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尺度;被告人王东煜并非主动退赃,而系检察机关予以部分追赃,故其第二、三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东煜受贿赃款990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