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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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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4年6、7月份到2014年春节前,我分三次收受沁阳市锦绣江南三期工程开发商王某某现金10万元。王某某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过我同意,他就开工了。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工程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4年6、7月份到2014年春节前,我分三次收受沁阳市锦绣江南三期工程开发商王某某现金10万元。王某某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过我同意,他就开工了。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工程许可证的过程中,我也没有拖延他时间。在批后监管过程中我没有刻意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毛病,没有刁难他。

2、证人王某某证明:我在开发锦绣江南小区建设过程中,为了感谢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王东煜给我提供的帮助,我分三次共给他送了现金10万元。

3、书证:锦绣江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蓝堡国际开发商刘某某现金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我同意蓝堡国际房地产项目先开工后办理手续及在办理手续时不拖延,蓝堡国际房地产开发商刘某某给我送了6万元。

2、证人刘某某证明: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王东煜同意我开发的蓝堡国际房地产项目先开工建设后办理手续,也为了和王东煜搞好关系,我分三次给王东煜现金6万元。

3、书证:蓝堡国际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及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办通知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上林苑开发商牛某甲现金5.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1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四次收受沁阳市上林苑施工方负责人牛某甲送给我的现金5.5万元。他给我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同意他的上林苑项目先开工建设后办理手续,以及办证时不拖延时间,也是想和我搞好关系。

2、证人牛某甲证明: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四次给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王东煜送现金5.5万元。给他送钱是为感谢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未查处上林苑工程未批先建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挑我们毛病。

3、书证:上林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盛唐庄园项目开发商何某某现金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2年8、9月份,何某某开发的沁阳市盛唐庄园建设项目动工了,但是该小区没有任何手续,作为违章建筑,我们对其查处过很多次。后来他为了能继续施工分两次给我送了5万元。他的工程虽然我们去查处过多次,但在接触过何某某后,去查处的次数和力度比之前少多了,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工程许可证过程中,我没有拖延他的时间,很快就给下发了,没有为难他。在工程监管过程中,我没有刻意挑工程毛病,没有刁难他。

2、证人何某某证言:我承建的盛唐庄园工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工建设了,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也多次查处,为了让王东煜不让我的工程停工,我给王东煜送现金5万元。

3、书证:沁阳市盛唐庄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及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办通知单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金丰小区负责人靳某某现金3.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为了让我同意金丰小区能先开工后办理规划许可证,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靳某某给我送现金3.5万元。

2、证人靳某某证明:2012年我准备开发金丰花园小区的工程,有许多办手续方面需要靠王东煜的支持,所以我分四次给王东煜送现金3.5万元。

3、书证:金丰花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明政花园、一号公馆开发商党某某现金3.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我分别收受党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我收他5000元。

2、证人党某某证明: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四次给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王东煜送3.5万元。因为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单位,王东煜是该局局长,我给他送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感谢他在工程项目上给我的帮助。王东煜同意我的工程先开工建设,后来在办证时王东煜没有拖延发证时间,在工程施工中王东煜也没有刻意对我的工程挑毛病。

3、书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及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办通知单、暂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

十、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丁庄改造项目开发商郑某某现金3万元。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我同意郑某某承建的丁庄改造工程在没有实际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郑某某分三次给我送了3万元。我印象中这个工程到目前为止没有取得土地证和规划证。

2、证人郑某某证明:因为王东煜是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局长,丁庄改造工程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王东煜同意我公司进场施工了。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工作的开展,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三次给王东煜送3万元现金。

3、书证:丁庄改造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办通知单。

十一、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护城安置小区开发商田某某现金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