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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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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的下午,董帅让其和他一块去收辆车,其二人坐车到焦作,就在汽车站旁边找个旅馆睡觉,晚上吃完晚饭后其二人坐出租车到焦作的高速路口一趟,董帅让在高速口等他电话联系。

2、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的下午,董帅让其和他一块去收辆车,其二人坐车到焦作,就在汽车站旁边找个旅馆睡觉,晚上吃完晚饭后其二人坐出租车到焦作的高速路口一趟,董帅让在高速口等他电话联系。他说卖车的只让一个人去,所以就没有让其一起去。到晚上11点多,他说他的手机QQ上卖车的人发信息了,他准备去收车,让其在茶馆等他。等到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董帅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高速路口等他。其刚到焦作的高速路口没有多长时间,董帅就到了,开了一辆银白色的现代轿车,车挺新的,车牌号是多少记不清了,然后其就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董帅开着车上了高速,董帅把车的遮阳板拉了下来。当时其见到车后就意识到这辆车应该是收的别人偷的车,因为车钥匙就不是正常的车钥匙,况且半夜买的车,还那么便宜。车钥匙是一个“7”字形的金属管子,管子有十来公分长,白色,像扳手一样,是个套管,管子前面插着一个钥匙。从中牟县的高速路口下的高速,下高速后二人把车牌掰掉了,还把车划伤了。到早上8点多,其二人把车放到新郑市富士康附近的张庄了,董帅买了个车罩,把车罩住。过了两三天,董帅说山东那边有人要车,让其和他一块去卖车,当时其和董帅、董帅的女朋友马某某一块开车往山东去。到泰安市区,董帅让马某某去泰山等,其二人开车到泰安市鲁科88宾馆旁边把车卖给一个人,卖了一万一千元钱。回到郑州后过了五六天左右的一天,董帅给其说南阳有辆车要去收,当晚10点左右到了南阳,到南阳市后二人在南阳市的路上转。晚上11点左右,董帅又坐个出租车把其送到高速路口,让其在那里等,凌晨一两点的时候,董帅开着一辆白色的现代车过来了,车牌号记不清了,然后,其二人开车走高速回去了,车钥匙还是和上次的钥匙一样。把车停到新郑市富士康的那个地方了。过了一两天,其和董帅开车到河北一个县把车买了,卖了一万二千元钱,没有给其分钱。不过在去卖这辆车之前,董帅给了其1000元钱。

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董帅是恋人关系,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董帅和二强(不知道大名)开车带着其一起去山东泰安市,到山东泰安后,其一个人去登泰山,他俩去卖汽车了。他们卖完车之后和其联系。这辆车卖给谁,卖了多少钱其都不知道,董帅也没有给其说。

4、被害人靳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3日早上8点其将自己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焦作市人民路农林科学研究院门前的停车位上,车头朝西,然后将车门窗都锁好,到晚上8点其还见车在停车位上,晚上11点,其从林科所楼上下来到停车场,从车左后边两三米远的地方经过,见自己的车还在,其没有听到车有打火发动机的声音。到第二天早上7点时发现汽车被盗了。汽车工作台上有导航,工具箱内放一个钱包,里面放现金1500元,后备箱塑料工具箱放有保险单等证件。

5、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4日早上8时许,其驾驶豫R60K07的白色现代车去南阳办事,晚上20时许其将车放在麒麟路麒麟岗庄口,第二天早上7时许,其发现车子被人盗走。其在副驾驶工具箱内放有现金大约20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6、被告人董帅对盗窃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董帅带领侦查员到焦作市人民路农林科学研究所门前停车位处,称其在这里以7000元价格将车买走。证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任某某对靳某某汽车被盗案被盗汽车在高速上超速照片进行辨认,任某某称副驾驶位上的是其本人,驾驶位上的是被告人董帅。任某某供述称当时其本人穿翻领蓝色夹克,董帅穿黑色毛衣,蓝色马甲;任某某认真观看靳某某汽车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称从凌晨1点49分在现场活动的人和被盗汽车后门处的人,从体态看就是董帅。

7、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5年3月16日22时56分,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反复实验,距离车辆2—3米的位置经过时能清楚听到车辆打火状态发动机声音,在距离车约15米处仍能听到车辆打火状态发动机声音,该侦查实验结合被害人靳某某陈述和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涉案被盗车辆在当晚11时左右停放在案发现场,且被害人距离该车两三米经过时,没有听到车辆发动机的响声;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晚11时以后,除了被告人董帅出现在被盗车辆附近外,没有其他人出现在被盗车辆附近。故被告人董帅辩解是他人将该车盗窃后停放在案发位置,且当时该车是处于打火状态,然后自己将该车开走的理由不能成立。

8、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14时20分许,侦查机关从董帅租房处搜查的1个套管、6把钥匙、导航仪。董帅称套管和钥匙是用来偷车的作案工具,导航是焦作被盗车上的导航仪。

9、被害人靳某某车辆被盗现场监控录像证实:经任某某辨认,凌晨1点49分在现场活动的人和被盗汽车后门处的人,从体态看就是董帅。该视频当庭播放,被告人董帅没有异议。

10、扣押、发还、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董帅处扣押的套管、钥匙、导航仪、在焦作当天实施盗窃时所穿夹克、白色OPPO手机一部;从任某某处扣押被害人余某某的身份证。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焦作被盗车辆北京现代豫HJS639,价值72749元;南阳被盗车辆北京现代豫R60K07,价值58400元。

12、从被告人董帅所使用的手机提起其使用QQ号码的照片,证实其使用的QQ号码为847042236,网名是“专业美容顾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