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证人王某某、史某某,证明小规划纳税人发生应税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申请人向分局提供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出具业务真实的证明,然后申请人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审批表,承办人在表上签署符合代开的意见,由分局长签名,盖分局的章,最后申请人拿着申批表到县办税大厅开发票,这样做是县国税局要求的,什么时候开始要求分局审批的不知道。
3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2007年8月至今任宝丰县国税局大营税务分局局长,负责大营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毛某某主管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具体负责前营乡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大营分局局长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的全面工作,主要是组织税收收入,完成市局和县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还负责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还负责分局规范化建设。小规模纳税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税局的一项涉税工作。2010年的时候全国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比较普遍,宝丰县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以企业申请发生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不需要审批,属于即办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接到的县局通知是执行税务总局国税法2004年153号文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总局国税法2004年153号文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分局审批,当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局还要审批是县国税办税服务大厅要求企业提供的。我认为一是总局要求不需要审批,但是多一道程序也没有什么。二是税收任务比较紧,企业缴税在先,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和现实可能。三是我按照规定安排分局的经办人员也就是税管员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签署具体意见。我没有核实他们是不是发生实际交易。我想着税务专管员核实了,并且在审批表上已签上业务属实,同意代开的意见,所以我就签字盖章了。
在2009年年底,平顶山地区受新华矿难的影响,市委、市政府要求煤矿企业全部停产整改,不允许生产,但是一些煤矿偷生产、或者在维修期间出的有煤,洗煤企业从煤矿购一些原煤,煤矿存在不给洗煤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2010年初的时候,县里的财政收入比较紧张,有些企业在外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收流失到外地。大概是2010年2、3月,县有关领导在迎宾馆召开财税会议,会上讲过不允许在外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国税局局长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对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予以明确,说原煤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53号文件的规定。代开发票的情况是洗煤企业拿着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到我办公室,我看到有经办人员签有业务真实同意代开的意见后,我在审批表签字盖章。
大概是2010年2、3月份,有一次陈某乙找我说购进原煤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当时给他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53号文件规定,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可以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煤炭购销公司或者购销站,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后通过煤炭购销公司从煤矿买煤,卖给洗煤厂可以代开。陈某乙办完税务登记证后,到大营分局找我说他们公司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我说手续齐全符合153号文件规定,可以代开。2010年7月底,书伟煤球厂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书伟煤球厂办税务登记的时候什么性质我记不清楚了,根据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来看,它属于商业企业。对书伟煤球厂的情况,最快县局2010年6月份应当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真正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就到8月份了,但是2010年7月底书伟煤球厂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书伟煤球厂总共缴了五百二十多万元的税款,税率是3%,应该代开了一亿六七千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书伟煤球厂代开了这么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分局没有审核其业务真实性,工作中有漏洞。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发生应税劳务,税务部门是不应该为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抵扣税款时,分局不需要审查。但是对辖区内的企业应该进行日常管理。我的行为主要是在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53号文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税务登记证、申报单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大厅又要求纳税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在填报审批表的过程中,我是在看到分局经办人员填写的业务真实同意代开的核实意见后就签名盖章了,没有进一步审查,业务真实性企业在代开发票申报单上有声明,分局经办人员也进行核实,我的过错就在于没有进一步进行核实。
上述证人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吴某某、马某某、牛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其公司没有从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只是以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县里召开税收经济会议,要求一律不允许从外地代开进项发票,洗煤厂从外地代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可做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大营分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宏运公司等16家洗煤企业不能与书伟煤球厂发生数额巨大的购销业务,仍在上述企业的代开增值税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致使16家洗煤企业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亿余元并认证抵扣税款470余万元,属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被检察院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且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税款,在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时可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是由于政府及税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如被告人构成犯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479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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