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宝丰县检察院反渎局情况说明,陈某某涉嫌徇私舞弊抵扣税款案一案中涉及的宝丰县前营乡鸿鑫洗煤厂、宝丰县金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宝丰县铸造材料厂、宝丰县盛丰洗煤运销有限公司、宝丰县双鑫煤业有限公司、宝丰县金泓泰选煤有限公司、宝丰县西河洗煤有限公司等九家洗煤厂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正在查找,现未找到。
17、证人陈某乙证言,我在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缴纳税款、证件审验、换证、变证和附带负责财务工作等对外业务。李某某是宏运洗煤公司的进煤调煤人员,他注册了一个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但是实际上没有经营煤球业务。
公司经理李某甲说县里开会外地代开发票不让抵扣,经李某某同意后,我和李某某一起去商酒务工商所以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一书伟煤球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去大营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因为天晚,我把刻发票专用章的180元钱给了陈某某,陈某某让黄某某代为办理。书伟煤球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理之后,放大营国税局黄某某那里了。因为当时想着注册的书伟煤球厂就是临时用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管理,便于注销。我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通过现金缴纳税款的。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是从大营分局领取的制式表格。我们公司的税管员是毛某某。毛某某每月去公司两三次巡查,并查看账目和经营情况。陈某某知道我们公司注册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当时注册书伟煤球厂就是陈某某让这样办的。我之前找陈某某反映情况的时候已经给陈某某说公司是从石龙区、鲁山等地进的原煤。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以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399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缴纳税款11985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我只是宏运公司的一个经办人员,实际购的有原煤,代开发票也经国税局同意认可。
18、证人李某甲证言,2010年的时候,我公司从石龙区煤矿购买原煤洗煤没有发票。我让会计陈某乙去宝丰县国税局反映如何解决购煤没有发票的问题。会计陈某乙从宝丰县国税局大营分局问明情况后,给我说办一个体户,然后办一个税务登记证,就可以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听到陈某乙汇报后,我安排购煤人员李某某和会计陈某乙一起尽快办理个体工商户。我公司以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名义代开399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还是按3%抵扣的,不知道其他洗煤厂是否也有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19、证人陈某丙证言,2010年2月,我去大营分局的时候毛某某给我说陈某乙注册了一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又给陈某某局长说想用书伟煤球厂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同意,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的税款。我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三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是2925万元。我公司没有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购进过原煤。另外,书伟煤球厂的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都放在大营分局,代开发票回来后作为进项入帐,然后通过宝丰县国税局认证后全部抵扣了,总共抵扣多少税款记不清了。日常工作中毛风西会到我们公司看经营情况,看是否进的有煤,也会查看账目。
20、证人吴某某证言,我听厂里的一个业务员说有一个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找陈某某局长协调,经他同意后,我让厂里的会计梁某某去具体负责。我公司总共抵扣了522900元的税款,代开发票175张,共计17430000元。
21、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公司没有从书伟煤球厂购进原煤。包括我在内的好多家洗煤公司,从附近煤矿购买原煤洗煤,但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导致洗煤厂卖精煤时无法入账。我就到大营国税分局去找毛某某和陈某某协调,经他们同意以后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代开了41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的,其他企业以前都用书伟煤球厂开过发票。我当时是直接到大营分局按照程序开的发票。公司把这些发票作为进项入账了,然后通过宝丰县国税局认证后,总共抵扣了124200元税款。关于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没有找过李某甲或者陈某乙说过。
22、证人牛某某证言,2010年我听公司会计赵某某说别的洗煤厂都用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专用发票,我就到大营国税分局找到陈某某局长,给他说公司需要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走账,听说书伟煤球厂可以代开,陈某某局长说别的洗煤厂的确用书伟煤球厂的名义开过,你也可以代开,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款的,三次总共开具243张、金额2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三次都是我先将需要开票的信息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申报审批表和缴纳税款申请单上填写好,然后拿着审批表找到陈某某局长签署同意并加盖大营分局公章后,让我再去找主管洗煤厂一般纳税人的毛风西,毛某某签字并在上面写上业务属实同意代开,然后我就带着审批表和申请单到国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我从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应该不知道,我没有告诉过他。总共抵扣了72万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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