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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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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耿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魏某某、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网络媒体的报道不是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所制作的,以此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人耿某某只是居中介绍

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网络媒体的报道不是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所制作的,以此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人耿某某只是居中介绍,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耿某某坦白,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以前自己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买户口是犯罪行为,现在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郭某某构成坦白;2、被告人郭某某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认罪;只收取九千元好处费,另三千元好处费付给另一个网友了;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由被告人耿某某联系买家,由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淮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当过炊事员便利条件,通过该所原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打印出大致符合买家基本情况的户口本,由买家持所打印出的户口本到该所办理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先后将户口高价倒卖给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

2013年,被告人王某甲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告人耿某某后在QQ群里发布办理户口的消息为耿某某介绍办理户口的客户。后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耿某某。经耿某某联系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郭某某办理出名为“贺光堂”的户口本及二代居民身份证,郭某某付给耿某某款三万元,耿某某从中获利一万元、王某甲从中获利一万两千元、李某某从中获利八千元。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出资六万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手段为王某某办理了名为“孟庆双”的户口本和二代居民身份证,耿某某和李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三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以购房和结婚的名义将名为“贺光堂”和“孟庆双”的户口迁出。

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发布办理户口的信息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耿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从淮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理了名为“黄见堂”的户口本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李某某从中获利八千元,耿某某从中获利一万元。

2014年初,被告人魏某某得知被告人耿某某能办理户口便向耿某某介绍需要办理假户口的被告人徐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交给被告人耿某某五万五千元钱,耿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在淮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为徐某某办理了名为“任玉”的户口,后由于任玉的身份证未能办出,耿某某又通过李某某在淮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为徐某某办理了名为“代士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李某某从中获利三万元,耿某某从中获利两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在网上倒卖户口的事情引起了一个网名为“仔仔”的人的关注,并作深入调查,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报道,随即被诸多媒体转载、报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贺光堂、孟庆双两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黄见堂居民身份证。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公安机关上级交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到家中传唤到案、被告人耿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徐某某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到案。

4.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徐某某、魏某某均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因偷窃于2005年12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分局拘留七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辨认李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辨认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辨认耿某某、被告人耿某某辨认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徐晓的情况。

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耿某某住处、扣押电脑主机、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的情况。

7.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贺光堂”、“孟庆双”户口外迁情况。

8.网络及媒体相关报道复印件,证实网络及相关媒体对我县为来历不明孩子上户口一事进行了报道。

(三)出生医学证明鉴定书,证明朱雨欣、杨恒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证。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吴西光证言,证明李某某曾两次找其开了两张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2.证人杨明秀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6日下午有五个人找其丈夫李某某办户口,这五个人其都不认识。

3.证人朱文昌证言,证明其子朱洪胜家没有叫朱雨欣的小孩。

4.证人黄炳贺的证言,证明其出生在某乡马关村陈营组,原名叫贺体华,后倒插门到芦集乡芦集村集西队,改名黄炳贺,二个儿子分别叫黄燕堂、黄光堂,某乡马关村陈营组的贺光堂和黄见堂其不认识。

5.证人贺体学,证明其所在的某乡马关村陈营组没有贺光堂和黄见堂这二个人。

6.证人代树亮证言,证明某乡马关村陈营组没有黄见堂。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某某的供述

供述重点:通过耿某某共倒卖8个成人户口,分别是黄见堂、贺光堂、李西道、李加正四个男性户口和李平、任玉、孟庆双和孟召兰四个女性户口,其中孟召兰是在安徽阜南洪河桥派出所办理的,其余7个是在某派出所办理的。这7个户口是我收集的各个村庄闲置的户口,因为每个村每年都要到乡里交养老保险,村支书都在我饭店吃饭,他们在我饭店拿着养老保险名单和村里人员名单进行逐个对照,发现有个别户口没有交养老保险,我就把这些没有交的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记了下来,就到某派出所和张某某说我和这些人比较熟,来帮忙把这些人的户口本打印出来,打印打出来来后就放家里,如果耿某某联系到买家我就把户口卖掉。每次都是耿某某联系好买家后给我联系,直接告诉我需要一什么样的户口,我找到符合要求的户口后就给耿某某回话并告诉他多少钱,耿某某联系好后,就带着买家到我家来找我,我带着买家到某乡派出所给他们办理二代身份证。张某某见到户口本就直接给买户口的人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没有核实。这8个户口我共得了7万多元钱,其中孟召兰的卖了七千多,其余的具体记不清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