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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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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史XX、李XX、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1)被告人李XX供述:2015年元旦后,我们把桑塔纳汽车开到郑州市北环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先那个二手车贩子。当天我们四个又在二手交易市场上从一个姓刘的二手车贩子手里买了一辆比亚迪F6轿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5年元旦后,我们把桑塔纳汽车开到郑州市北环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先那个二手车贩子。当天我们四个又在二手交易市场上从一个姓刘的二手车贩子手里买了一辆比亚迪F6轿车,车牌是AU0W19。开着这辆车我们来到许昌市区,在路边发现一个蹬三轮车的女的,我们商量了一下就决定对她下手。我上了她的车让她去欧亚建材城接货,接完货后让她送我去劳改机电厂。使用的还是之前的方法,从她那骗了7000元钱。

(2)被告人史XX供述:在我们购买了比亚迪轿车之后的几天,我们四个开车在许昌用事先商量好的方法在欧亚建材城附近诈骗了一个开三轮车的女的7000元。

(3)被告人李XX供述,证明内容同上。

(4)被告人李XX供述:我只负责开车,他们让我去哪我就去哪。骗取钱财我不参与,我能想起来的地方有许昌市卖了五箱,是他们在车上炫耀说的时候我听到的。

(5)被害人郭××陈述:2015年1月9日8时,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在许昌市南关街冯庄街口,有一个中年男子上我的三轮车说是要去文兴路亚欧建材城取货,然后再去许昌市百花路劳改机电厂。期间这男子说自己的手机没电了,要用我的电话。到了亚欧建材城门口取货时,给他送货的人递给我了一张名片。14时许,我接到一个陌生男的来电,他说找上午给他送货的男子,我说那个男子是借我的电话给他打的,我不认识他。电话那边男性说让我给他送货,价格和上午那个男的一样,我就同意了。我通过名片上的电话和年轻男子联系上后,到亚欧建材城找他买了五箱货,付了货款7000元。等我到了百花路劳改机电厂和给我打电话要货的男子联系时,对方的电话已经关机了。我就意识到我被骗了。

(6)证人刘××证言,证实2014年1月3日,有三名男子在其经营的二手车店铺购买了一辆豫AU0W19的黑色BYDF6轿车,并签订了卖车手续。

(7)购车协议及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证据说明,显示2015年1月3日被告人李XX作为买方与卖方刘××签订购买豫AU0W19比亚迪F6轿车的协议内容。

(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辨认出作案地点。

(9)辨认笔录,显示被害人郭××辨认出被告人李XX和史XX,即李XX就是坐其三轮车去劳改机电厂的人,史XX就是售卖给其“祛味王”的人。

综上证据,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供述、被害人郭××陈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刘××证言、购车协议、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3、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许昌市魏都区物资局门口,以往看守所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朱××现金5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4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四个开着车来到许昌,好像是在迎宾路上找到一个开三轮车的男子,事先商量好的方法诈骗了这个男的6000元。

(2)被告人史XX供述:2015年1月份的一天,我们几个在许昌市新兴路物资局那诈骗了一个开三轮车的。

(3)被告人李XX供述,证明内容同上。

(4)被告人李XX供述:我只负责开车,骗取钱财我不参与,具体的日期及详细的地址我不清楚,我能想起来的地方有开封通许县、平顶山郏县、宝丰县、上蔡县、新乡市、许昌市卖了五箱、长葛市卖了五箱、尉氏县卖了五箱、商丘民权县、洛阳市五箱,我所知道的就这几个地方,卖了多少货是他们在车上炫耀说的时候我听到的。

(5)被害人朱××陈述:2015年1月12日中午约12时许,我开着三轮车沿劳动路行至西湖公园西门时,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上车要去物资局接货,然后去看守所送货。在路上,那个男子给人打电话说让人帮他准备两箱货,我听到电话里还说价格是140一包,一箱10包,一箱就是1400元。接了两箱东西后,送货的人给了我们一人一张名片。去看守所的路上,坐车的男子借我的电话给所长打了个电话。从看守所回来后大概十分钟,我就接到了自称是看守所的张所长的电话,他说,现在还缺5箱货,小×的手机打不通,让我去帮他拉五箱货,回来把钱直接给我。我想在物资局那边一包货进价140元,到看守所后一包260元,也挺赚钱的,我就同意了。我就回家把我存的5500元钱都拿上,然后直接去物资局。联系名片上的电话,要了5箱“祛味王”,本来一共是7000元,但我就拿了5500元,我跟送货的人说回来我再把钱给他补上。然后我就坐上出租车去看守所了,走到半路的时候,张所长打电话说这会在开会,让我晚点再送。但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名片上的电话也无法接通了,我就意识到被骗了。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辨认出作案地点。

(7)辨认笔录,显示被害人朱××辨认出被告人李XX和史XX,即李XX就是坐其三轮车去看守所的人,史XX就是售卖给其“祛味王”的人。

(8)接受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显示四名被告人诈骗朱××所用的五箱“祛味王”白色粉末的情况。

综上证据,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供述、被害人朱××陈述相互印证,且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4、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尉氏县蜜蜂赵村北牌坊处,以往拘留所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袁×现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