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郝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四)被告人郝平的供述:2013年,张某某问其能不能找人给她女儿安排工作,其说有两个老乡当官的,并说需要几万元钱。她给了钱。后其因急着还债用钱,就给张某某说他女儿上班的事情办的差不多了,还需要几万元,她

(四)被告人郝平的供述:2013年,张某某问其能不能找人给她女儿安排工作,其说有两个老乡当官的,并说需要几万元钱。她给了钱。后其因急着还债用钱,就给张某某说他女儿上班的事情办的差不多了,还需要几万元,她又给了。其共拿了她5万元左右。但其没有专门去找人给他女儿找工作,并把钱还债了。

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郝平以托人为徐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诈骗徐某某现金共计6.3万元,另以其父亲住院为由借徐某某1万元。后郝平还给徐某某的丈夫2万元,徐某某扣郝平的工资3.4万元,至案发时,还有1.9万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郝平和他妻子沈秀英是其门市上烫衣服的工人。2013年10月份,郝平说他姑父是开封市委书记,能安排其女儿到郑州市旅游局,后又说能安排到安阳的办事处工作,并说需要6万元。其丈夫尚某甲分两次给了他。后郝平又以请安领导吃饭为名要了3千元。期间郝平说他父亲生病向其借了1万元。郝平还向其儿子尚某某借过1.9万元。2014年1月郝平还了2万元,其一直扣他工资有3.4万元,最后还欠3.8万元,于2015年1月4日打了一张借条。

(二)被告人郝平于2015年1月4日向徐某某所打3.8万元元的借条,与徐某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三)被告人郝平的供述:2013年,徐某某说她家女儿在上大学,有导游证,其说有关系能安排她到郑州旅游局,并说需要3万元。尚某甲在他门市上给了3万元。后徐某某又说想安排到安阳,其要向他要了3万元,这之后又要了3000元。后其因父亲住院向尚某甲借了1万元。两三年前,其和尚某某一块打牌时陆续借他1.9万元。其没有找人给徐某某女儿安排工作,钱都用来还债了。后其还了尚某甲2万多元,他扣了其和妻子二人的工资。

(四)证人郝甲(郝平之子)证言证明:2013年,其通过公开考试到开封市工作,其家与开封市委书记祁某某没有关系。

四、2013年1月份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郝平谎称其通过关系能够帮受害人高某某要回在贞元公司的集资款,并编造交手续费、保证金、请人吃饭等理由,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先后多次诈骗高某某现金共计8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底,其说其和家人在贞元公司有集资款11.7万元,要不出来。郝平说他有一个亲戚在市政府上班,能要回来钱,但要给点好处费。后郝平以交手续费、保证金、请人吃饭等各中名义向其要了84500元。后其问他怎么样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1月2日,郝平给其打了个84500元的总收到条。2014年1月3日郝平被几名被害人堵住,并报了警。

(二)被告人郝平于2014年11月2日向高某某所打的84500元的收条一份,与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三)被告人郝平的供述:2013年,高某某问其能不能找关系从贞元公司要回她的集资款7万元。其说能要回来,并向她要了6000元,还有她的集资款的条子。后又让其帮忙要回她姐姐的集资款4万多元,给了其4000元钱和集资款条。后其一直说马上就要来了,并找各种理由向她要钱,其都给她打有借条。这些钱其挪用还债了。

五、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郝平谎称能为张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在安阳市文峰区爱邦工业园内多次骗取张某甲现金共计43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郝平又谎称能帮张某甲办理无息贷款,骗取张某甲现金4123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郝平谎称能为张某甲的丈夫王某乙办理贫困卡、报销医疗费,多次骗取张某甲现金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3年9月的一天,郝平说他的姑父是开封市的市委书记祁某某,能帮其儿子找工作,但需要3到4万元,并分3次从其家拿走43000元。2014年7月份的一天,郝平说他姐姐认识建行的行长,可以办无息房贷,并以此为由从其家拿走41230元。2014年4月份,郝平说他姑父祁某某的弟弟在安阳市民政局上班,可以帮助办一张贫困卡,吃药报销。后他以办贫困卡为由,从其家先后拿走9100元。后来他说卡办好了,给了两个月的补助800元钱。郝平还向其借过10300元。他给打过一个借条,共计102830元。

(二)被告人郝平于2015年1月4日向张某甲所打的102830元的借条,与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印证一致。

(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妻子张某甲在安邦工业园开一家烟酒店。郝平经常到烟酒店聊天。郝平说能帮其儿子找工作、办无息房贷和贫困卡,每次都从其家拿钱。他还因朋友卖钢材资金不够借1万元,后又借接其妻子300元。

(四)被告人郝平的供述:2013年9月,其在张某甲的烟酒店闲聊时说,可以给她儿子找到事业单位的指标,并分三次向他要了4万多元。2014年7月份,张某甲问能不能办理无息贷款,其说找人问问,并拿了她大约两万元,以借条为准。因为张某甲的丈夫长年有病,需要吃药,其说可以帮他办贫困卡,从他手里拿了钱。这些钱钱其都用于还债了。其还因为买钢材借过张某甲1万元。其说的给张某甲办事,都是急着用钱编的理由。

六、2014年3月份被告人郝平虚构合伙做往安钢工地上送焊条等耗材的生意、需要投资各自出2万元的事实,于2014年7月在红庙街与东风路口骗取刘某某2万元,后又于2014年8月20日以投资做生意为名骗取刘某某2000元。2014年8月30日,郝平退给刘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3月,郝平给刘某某说安钢公司新建厂房,需要焊条之类的耗材,他有关系能往工地上上料,让刘某某投资2万元。刘某某与朱某某于2014年7月1日下午在红庙街与东风路交叉口给了郝平2万元。2014年8月20几号,郝平又说想再包个活,让刘某某投资2000元,刘某某让朱某某给了他2000元。2014年8月30号,郝平以分红的名义给刘某某1500元。后郝平一直不分红,也不退钱,他还骗了其他人,朱某某遂报警。

(二)被告人郝平于2014年7月1日向刘某某所打20000元借条、2015年1月4日向刘某某所打借2000元的借条,与刘某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