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崔青安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青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青安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

(2013)安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青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青安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青安及其辩护人谢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今,被告人崔青安在担任安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7.36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郭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青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青安对起诉指控其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护认为,起诉指控犯罪数额中的52613元被告人用作支付安阳环科所账外款项和账外支出,不应认定为贪污所得;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青安于2009年7月17日任安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至今,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9.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6月份,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下称新乡环科院)欲借用安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下称安阳环科所)的环评机构资质,与安阳环科所谈好后承诺支付安阳环科所一定的环评费。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新乡环科院院长郭某分三次给被告人崔青安现金19万元,被告人崔青安收到该笔款项后,没有全部交到该所财务,将其中的11万元以补助的形式发给安阳环科所技术人员,剩余8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系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院长)证言,我们新乡环科院没有冶金、机电类的环评资质,而安阳环科所有这一类别的资质,所以我们就想用他们的资质来做我们新乡这边的冶金机电类的环评报告书。2011年下半年我到安阳环科所那边考察,最后基本商定如果我们这里有冶金机电类的项目就找安阳环科所来做,根据项目大小、多少给安阳那边一定的合作费用。从商定合作到2012年3月底4月初到2013年4月份,共合作了三次,合作了20个项目的报告书,分三次给了崔青安项目合作费共计19万元。

2、证人闫某某(系安阳环科所办公室主任)证言,新乡环科院没有做冶金机电类的环评资质,我们单位有这方面的资质,新乡环科院如果接到冶金机电类的环评报告需要用我们单位的资质做的,就找我们单位合作。我们单位只是在新乡环科院做好环评报告后审核一下,然后盖我们单位的公章,中间涉及需要哪个环评工程师签字的让他们签字。按照我们行业内的通常做法,使用资质的一方都会给对方一定的资质使用费。新乡环科院应该给我所一定的合作费用,但新乡环科院具体给了我所几次合作费用、共计多少钱我不知道,崔所长应该很清楚这个事儿。大约在2012年4月份的一天,崔青安所长给了我3万元钱,说是新乡环科院给的合作费用,让我造表把这3万元钱给有关人员发放。

3、证人邱某某(系安阳环科所现金会计)证言,大概2013年2月份时,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环科所所长崔青安让我到他办公室,他给了我50000元的现金,安排我按照他写的名单造表给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这50000元钱我分成三张表分别发放,具体给谁发多少都是崔青安所长安排,截至到目前已经发放了49000元,还剩下1000元留着以后发。他给我说这钱是我们所与其他单位合作时收取的合作费用,也就是我单位的公款。2013年4月份,崔青安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了我30000元现金,让我按照他写的名单分别造表并发下去,我按照他的意思造了两张表,让崔青安签字后,就把钱发了,一共发了19000元,剩余的钱崔青安说让我先放保险柜,到了5月份的时候,他又安排我造了两个表,把剩余的11000元发了。他当时给我说是我们所与其他单位合作时收取的合作费用,也就是公款,另外这次跟上次的50000元一样,也没下账,这30000元发放的时候我都让崔青安在表上面签字了。

4、证人谢某某(系安阳环科所支部书记、副所长)证言,我知道我们所与新乡、开封环评机构开展了环评报告编制的合作,他们那边的业务要用我们安阳环科所的资质证书,因为我记得2011年、2012年和今年,新乡环科院、开封的环评机构经常过来谈项目,到饭点的时候,崔青安所长会安排我和其他班子成员过去陪他们一起吃饭,所以我知道新乡环科院要用我们所资质证书的事情,但是具体是哪些项目合作、怎么合作、如何收费的事崔青安所长没有给我说过,也没有在一起开过领导班子会,我也没有主动去问过。我只知道每次新乡环科院的来了之后我们所就会发钱,我去闫邵娟、邱某某那里领过几次钱,那里有领钱的手续你们可以查,具体领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以她们造的表上的为准。

5、证人刘某某(系安阳环科所副所长)证言,单位是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与新乡环科院合作的。在我单位与新乡环科院合作过程中,我单位办公室主任闫某某和会计邱某某以补助的形式给我发过新乡环科院给的合作费。

6、被告人崔青安供述,2011年6月份左右,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院长郭某一行人到我们单位找到我,说想用一下我们安阳市环境科学安阳环科所的环评机构资质,在新乡做一批冶金机电类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时候给我们所里交一定的环评费,以后如果需要,我们也可以用新乡环科院的资质。这是目前环评行业存在的普遍现象,我说可以,之后两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开了一个座谈会,一起吃了饭,我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也都同意这样合作。

2012年4月份左右,郭某再次来到我们单位,去我办公室闲聊了一会业务上的事之后,就随手丢下一个蓝色的手提袋,说这里有6万元现金,用了你们单位的资质,这是给你们安阳环科所的环评费,我说你放我这里吧。之后我就安排办公室主任闫某某给新乡环科院办理了相关企业环评报告的盖章、签字等资质证书的使用手续。郭某走后我看了一下手提袋里的钱,是1万元一沓的,共6沓,6万元钱,用报纸包着。我随手拿了其中的3万元钱,放到了我办公室的书柜里,剩下的3万元钱我叫来了所里的办公室主任闫某某,说这是新乡环科院给的环评费,你给大家发一下,并给了她一份名单和领取金额,让闫某某负责造表进行发放。一般我都是根据参与的每个技术人员的执业资质类别区别分发,主要技术人员发的要多一点。我自己拿的3万元,其中自己留下了1.5万元,其中陆续拿回家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了,平时零花了一部分,另外在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我给了我的朋友张某某1万元让她贴补家用。另外我考虑到办公室主任闫某某平时在和新乡市环科院合作时的工作量比较大,大概在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单独把她叫到我办公室说这一段你工作辛苦了,给你发5000元的辛苦费,说着就给了她一沓事前已经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她说感谢领导的体谅,笑了笑就收下出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