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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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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爱国、刘庆长、刘现文、许有某、姬保某、许燕某、许雪某、刘保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刘凤某、刘广某犯生产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6、被告人许有某供述,2013年3月21日,我的亲戚刘庆长到我家找,说让我给他干活,具体包装什么没给我说,每天工钱60元,我就答应了,刘庆长带着我到本村许清某的耐火土厂的一个房子里,我一看他们是在包装假药,包

6、被告人许有某供述,2013年3月21日,我的亲戚刘庆长到我家找,说让我给他干活,具体包装什么没给我说,每天工钱60元,我就答应了,刘庆长带着我到本村许清某的耐火土厂的一个房子里,我一看他们是在包装假药,包装的是一种叫阿托代他汀钙片的假药,刘庆长教给我如何操作房间里的一台包装机,大约干了四天左右,具体包装了多少我不知道,然后刘庆长又让我们全部人员在一包装袋上印生产日期,这种袋是装钙片的,具体印了多少袋我不清楚,和我一块儿干活的还有四个女的,我不知道她们叫什么,还有刘庆长,一共六个人。

7、被告人姬保某供述,2013年3月31日上午,我正在许家沟乡许家沟村一个院子里往药袋上印生产日期,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将我带到了公安机关,是一个叫“老何”的介绍我去的。我去的这几天,车间只有5人干活,我们5个人负责只是往包袋上打生产日期(塑料袋大约宽4厘米,长约10厘米),就是拿着一个标有生产日期的“模具”往塑料包装袋盖日期,其中有我村俩妇女,一个叫“燕的”,还有一个叫“小妮”,大名我都不知道,还有一个女的是外村的,我不知道叫啥,还有一个男的我也不知道叫啥。

8、被告人许燕某供述,今年3月21日,我婆婆靳改珍说有人在我公公许清某的厂里生产药,让我去那上班,每天工资60元,上午9点我们到厂里,老合安排我把成板的药十张捆为一捆儿,用皮筋每十张捆成一捆儿,干了四五天,后又往药袋上印生产日期,这个干了三四天,中间还休息了两天,直到31日被当场抓获。跟我一块干活的有姬保某、许雪某、许有某、老合。我跟许雪某干的时间一样,不超过十天,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

9、被告人许雪某供述,2013年3月31日上午,我正在生产假药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将我带到了公安机关。我们5个人没有固定谁做啥工作,机器开着,有两个人,在看着机器装药的数量,多去少补,有福在那儿负责给机器里面加药,我到那儿上班以这样的模式生产了五天,大约生产了有十多箱药后,我们5个人就开始给药品包装袋上印生产日期和批号及有效期,一直印到今天被公安机关查获才停。干活的一共有有六个人,有老合、许有某、许燕某、姬保某、刘保某还有我共六个人,是由老合负责的。

10、被告人刘保某供述,2013年3月22日,我村刘现文给我介绍了个活儿,一天60元钱的工资,就是在许家沟一个破厂子里面包装药,22号、23号、24号这三天主要在厂里负责把每十板药片用皮筋捆也一捆儿。25号、26号我在家休息了两天,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我都在厂里干活了,这几天我负责往药袋上印生产日期了,31号正在干活时被抓获了。同时干活的有许有某、他干了最多七天,他看过机器,姬保某,我去时她就在,我不知道她干了几天,还有许雪某,许燕某,她们和我干的活儿一样,到厂里的时间也和我差不多,没干几天。

11、被告人刘广某供述,我和刘现文、刘凤某在水冶的一个破房子里生产药品了,是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的刘现文介绍我去的,并且教我先学做胶囊的流程。具体的药品名称我不知道,药粉是是一个姓段的中年男子给我们做胶囊那个地方送的药粉。

12、被告人刘凤某供述,大约在五六天前,刘现文给我说有一个加工包装药品的活儿,问我干不干,我的腿有残疾,干不了重活儿,所以我就去了你们抓住我的那个地方去生产胶囊了,后来刘现文叫我先学做胶囊的流程。刘现文给我说的是开始的几天干一天一百块钱,以后学会生产以后按照包工计件算,生产的多,给的工资也多。生产的胶囊一头儿是蓝色,另一头儿是发白色的,具体的药品名称我不知道。药粉是一个姓段的中年男子给我们做胶囊那个地方送的药粉。

13、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份、情况说明一份。

14、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30027)、(20130029)检验报告、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01300761)检验报告、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阿托伐他汀钙片真伪的复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协查阿卡波糖片的复函证实,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的阿托伐他汀该片样品和阿卡波糖片样品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进口药注册标准等相关规定,且系不是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和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

15、扣押物品及清单证实在被查到的两处窝点所扣押的物品。

16、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17、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生产假药窝点的现场方位及机器设备等生产情况。

18、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2013)027号资产评估报告证实,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评估的位于水冶镇北环路东段一院内的资产评估值为327,518元;其中药品206,000元,包装材料35,370元,机器设备86,148元。

19、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2013)028号资产评估报告证实,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评估的位于许家沟乡许家沟村耐土材料厂内的资产评估值为4,800,749元,其中药品4,776,350元,包装材料18,860元;机器设备5,584元,其中成品药18,986盒/板,价值836,630元。

20、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段爱国到案后主动交代其上线设立的其他犯罪窝点并现场指认。

21、十被告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爱国、刘庆长、刘现文、许有某、刘保某、许雪某、姬保某、许燕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八被告人生产的假药没有进行销售、流向市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广某、刘凤某明知道他人从事生产假药的行为,而为其提供劳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爱国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其有立功情节、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段爱国虽能主动交代其上线设立的其他犯罪窝点,并进行指认,但其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在犯意的发起、犯罪地点的选定、组织生产等方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庆长、刘现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有某、姬保某、许燕某、许雪某、刘保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凤某、刘广某实施了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但七人均系提供劳务的工人,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许有某、姬保某、许燕某、许雪某、刘保某、刘凤某、刘广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爱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庆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现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有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姬保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许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许雪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刘保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刘凤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被告人刘广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婵

审 判 员  韩 跃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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