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10时许,该两处制造假药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在许家沟乡许家沟村耐土材料厂现场查获生产线一条、大量未包装假药、说明书及外包装。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2013)02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评估的位于许家沟乡许家沟村耐土材料厂内的资产评估值为4,800,749元,其中成品药18,986盒/板,价值836,630元。在水冶镇阜城南街橡胶厂老院查获假药生产线一条,“脑心通”胶囊半成品23,000余粒及大量假药外包装及说明书。 经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抽样阿托伐他汀钙片样品按《国家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20070073检验薄层色谱,结果不符合规定;抽样阿卡波糖片样品按《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6册2004年版检验薄层色谱,结果不符合规定。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未在水冶镇阜城南街窝点发现带包装药品成品,未能确定假药是何品种。 另查明,被告人段爱国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刘卫某等人在安阳市北关区宋家庙乡和殷都区郭王度村两处制造假药窝点,并带领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指认。公安机关在该两处窝点查获大量假药,经评估总价值117.9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许清某证言,我在许家沟乡所住的厂房原来叫新科水泥厂。大约在2013年3月中旬左右,刘庆长说租南屋用,具体干啥他也不说,只是说每年租金3,000元。从3月14号开始算房租,没有啥书面协议,后来我儿媳妇许雪某在3月14号左右往到里上班,才给我说刘庆长在那里做假药。 2、证人张保某证言,我所在的原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橡胶厂停产后一直闲置了,在2013年3月23日,许家沟乡的刘现文找到我说想租我的厂房。第二天下午,刘现文和一个留着长辫子的人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来看房子,他们看完房子后就给我说准备租我的房子,然后我们商量好了租金,每年3000元。随后我和那个留着长辫子的人签了协议,直到公安机关查获后,我才知道他们是生产假药。 3、被告人段爱国供述,2013年3月9日左右,我的一个远门亲戚刘卫某(男,40岁,安阳市人)跟我说让我找个偏僻一点的厂房,做包装药品,他说这些药品成分不足,包装好后返给厂家。3月15日,我通过我一个学院的父亲叫刘庆长在安阳县许家沟村找到了场地,刘卫某、老罗、刘某去看过,后来老罗就把机器安好,16日左右开始在许家沟生产,干活的都是当地的人,也是刘庆长介绍来的。3月27日左右,刘卫某又让我再找个地方,又有两台机器。我就让刘现文在水冶铁厂附近又找了个破厂房,28日投放机器,生产一、两天,2013年3月31日,这两个地方被当场查获。许家沟这个地方从3月17日左右开始生产,水冶这个地方从找到地方再到投放机器,再到被抓获,就没有生产,有半桶成器胶囊,那是在试机器。生产的药品有“阿托他汀钙片、爱卡波唐片,原料是刘卫某让三轮车从市里拉过来的,数量我不知道,我只负责把成品药包装一下,不知道销售到那儿,也没有台账。 4、被告人刘庆长供述,2013年阴历1月20日左右,段爱国给我儿子刘玉某打电话说想让刘玉某给他找个地方做包装生意,刘玉某因有事,就让段爱国联系我。2013年3月10日左右,我到许家沟乡许家沟村找到许清某,通过段爱国同意才租下他的两间房子。租下房子后,段爱国给了我1,000元,让我买些电线、闸刀等物品将电通了。2013年3月13日左右,段爱国和一个叫老罗的,送过来一台包装机,然后段爱国让我找几个工作人员。我就找到岗西村的刘现文和许家沟村的徐广某,还有房东许清某的妻子(不知道叫什么),许清某的外甥女(不知道叫什么),共四个人,学如何使用包装机。到了2013年3月15日,段爱国、老罗开着一辆面包车,送过来要包装的原料,我一看送过来的是一些成品药片和药品纸盒包装,我就知道了他们是要生产假药品。我的工作是看管好他们的工作,不用去干活,徐广某干了5天就不干了,走了,在2013年3月21日左右,许清某的妻子就不干了,许清某的两个儿媳妇(都不知道叫什么)和刘现文的妻子刘贵芹就都过来干了。到了2013年3月26日左右,段爱国就把刘现文叫走到另一个地点工作了。在我这里干活的只剩下刘保某(岗西村人,是我于2013年3月27日找过来干活的),许清某的两个儿媳和外甥女,许有某(许家沟村人,是我于2013年3月20日左右找来干活的),一共5个人。包装假药由段爱国和老罗提供的一名包装机全部完成,后我和其他人员再将生产好的一板一板的假药手工装入硬纸盒,然后装箱。2013年3月15日到2013年3月20日左右,在我这里包装的是一种糖片假药,然后从2013年3月20日左右到2013年3月26日包装的是一种叫钙片的假药,然后又开始往钙片的银色塑料包装袋上印生产日期,这个是从2013年3月26日到现在一直在印。找多少工人是段爱国说了算,工人都是由我去找的,男工人每天100元,女工人每天60元,许有某每天60元,每月一清,工资是由段爱国定的。到现在工人都没有领过任何工钱。开始段爱国没有给我说包装的是什么,2013年3月15日开始包装假药我和所有工人都知道我们包装的是假药了。我的工作是包装间的负责人,段爱国是总负责,工人记工也是由他来记,包装好的假药由他拉走,原料由他来送,包装好的假药段爱国拉走后卖到哪里我不知道。 5、被告人刘现文供述,2013年3月份,刘庆长看见水冶镇有招生技工的广告,便给我说,我便按上面的方式联系,给段爱国联系才开始给段爱国做药的。2013年3月15日左右,我经段爱国介绍还在许家沟乡许家沟村一个“灰厂”,给段爱国做药做了一个星期,这期间段爱国给我每天工资100元。后来段爱国问我水冶镇有合适的地方没有,我便和水冶镇的李艳联系,租下了李艳在水冶镇的一个破厂房,段爱国和人家说好,一年给人家租金3,000元。找到地方后,我便介绍刘广某、刘凤某来这里干,我们一天工资100元,由段爱国出。在许家沟乡许家沟村“灰厂”,刘庆长是负责人,刘保某负责装盒,还有其他两个妇女我不知道叫啥名。她们负责装盒打杂,一天能生产1箱左右的药。后来水冶阜城这个做药窝点成立后,段爱国便让我找人来这里做胶囊药,药名为脑心通。在水冶镇这个点,做了有半桶胶囊,还没有包装。我们生产药,没有经任何相关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