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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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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民某、周明某、郭某、华志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二、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民某、周明某、郭少某租用于永某的面包车,由周明某驾车到岗子窑村北的岗子窑煤矿学校,翻墙进入后,盗窃该校废铁等铁质物品。三人将盗出的物品卖到铜冶镇积善村一废品站,得款1,

二、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民某、周明某、郭少某租用于永某的面包车,由周明某驾车到岗子窑村北的岗子窑煤矿学校,翻墙进入后,盗窃该校废铁等铁质物品。三人将盗出的物品卖到铜冶镇积善村一废品站,得款1,100余元,每人分得300元。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民某供述,2011年天开始冷的时候的一天晚上10点多,我和周明某、郭振某(又叫郭少某)三个人一起租于永某的面包车,周明某开着面包车拉着我、郭振某一起到我们村北的岗子窑煤矿学校。我们在学校内偷了一些铁,把铁放在车上,开着车拉着铁块到铜冶积善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分的钱我们都花了。

2、被告人周明某供述,2011年天开始冷的时候的一天晚上10点多,我和郭民某、郭振某(又叫郭少某)三个人一起租于永某的面包车,我开着面包车拉着郭民某、郭振某一起到我们村北的岗子窑煤矿学校,我们把面包车停到学校东边的铁路桥后就一起翻墙进到学校,然后我们就把放在学校院里的废铁从学校大门下面的缝隙把铁块弄到外面,我们从学校门口翻墙出来,把铁放在车上,开着车拉着铁块到安阳县铜冶积善村的一个废品站,当时是1元左右一斤卖的,一共卖了1,100元钱,然后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了300元,第二天还车时给了于永某租车费。

三、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被告人郭民某、周明某、郭少某、郭文某(另案处理)借用于永某的面包车,驾车到岗子窑村岗子窑煤矿学校。由被告人郭民某放风,被告人周明某和郭少某、郭文某翻墙进入学校院内,盗窃河北煤焦总公司存放在煤矿学校的水泵、电机等物品。四人将被盗物品拉到安阳县铜冶镇积善村同一个废品站卖掉,得款2,200元,每人分得400元。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华永某陈述,2011年11月1日上午,我发现磁县焦煤总公司第二煤矿存放岗子窑煤矿学校的电缆、风钻被盗了。具体数量是50平方的三芯电缆被盗了大概30米,35平方的三芯电缆被盗了大概50米,10平方的三芯电缆被盗了大概50米,3X6型号的电缆被盗了三盘,300米(一盘是100米)3X4型号的新电缆被盗了两盘,200米(一盘未100米)7655型风钻被盗了5台,24型风钻被盗了两台,20型风钻被盗了三台,共10台风钻。这些东西都放在学校的教师里,学校已经不用了,电联放在学校南楼东头教室内,风钻放在学校西楼西头教室,原先西门锁、窗户也好着呢,大概一星期前门和窗都破坏了,门锁被撬开了,窗户上的防盗棍也别开了。10月24日上午发现西楼东头教室内的3X6型号的三盘电缆和3X4型号的两盘电缆被盗。10月24上午发现西楼西头教室内的10台风钻被盗,其余的应该这一星期内被盗的。被盗的电缆和风钻总价值约4万元。

2、证人郭文某证言,2011年秋天的时候,当时快过我们村九月二十八的庙会了,大概11点左右,周明某给我打电话说:过会弄点废铁,说让我过去帮忙,当时周明某一直给我打电话,我一冲动就答应了,周明某在我们村小学附近等着我,我从家里出来找到他们后就坐上周明某开的面包车,当时车上有周明某、郭少某、郭民某,然后周明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到的岗子窑煤矿学校附近,把车停到附近,然后我们从学校南围墙翻墙进到学校里,刚开始周明某让我放风,我就在房子外面的草丛里猫着了,周明某、郭少某、郭民某进到屋子里弄铁,后来我就进去帮着他们把东西从最西边屋子的窗户往外递,然后我们递到南墙根,周明某上到墙上,我们三个人把东西递给他,然后把东西倒出去,弄出去之后我们翻南墙出去的,然后周明某把车倒到墙根,我们一起把铁装上车的,装上之后周明某就跟收废品的联系,然后周明某开着车拉着我们跟偷的东西一起到的安阳县铜冶镇豫龙焦化路口北边的一个废品站,到那里之后周明某给废品站的人又打了个电话,然后就有人来开门了,开了门之后周明某直接把车倒进废品站里面,然后把东西卸下卖了。我得了四五百元。

3、被告人郭民某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我和周明某、郭振某三个人一起开着郭振某借于永某的面包车,到村南铁路那里叫的郭文某,然后一块到岗子窑煤矿学校偷了一些铁,我们还在屋里偷了三、四个生锈的电机,铁都是从这个屋的后窗户上隔着围墙扔到外面的,偷完铁之后我们四个人翻墙出来的,然后周明某开着车,我和郭振某郭文某三个人把铁装到车上,然后一起开着车到铜冶镇积善村之前我们去的废品站卖的铁,这次一共卖了2,200元左右,卖的钱我们四个人每人分了400元左右,剩下的钱吃饭以及还车时给了于永某租车费。

4、被告人周明某供述,隔了一两天后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我和郭民某、郭振某三个人一起开着郭振某借于永某的面包车,到村南铁路那里叫的郭文某,然后一起到的岗子窑煤矿学校,我们和郭文某、郭振某翻墙进的学校院内,我们三个人就从学校院里以及屋子里偷的铁,当时郭民某在墙外面看着人,放铁的屋子是用铁丝盘着门,我忘了谁弄开门了。我们偷的屋子里的铁跟火炉地下用的炉条材质差不多,过了一会儿郭民某也跳墙进来了,我们还在屋里偷了三、四个生锈的电机,铁都是从这个屋的后窗户上隔着围墙扔到外面的,偷完铁之后我们四个人翻墙出来的,然后我开着车,剩下他们三个人把铁装到车上,然后一起开着车到铜冶镇积善村之前我们去的废品站卖的铁,这次一共卖了2,200元左右,卖的钱我们四个人每人分了400元左右,剩下的钱吃饭以及还车时给了于永某租车费。

四、201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郭民某、周明某、郭某伙同他人在借用于永某的面包车后,驾车到岗子窑村煤矿学校,翻墙进入该学校,在学校屋子内盗窃铜芯电缆。后几人将盗窃的电缆拉到岗子窑村西头保丰池烧去电缆外的线皮,将盗窃的电缆卖到安阳县铜冶镇积善村一废品站,卖得4,000余元后平分赃款。几天后,被告人郭民某、周明某、郭某借于永某的车再次来到煤炭学校,盗窃该校屋内存放的电缆,后将电缆外皮烧掉,卖得五六百元后三人平分。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缆价值5,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