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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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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罪、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3、被告人余飞供述证:2012年7月份,王兵毅联系其和黄鹏飞从水冶炼铁分厂偷了四次球团矿,每次两车,总共偷了八车。2012年7月20日,王兵毅找到其,让其去水冶炼铁分厂拉球团矿,一吨给三四十块钱,给这么高的运费,

3、被告人余飞供述证:2012年7月份,王兵毅联系其和黄鹏飞从水冶炼铁分厂偷了四次球团矿,每次两车,总共偷了八车。2012年7月20日,王兵毅找到其,让其去水冶炼铁分厂拉球团矿,一吨给三四十块钱,给这么高的运费,当时就怀疑是从厂里偷矿,当天晚上,王兵毅给其打电话让其开着车跟着黄鹏飞的车进厂,其跟着黄鹏飞直接从东门进厂,黄鹏飞从料仓里往车上放矿,两辆车都装满满后,跟着黄鹏飞的车出了厂区,把矿都卸到水冶北关村委会后面一个院子院里。用同样的方法偷了四次共八车。并供述每次都是从铁厂东门岗进出,进出前门就已经开开了。

4、被告人姚飘龙供述证:2012年7月下旬,其和冯某某、姬鹏开从安钢永通公司偷了四次货,每次两车,总共8车。具体偷的什么不知道,其不在现场,姬鹏开在安钢永通公司当保安,冯某某只让其联系好姬鹏开管开门,其他的由冯某某负责。偷一车给其2000块钱,冯某某共给了其8000块钱。

5、被告人姬鹏开供述证:其是水冶铁厂的保安,看守水冶铁厂东大门。2012年7月份,以前在水冶铁厂做保安的姚飘龙给其打电话,说冯某某到厂里弄点东西,到时候提前给他开门,让车进去,拉出来后,放车出去,并承诺不会亏待其。其上夜班时,冯某某开车到水冶铁厂东门口,姚飘龙给其联系,其就事先把大门开开,放二辆货车进去,大约三、四十分钟,车装满球团后,姚飘龙就又给其打电话联系,其就打开厂大门,让那二辆车出去,7月份的时候,一共放他们进厂偷了四次,共八车,姚飘龙共分四次一共给了其2600块钱。姚飘龙以前在水冶铁厂当保安,是他把其介绍过来的,这件事其和其哥姬长银都参与了,姚飘龙直接给其一个人联系的。姬长银就参与两次,刚开始他不知道,第二次跟他说了是冯某某从厂里往外偷货,并告诉他一个月冯某某给五千块钱。

6、被告人姬长银供述证:其2012年7月4号到水冶铁厂当保安,中间有事请假,7月17日到厂子上班,当天夜里10点40分,姬鹏开说夜里有外面的车进厂说是自己人没事,大约夜里11点,姬鹏开拨了一个电话,就把大门开开,停了几分钟开进了2辆无牌的车,停了20多分钟,姬鹏开把门开开,刚才开进去的车就拉着东西出来了,姬鹏开说就干这事就能挣钱。2012年7月22日夜其和姬鹏开上的前夜班,采用同样的方法放进、放出了两两车,姬鹏开让其开的门,此事是姬鹏开联系的,放一车人家给1000块钱。这些车不是厂里的,是外面的车。姬鹏开让其往厂里放车时只说外面的车进厂拉东西,只管放进来,放进来其他事情都有人安排。其和姬鹏开一共放过2次车,总共4辆,每次都是空车进去,拉着东西出来。

7、证人刘某某(保卫科工作人员)证言证:2012年7月22日夜九点左右,其接到一个举报电话称:刚才有两辆偷球团矿的货车从公司东门出去往北走了,其赶紧到公司东门附近,没有发现可疑情况,没有惊动正在东门值班的两名保安,7月23日上午,把情况向科长李兵做了汇报,科长安排其把东门监控录像调出来,发现7月22日晚上20:34左右有一辆兰色自卸车和一辆后八轮货车一前一后进入公司,这两辆车进门之前几分钟,保安就把电动伸缩门打开了,等车进去公司后,门就关上了,到了20:55左右,也是保安提前把门打开,等着两辆车出门后把门关上了,这两辆车出公司时,车上都是拉的球团矿,而且还是从炉上直接出来的热矿,还冒着烟,当时就怀疑值班保安和外部人勾结从公司盗窃球团矿,就把当晚值班的两名保安姬鹏开、姬长银以及他们的班长申红杰、还有当晚在公司球团矿车间值班的石红钢、连国政都送到了水冶中心派出所,并向派出所报案。证明公司东门保安的职责是负责所有进出公司车辆的检查、就是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必须由车辆所去的车间或部门通知武保科,武保科再通知值班的保安,保安才能放车进入公司,如果车辆进出公司,必须有出门证才能出公司。证明昨晚公司球团车间被盗球团矿2车,总共大约60吨,每吨1400元,价值84000元。

8、王某某及王某某证言证明:盗窃球团后的存放情况。

9、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2年8月2日从王某某处扣押球团铁矿207.07吨,并于同年10月10日发还失主。

10、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8月2日侦查人员根据王兵毅供述,在水冶镇天池村东头王某某货场查获王兵毅伙同冯某某、姚飘龙等人从安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盗窃的八车球团矿,经过磅,共计207.07吨,于当日依法扣押。

11、安阳县检测中心第六公正站过磅单证明:经该中心过磅证明扣押的被盗球团矿共计207.07吨。

12、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被盗证明证明:2012年7月17日夜至2012年7月22日夜,永通公司球团车间3#竖炉成品球团矿放料现场共被盗球团矿207.07吨。

13、辨认笔录及相应照片:经过王兵毅辨认,其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开车从永通公司拉矿的余飞。

14、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水冶综合化验室出具的分析结果:被盗球团的品位是61.30。

15、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球团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球团矿207.07吨,品位61.30,每吨价格1146元,共计价格是237302元。

16、辉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2012年8月2日16时30分左右,该大队民警在辉县市华隆购物广场新辉店将姚飘龙抓获。

17、高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2012年10月23日17时在南林高速水冶站将余飞抓获。

18、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黄鹏飞现刑拘在逃。

19、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2012年8月1日该队将冯某某抓获后,冯某某积极主动配合侦查员,于2012年8月2日凌晨带领侦查员到安阳县水冶镇小东关玉成街,成功将王兵毅抓获归案。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姬长银出生于1992年2月28日,姬鹏开出生于1994年9月6日,余飞出生于1980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