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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祥民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南祥民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南祥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南祥民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南祥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代理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