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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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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某,肖某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被告人肖某供述:我和胡阿磊开着车顺着106国道往北一直过了新蔡县关津街北边,估计快到县城了,当时我们在路边看见有挖土机、铲车、还有拉沙的车停在路东边,应该是一个工地,路边堆放的还有钢管,还是胡阿磊

(2)被告人肖某供述:我和胡阿磊开着车顺着106国道往北一直过了新蔡县关津街北边,估计快到县城了,当时我们在路边看见有挖土机、铲车、还有拉沙的车停在路东边,应该是一个工地,路边堆放的还有钢管,还是胡阿磊下去用管钳撬的油箱盖子,我插的油管子,他上车控制抽油泵的开关,我们将那辆车油箱内的柴油抽光,最多二百多升,偷了油我们就回家了。

(3)价格认证、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梅宁宁被盗三辆车内的柴油鉴定价值为4900元。

4、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东南福利卡面包车窜至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关庄新村食品一条街十字路口处,将张浩停放在十字路口西北角的车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11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浩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东南福利卡面包车窜至息县夏庄镇十字街,将梅强、卢明英停放在街北100米处路西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50升、100升,分别价值333元、6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梅强、卢明英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

6、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胡阿磊驾驶一辆丰田大霸王商务车窜至息县长陵乡街村,将涂志亮、张纪日、张士界停放在街村北路的皖KG2880、豫S3A329、皖KF6370车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分别价值1297元、1197元、11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胡阿磊的证言、被害人涂志亮、张纪日、张士界的陈述、价格鉴证

结论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东南福利卡面包车窜至潢川县黄寺岗镇黄岗车站小雷修车铺旁边将周永国、杨新运、唐建兵停放在该处车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总计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永国陈述:2014年8月1日早晨六点多我发现我家停在黄岗车站小雷修车铺旁边大棚里的货车油箱下面有一滩柴油,油箱下面的螺丝被拧掉了,里面600元左右剩余的柴油被盗了。

(2)被害人杨新运陈述:我家的豫S3C338长安新卡小型运输车停在黄岗街后大路自己家的统帅电器店门口,2014年8月1日早上六点左右,我发现油管被切了,油箱里300元左右的汽油被盗了。

(3)被害人唐建兵陈述:2014年8月1日早晨六点多,我发现我家停在黄岗寺镇黄岗村菜场组鱼行往西的大棚内的江淮货车,油

箱下面一滩柴油,油箱下面的螺丝被拧掉了,里面5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了。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胡阿磊开着他的车拉着我从小茴到夏庄然后到了陈棚,在陈棚花埠大桥桥北头,我们看到一辆瑞沃牌后八轮在路边上停着,我从车上下来,先用管钳将油箱盖撬开,用同样的方法将这辆后八轮车的柴油抽到我们车上的油桶里了,抽了大约有四十升左右。偷了之后,我们开着车又朝潢川方向走,走到进潢川县城关第一个大十字路口再往火车站方向走,走到卖收割机的附近,在路边上停了两辆小货车,我们先把这两辆货车油箱里的油偷了之后,又拐到马路对面,在马路对面的路边上停了一辆小翻斗车,我们又把这辆翻斗车的油偷了,然后我们就回家了,这次总共偷了280升左右的柴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情况与三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

8、2014年8月25日夜,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胡阿磊驾驶一辆东南福利卡面包车窜至光山县交警大队检车线附近,将郭军、范中厚停放在该处车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分别价值1000元、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但辩称他没有指认现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胡阿磊的证言、被害人郭军、范中厚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4年8月18日夜,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胡阿磊驾驶一辆丰田大霸王商务车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将易国庆停放在锦绣新城门前

的豫S8前的豫S81528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665元。又将肖德彬停放在“合缘宾馆”门口的辽G3988B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2899元。

10、2014年8月18日夜,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胡阿磊驾驶一辆丰田大霸王商务车窜至商城县城关镇,将龚海东停放在凤凰会所门口的豫GA3257吊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170升、车后备胎一个,分别价值1236元、2200元。

上述两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阿磊证言: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晚12点左右,我和粱半截开豫P2E929浅绿色丰田车,从息县小茴店镇出发走106国道,过潢川县城沿信叶线到商城县县城,在城边停着一辆货车,牌照我记不清了,粱半截拿管钳将车的油箱盖撬掉,我将丰田车停在该车附近,他将橡皮管插到油箱内,我配合将油泵打开,将油抽到车的备用油桶里,粱半截将该车的备胎偷走放在车上,我们在那附近用同样的方式连续盗窃四辆车的柴油,我看到油桶装满600升就回小茴了。然后我把柴油交给粱半截处理,我分得1000元油钱。我将轮胎以500元卖给包信镇的李宝,我得了200元。

(2)被害人易国庆的陈述:2014年8月18日8点左右我发现我放在商城县城关镇锦绣宾馆门口的豫S81528红色福田牌小货车内100升油被盗,大约价值750元,我在我家监控中发现是一胖一瘦两个男子盗走我的汽油,时间是8月18日0点20分左右。

(3)被害人肖德彬的陈述:2014年8月份一天下午,我开货车在商城县金三角加油站加3200元0号柴油,下午到上石桥跑个来回,大约要150元柴油,油箱还剩3050元柴油,17点多我将车停在合缘宾馆,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被撬,里面油全被盗了,我找合缘宾馆吕老板协商,他赔我800元抵房费,我开车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