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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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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丁某某,魏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从犯;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从犯;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翟洪礼、吴继其、段想(另

案处理)三人在网吧上网认识,经常吃住在网吧。2014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上网没钱,经王某甲、王某乙提议,便伙同翟洪礼、吴继其、段想、陈某、邹某7人窜至息县工业园区息县英才实验学校附近,在学校门口旁边转悠寻找作案目标,15时许发现有两个学生上学,吴继其就指使王某乙、陈某拦截学生王继坤、王龙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王龙现金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提出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准备到小熊网吧上网没钱,被告人王某甲及同伙吴继其提议到街上转转,看看有没有放学的学生抢点钱,二被告人伙同翟洪礼、吴继其、段想等人窜至息县国土资源局“红绿灯”附近,发现孙乾坤独自一人步行,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将其围住,询问身上是否有钱,孙称没有钱,王某甲上去扯孙的衣服,被孙甩掉后,孙继续向西跑,二被告人在后边追,追到消防队西边,被告人王某甲和翟洪礼拽住孙将其摔倒,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对孙进行了殴打,孙喊救命,7人纷纷逃窜,抢劫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提出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4日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同伙余某提议,伙同翟洪礼、吴继其、段想等人窜至息县淮河办事处“小熊网络”二楼一包间内,采取强制搜身、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晏鹏现金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提出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9月24日15时许,经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其弟王某乙积极响应伙同李某、魏某某、丁某某等人携带强光手电,窜至息县淮河办事处息县职业教育中心附近,拦截该校学生杨成、刘海东、苏守东、易达、杨非凡,并将其带至息县香米贡大道北息县淮河办事处附近一住宅楼楼道内,采取威胁、搜身方式,抢走刘海东现金200元,抢走杨成银行卡一张,并将其挟持到息县东环路“名扬大酒店”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出现金300元后抢走,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魏某某、丁某某等人又将五名被害人拉至息县地税局南边水泥路上抢走舒守东现金70元、杨非凡现金11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9月25日15时许,几名被害人将同是息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的被告人丁某某扭送至该校武装部,武装部人员报警,公安侦查人员在学校院里抓获被告人丁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某某电话预约王某甲等人到息县职业教育中心门口见面,设伏民警一举抓获王某甲、李某、魏某某。王某乙案发后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三、四点,我和王某乙、李某、魏某某、丁某某、邹想、还有一个不认识的,我们七个一起在息县息都学校附近玩,之后我们看见有五个学生从学校里翻墙出来,我们就给他们说话,在一个没盖好的楼那我们拦住那几个学生找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钱,其中一个学生说有银行卡。然后我们就带着这五个学生坐港田一直到邮政储蓄银行,我带着一个学生到柜员机那取的钱,取了300元钱。之后又到对面的一个道里,又从一个学生身上搜出来200元钱,钱都在我拿着。

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下午,我和我哥王某甲,还有我不认识的人,一共是七个人在息县职高北边建筑工地那边玩,后来有五名学生翻墙出来,我哥说这些小孩身上可能有钱,咱把他打劫了,他们五个在前面走,我们七个一起跟了过去。跟上去之后,就拦住他们,将他们五个劫到一个车库里面,我哥问他们有钱没有,并从一个学生兜里搜出来一张银行卡,学生说有300元钱,之后我们从外面拦两个港田,我们一起到中国邮政银行去取钱,我哥从那人卡上取出300元钱。之后,我哥又从一名学生兜里搜出来100元钱。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基本一致。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接着我们又将这几名学生拉到名扬对面的那个道口里面,我在外面站着,大个、小个他们几个又搜这几个学生的身上,具体搜到多少钱,我不知道。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同案人邹想的供述、被害人刘海东、杨成、舒守东、杨非凡、易达的陈述、证人汪绪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年龄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甲的供述:我家现在有六口人,父亲王中超,弟弟王某乙,他是2000年3月9日出生的,我还有两个妹妹,是我父亲和后妈生的。我弟的年龄是真实的,我本来是1998年10月12日出生的,我爸给我说是上户口的时候上错了,就没有改。

王某乙的供述:我爸爸是王中超,哥哥王某甲,1998年出生的,他的户口上的是2000年出生的,连我在内一共是七口人。

证人王中超的证言:我原来离婚了,妻子叫周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王某甲,是1998年阴历9月12日出生的,小儿子王某乙,2000年阴历3月初四出生的。现在我再婚,妻子贾丽,现在有两个双胞胎女儿。

证人胡国彬的证言:我认识王中超,他是我们村的,我知道

他有两个儿子,他离婚之后又得了两个女儿。他大儿子比小儿子大的有两岁。

证人王中福的证言:王某甲、王某乙他俩是亲兄弟,就住在我家前一排,王某甲的小名叫“大毛”,王某乙的小名叫“小毛”,

王某甲好像是1998年下半年出生的,王某乙是2000年上半年出生的,在王某甲两三岁时他奶奶就去世了,他奶去世三年后他父母离婚了,当时他们俩都还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