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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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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学水、冯斌、冯娟各项损失共计507231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学水、冯斌、冯娟41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学水、冯斌、冯娟各项损失共计507231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学水、冯斌、冯娟41万元(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法院将夏庄镇派出所垫付的5000元丧葬费予以退还);不足部分97231元由被告人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蕊各项损失共计7538.54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蕊6935.04元;鉴定费603.5元由被告人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学水、冯斌、冯娟、易蕊—11—

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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