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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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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九)证人张某甲(苏荷酒吧营销经理)证言证明:看到王甲和大头在酒吧里厮打,王乙带着保安在里面,我和赵某甲等人在外面把大头往外拽,这时王甲对我们喊:“都上去,给我打”,他刚说完,不知谁从外面扔了一个酒

(九)证人张某甲(苏荷酒吧营销经理)证言证明:看到王甲和大头在酒吧里厮打,王乙带着保安在里面,我和赵某甲等人在外面把大头往外拽,这时王甲对我们喊:“都上去,给我打”,他刚说完,不知谁从外面扔了一个酒瓶子砸王甲,砸到我和赵某甲了,因为王甲让我们打,所以王乙就带着我、赵某甲、许某、沈阳、还有一个保安去追那个扔酒瓶子的人,追到“静吧”门口时,王乙指着一个男子说:“就是他打的王总”,王乙、许某和一个保安也围住那个男子打,赵某甲拿酒瓶子对那个人头上砸了一下,我拿酒杯对那人身上砸了一下,王乙他们一直把那男的打到“静吧”里面,沈阳和一个穿迷彩服的保安也挤进去打那个男的,那男的被打在一个角落里直喊“不是我,不是我”。参与打架的保安我认不出来。

(十)证人赵某(苏荷酒吧保安)证言证明:大头把DJ台音乐关了,王甲和大头打起来,酒吧里员工和保安都上去帮王甲。看到有人扔酒瓶子,不知是谁指着张某乙说就是那边扔的,张某乙就往外面跑,王乙等人就追,一直追到“静吧”门口,王乙、赵某甲、许某、张某甲、沈阳把张某乙围在中间打,我被挤出来,我本来准备伸手去拉张某乙,他们打约一分钟,王乙让保安都上去帮忙,我上去对张某乙肩部打了一拳。

五、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王甲供述:当晚11点左右,DJ台的音乐被大头关了,我上前把大头往酒吧外面拽,我们互相拽住衣服不松。我怕打不过他,就跟员工说“都给我上”,我的意思是让员工把大头弄出去,没有让他们打人的意思,也没有说过:“只管给我打,打坏都是我的”,至于他们为啥去打张某乙,我当时不知道。我平时给员工开会,说过店里有人来闹事,保安不能随便动手打人,必须听我的,我不让打时不准打,我让打时才能打。我这样要求,主要是怕保安随便打人。

(二)被告人王乙供述:大头带人到酒吧把音乐关了,王甲上前拽大头胸前衣服,他俩厮打起来,当时员工都赶到了,包括保安和服务员,王甲向员工们说“给我上”,保安都上去给大头轰走了。然后一个叫宝子的人扔杯子砸王甲,砸到赵某甲和张某甲了,后许某、赵某甲、张某甲、舒某某、赵某和我一起追宝子,追到安检门时张甲站在那里,追到后我们都上去打,我踢了一脚,赵某甲、张某甲用杯子、酒瓶砸,许某用拳打,舒某某、赵某都上去打,张甲是否打了我没看清楚。

(三)被告人许某供述:大头把酒吧音乐关了,王甲出来打大头,大头和王甲打在一起。王甲当时说“都给我上”,于是我们和保安都拽住大头往外面拖,王甲一边打他。正在这时,有人从后面向王甲扔几个酒瓶子,砸到张某甲和赵某甲了,我和王乙、赵某甲、赵某、张某甲、沈阳、张甲等人就回头去追扔酒瓶子的人,追到“静吧”门口时,张某甲指着一个人说“就是他打的王总”,然后我们一起上去打那个人。赵某甲用酒瓶子砸,王乙、沈阳拳打脚踢,张甲一直用脚踹那人,踹有六七脚,张某甲用杯子砸那人头,赵某踹了几脚并用拳砸他头,我后来挤到前面对那人肩上打了一拳。因为以前王甲给我们开会经常要求我们要看他眼神行事,他要和别人发生矛盾,我们要无条件的上去帮他,王甲还说过,吧里有人来闹事,劝不走的就给打出去,我们看到大头来找王甲麻烦,就算王甲不说话,我们也会上去帮他的。

(四)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当晚11点左右,“大头”不知为啥把音乐关了,王甲过来和大头打起来,王甲当时说“给我上”,李某某和王丙带着保安赵某、张甲等人在帮王甲,保安有的踢大头,有的拉偏架,我和张某甲等人在外面围着。这时不知谁扔酒瓶子砸到我头了,总经理王乙就带着我、张某甲、赵某、沈阳、张甲、许某、刘乙追扔酒瓶子的人,王甲说:“给我打,打坏都是我的”。我就从旁边桌上拿一个红酒瓶子,张某甲拿一个酒杯子,追到“静吧”门口时,看到有个人往外走,张某甲和王乙说:“就是他打的王总”。我就用红酒瓶子对那个人头上砸了一下,张某甲用酒杯砸那人头,王乙、赵某、沈阳、张甲、许某对那人拳打脚踢。张甲当时一脚把那个人踹多远。

(五)被告人舒某某供述:DJ台的音乐被大头关了,王甲上前阻止,对大头脸上扇了几巴掌,他俩就厮打在一起。王甲说“都给我上”。王丙和几个员工一块把大头往外拽,这时王乙、赵某甲、张某甲几个人追到“静吧”去打一个人,我也跟着过去,往那人身上踹了一脚,赵某甲和张某甲当时手里都拿有东西,王乙、张某甲、赵某甲、许某他们往上冲,那人被打的满脸淌血。王甲开会要求我们听他话,他让打才能打。

(六)被告人张甲供述:当晚11点多,我在外面停车场值班,听里面打起来我往里进,通过安检门时,我遇到宝子,这时赵某甲拿一个红酒瓶子,张某甲拿一个玻璃杯子,王乙和叫不上名字的服务员追过来,王乙上去打宝子,赵某甲用红酒瓶子对宝子头上砸,宝子头流血了,张某甲用玻璃杯子对保子头上砸,叫不上名字的服务员拳打宝子,我带着头盔在旁边也没拦住,他们把宝子撵到“静吧”内还在打,赵某也带着头盔追到“静吧”打宝子。当庭对其参与殴打张某乙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视频资料证明:当晚11时10分许,董某某与王甲在厅内发生厮打。11分许张某乙从大厅内往外出,有六七个穿西服的员工随后追赶,在“静吧”门张某乙推门欲出,后又返回,接着赵某甲、王乙、许某等人上前殴打张某乙,其间有一身着保安服戴头盔的保安上前,其身体背向张某乙,随即被其他人挤到一边,在众人将张某乙打入“静吧”内从视频中消失时,该保安最后一个进入“静吧”。

上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赵某甲、舒某某、许某、张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甲、王乙、赵某甲、舒某某、许某、张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因董某某关酒吧音响引起,但在与董某某发生厮打时,无故殴打前来酒吧消费的张某乙,致其轻伤,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甲、王乙、赵某甲、舒某某、许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舒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六、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祁长琴

审判员  袁从兵

审判员  冯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