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4年3月24日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张甲,张甲接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许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提供赵某甲的藏匿地点,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赵某甲。经鉴定,张某乙左额部头皮损伤

2014年3月24日公安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张甲,张甲接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许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提供赵某甲的藏匿地点,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赵某甲。经鉴定,张某乙左额部头皮损伤系钝性暴力所致;其右眼周及鼻背部损伤符合玻璃碎片切割所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双方协商,王甲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董某某的谅解。王甲、王乙、赵某甲、舒某某、许某、张甲共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11月4日被抓获,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张甲属主动到案,王甲、王乙、赵某甲、舒某某系抓获归案。

(三)已生效的本院(2003)固刑初字第1号、(2013)固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甲、赵某甲的前科情况。

(四)调解协议、收条证明赔偿谅解情况。

二、鉴定意见证明:张某乙左额部头皮损伤系钝性暴力所致;其右眼周及鼻背部损伤符合玻璃碎片切割所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三、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晚上11点左右,到苏荷酒吧玩,在门口遇到朋友赵某某,赵某某说苏荷酒吧的老板王甲调戏她,我听了很生气,准备找王甲问问,我直接到音乐控制台让他们把王甲叫出来,他们不理我,我上去把音响关了,王甲来了,我还没有说话,王甲上来就打我,我没办法就还手打了王甲两拳,其他员工上来朝我身上乱打,他们连打带推把我架到酒吧外面,这期间王甲不停的用巴掌朝我脸上打,把我耳朵打的嗡嗡响。我被架出来后王甲还出来骂我。经检查我的右耳膜穿孔。

(二)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在公安侦查阶段陈述,2013年12月16日23时半左右,大头上去把酒吧的音乐关了,王甲制止,跟大头厮打起来,然后他俩被围住了,场面比较乱。因为没我什么事,我一边打电话让人接我,一边向外走,我刚把门拉开,走到存包处对面,听到有人高喊:“就是他打的王总”,我回头看到一个穿西服的带着两个保安向我扑来,门外三个保安正在说话,然后追上来的保安和门外的三个保安一起上来打我,一个保安把我抱住,有人用红酒瓶子朝我脸上砸了一下,还有个保安拿橡胶棒往我头上砸了一棍,其他保安都围住我拳打脚踢,打约五分钟,我一直往外跑,跑到钱柜宾馆才跑掉,然后我打电话报案。庭审时陈述,以前认识张甲,出安检门时和张甲打过招呼说里面人打起来了,这时有人在后面用啤酒杯子打了我一下,我当时就蒙了,谁打我,现在记不清了。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某某(苏荷酒吧一楼经理)证言证明:听到大厅里没音乐,跑去看到王甲和大头撕扯到一起,几个保安把大头拽出去。

(二)证人王丙(苏荷酒吧保安)证言证明:当晚酒吧里有两帮女的打架,我和保安刘甲、张甲过去给拉开了。过有三四分钟,大头带四五个人过来,大头径直走到DJ台把音乐关了,王甲就和大头吵起来,对大头头部打一巴掌,大头和王甲打起来。第二天才知道宝子被打了。后来我问张甲为什么打宝子,张甲讲是张某甲、王乙他们打错人了,当时张甲还在拦,没拦住。

(三)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在苏荷酒吧玩时和梦梦一起去卫生间,路过DJ台时遇见王甲,他没说话,突然把手从我前衣襟伸进去,往我胸部抓了一把,我很生气,就到苏荷酒吧门口,遇到朋友董某某,和他说了,董某某进入酒吧,等我再进酒吧时,看到王甲正在往董某某脸上打,保安把董某某搂着往酒吧外面去。

(四)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当晚在苏荷酒吧玩,我和赵某某一起上厕所,我和赵某某并排走到音乐控制台转角时,王甲突然把手从赵某某的前衣襟伸进去,往她胸部摸了一把,当时赵某某非常生气,就到酒吧外面去了。过一会酒吧音乐停了,看到音乐控制台旁边王甲正在用拳打一个男的,其他保安和服务生边打边把那男的往外拽。

(五)证人陶某某证言证明:当晚和梦梦、赵某某、李哥在苏荷酒吧玩,梦梦、赵某某上卫生间,后来梦梦自己回来了,过了一会,音乐停了,看到苏荷酒吧的一帮人在打一个高个子男人。

(六)证人张乙(苏荷酒吧员工)证言证明:当晚11点多,我路过“静吧”看到王乙、赵某、张某甲、赵某甲几个人围着打一个男人,张某甲拿着酒瓶子打,赵某甲拿东西打的,王乙和赵某用拳打。

(七)证人刘甲(苏荷酒吧保安)证言证明:当晚我在值班,听酒吧里面打起来了,进去看到王乙、赵某、刘乙和几个叫不出名字的人在拳打脚踢一个男的,男的眼被打流血了,这时不知谁用洋酒玻璃瓶子往那个男子脸上打,男的脸又流血了,男的一直没还手。其同时证明,王甲平时要求打人的事必须听他的。

(八)证人刘乙(苏荷酒吧营销经理)证言证明:大头带人到酒吧,大头直接上DJ台把音乐关了,王甲和大头就厮打在一块。王甲边打边喊“都给我打,一个也别放走”,赵某甲、张某甲、赵某、叶阳、张甲等人上去围住大头,有的拉偏架,有的打大头。这时,有人从后面扔了几个杯子过来,砸在赵某甲和张某甲的头上,然后赵某甲拿着酒瓶和张某甲、许某、沈阳、赵某去追扔杯子的人,看到沈阳、赵某、王乙正围住一个人在“静吧”里面用脚踹那个人,许某、赵某甲、张某甲也在旁边,被打的人头上、脸上都是血,他说“不是他扔的”。王甲和大头又厮打到电梯门口,我又到电梯门口拉架,王丙、张甲等几个保安把大头架出酒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