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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利用散布迷信邪说、传播邪教宣传品等手段,蒙骗他人,发展会员,进行邪教集会,被查获书刊二十一本,手抄笔记四本,笔记字条十七张,MP4五部,储存卡八张,经鉴定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利用散布迷信邪说、传播邪教宣传品等手段,蒙骗他人,发展会员,进行邪教集会,被查获书刊二十一本,手抄笔记四本,笔记字条十七张,MP4五部,储存卡八张,经鉴定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犯罪使用的宣传品应依法予以没收。结合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黄小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周亚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王小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五、对查获的书刊二十一本,手抄笔记四本,笔记字条十七张,MP4五部,储存卡八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