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证人牛XX、孙XX、刘三X、刘四X、司XX的证言。证明魏XX、牛XX、司XX之间对账的情况,牛XX欠魏XX3万元货款的债务协商转让给司XX,后司XX偿还给魏XX3万元现金,后司XX又陆续使用魏XX供应的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现还欠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万多元。 (35)证人付XX的证言。证明因魏XX侵占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013年4月份该公司主要部分领导开会对魏XX作出除名决定。 (36)证人张四X、董XX、张五X的证言。证明因2013年2月份对过账后,再也联系不上魏XX,2013年3月份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将魏XX开除,工资发到2013年3月底。之所以在此之后还有部分魏XX的提成,原因是在2013年2月份对账时,魏XX侵占公司货款没有上交,魏XX说,花了公司的货款,以后不要工资和提成了,为公司找活。董XX说,工资不发可以,提成该算算,前提必须是现金活。 (37)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开除通知、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工资表及魏XX收到2013年2月、3月份工资的收到条。证明该公司从2013年3月份以后因魏XX占用公司货款未上交,不再发放工资。 (38)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销售制度及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销售人员制度,用料方按合同付款的业务员按全额提成,用料方不按合同付款的,超过一个月的业务提成打五折,超过二个月没有付款的,业务员没有提成。提成核算按照合同C30标号,单价为250元以上的提成为5元(含250元),合同C30标号单价为245元以下的提成为3元(含245元)。 (39)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往来货款回款及提成明细表、对账单、收据、各个工地使用混凝土相关合同及手续。证明该公司往来货款回款及提成明细、对账、使用混凝土的具体情况。 (40)5号罐车购买及转让材料。证明5号罐车购买和转让的情况。 (41)濮阳市鸿鹏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魏XX购买减速机打款证明。证明2012年7月份该公司为豫AN3735号车更换维修减速机,魏XX支付更换维修费用的情况。 (42)浚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车辆照片、扣押车辆行驶证及田XX的询问笔录。证明田XX接受用豫FYC858现代牌轿车抵公司货款8万元的情况。 (43)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汇会司鉴字(2014)第004号关于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XX2012年3月16日至2014年元月24日占用公司货款的司法会计鉴定和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汇会司鉴字(2014)第005号关于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XX占用公司货款的司法会计鉴定。证明魏XX未交款1011797.75元,魏XX提成工资63064.48元,各项费用151913.28元。 (44)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自2012年3月份生产销售以来,全部按合同约定收款从未对业务员有过赊销规定、或先赊料后收款的情况。 (45)抓获经过及收押证明。证明魏XX于2014年9月9日23时30分被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抓获,2014年9月10日临时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4年9月12日出所,出所原因为临时寄(羁)押带走。 (46)控告材料。证明被害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魏XX涉嫌犯罪的行为。 (47)前科查询证明:证明魏XX无前科。 (48)户籍证明:证明魏XX出生于1982年2月7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